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
第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1
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1
第七条 【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1
一、主体法 1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2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2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概念】 2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2
第十五条 【使用童工的禁止】 2
第十四条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2
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 2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2
第十条 【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2
第二章 促进就业 2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2
第八条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2
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3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3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3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 3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3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3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3
第二十五条 【过失性辞退】 3
第二十六条 【非过失性辞退】 3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
第三十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4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4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4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4
第四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5
第四十一条 【延长工作时间】 5
第四十条 【法定休假节日】 5
第三十九条 【其他工时制度】 5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的周休日】 5
第三十七条 【计件工作时间】 5
第三十六条 【标准工作时间】 5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效力】 5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 5
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6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6
第四十八条 【最低工资保障】 6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6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6
第四十五条 【年休假制度】 6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6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 6
第五章 工资 6
第五十七条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7
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7
第六十条 【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7
第五十九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7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7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
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7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7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7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7
第五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 7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7
第五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7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8
第六十九条 【职业技能资格】 8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8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的职责】 8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 8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 8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制度】 8
第八章 职业培训 8
第六十五条 【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8
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8
第六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8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8
第六十六条 【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8
第七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9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9
第七十五条 【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9
第七十六条 【职工福利】 9
第十章 劳动争议 9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9
第七十八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9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 9
第八十六条 【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10
第八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0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10
第八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 10
第八十八条 【工会监督社会监督】 10
第八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效力】 10
第八十四条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10
第八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0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10
第八十条 【劳动争议的调解】 10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11
第八十九条 【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11
第九十条 【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11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 11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责任】 11
第九十三条 【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11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11
第九十五条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11
第九十六条 【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11
第一百零四条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12
第十三章 附则 12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12
第一百零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步骤的制定和备案】 12
第一百零七条 【施行时间】 12
第一百零五条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效力】 12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约定的民事责任】 12
第一百零一条 【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责任】 12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12
第九十九条 【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责任】 12
第九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2
第九十七条 【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12
二、配套规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3
(1993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18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
(2001年4月16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2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6
(1993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0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3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8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72
(2001年10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 86
(2003年4月27日)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97
(2002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111
(2004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2
(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录) 113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14
(1998年9月2日)最低工资规定 115
(2004年1月20日)集体合同规定 119
(2004年1月20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27
(2002年10月1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30
(1994年12月6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33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35
(1996年10月21日)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38
(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140
(1998年1月26日)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141
(1995年3月22日)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 143
(1992年10月22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145
(1997年1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147
(1996年11月14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48
(1996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49
(1995年12月19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150
(1995年10月10日)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52
(2001年12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153
(2001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154
(2001年2月2日)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155
(2003年9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 157
(2003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节录) 160
(2003年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161
(2003年7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