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序论 17
第一节 现代要求单纯民政一部份的复活之情形 21
第二章 创制权 31
第二节 创制权之说明 31
第三节 反对创制权之第一理由—破坏宪法之固定性 55
第四节 反对创制权之第二理由—酿成多数之专制 71
第五节 反对创制权之第三理由—侮辱司法之特权 90
第六节 反对创制权之第四理由—将致非科学的立法 99
第七节 反对创制权之第五理由—诱导急激的立法 112
第八节 反对创制权之第六理由—将为特别利益关系所利用以压抑人民 121
第九节 赞成创制权之第一理由—使个人在政治上有所利用 128
第十节 赞成创制权之第二理由—使一种法律常由希望此法律成功者起草 136
第十一节 赞成创制权之第三理由—使主权者得行其志不必求立法部之许可 139
第十二节 赞成创制权之第四理由—供选举权伸缩之有秩序的方法 144
第三章 复决权 155
第十三节 复决权之解释 155
第十四节 反对复决权之第一理由—供给立法部卸责之口实 164
第十五节 反对复决权之第二理由—干涉有秩序的执行政府之职务 171
第十六节 赞成复决权之第一理由—削除立法部许予特别权利之最终决定权力以免诱惑 174
第十七节 赞成复决权之第二理由—保全公众之富源 180
第十八节 赞成复决权之第三理由—保持立法部与民众感情相一致 186
第十九节 复决权对于法庭判决 189
第四章 罢官权 193
第二十节 罢官权之说明 193
第廿一节 反对罢官权之第一理由—馁官吏之勇气而失其独立 202
第廿二节 反对罢官权之第二理由—使一公职地位较难汲引高等人物 210
第廿三节 反对罢官权之第三理由—侵犯官吏在既定任期中供职之道德上权利 218
第廿四节 赞成罢官权之第一理由—人民应有继续的权利以修正其在公仆选举上之过失 222
第廿五节 赞成罢官权之第二理由—开集中责任及延长任期之途 226
第廿六节 委任官之罢免 232
第廿七节 裁判官之罢免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