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事情变更原则之理论 1
第一章 事情变更原则之史的研究 1
第一节 Hammurabi法典、 Manu法典、希腊法 1
第二节 罗马法 3
第三节 日耳曼古法 4
第四节 教会法 5
第五节 普国法 5
第六节 奥大利、瑞士民法 9
第七节 德国民法 10
第八节 德国私法关系法规 13
第九节 法国 15
第十节 英美俄意波 18
第二章 国际条约之事情变更原则 20
第三章 事情变更原则之基础观念 28
第四章 事情变更原则之意义、 要件、效果 33
第五章 事情变更原则与类似法律规范之差异 41
第六章 德法事情变更原则之进化阶段 44
第二编 事情变更原则之适用 49
第一章 引言及立法例 49
第二章 适用范围(德国判例) 55
第一 双务契约 56
第二 金钱消费借货 57
第三 使用借货 59
第四 租赁 60
第五 买卖 65
第六 雇佣 67
第七 承揽 69
第八 赠与 71
第九 保险 71
第十 票据 73
第十一 定期金 74
第十二 损害赔偿(附公收征收补偿金) 75
第三章 效果 79
第一 终正契约权 79
第二 拒绝履行权、一部终止契约权 79
第三 反对给付增额请求权 80
第四 终止契约后之利益均分问题 81
第五 增额请求权 82
第六 诉讼法上之效力 84
第四章 德国之增额评价法 86
第三编 货币之强制通用力与金约款问题 89
第一章 货币之强制通用力 89
第一节 引言 89
第二节 法定通用及强制通用之概念 91
第三节 金币约款与法定通用 95
第四节 金价值约款与法定通用 98
第五节 强制通用与金约款 100
第一款 有特别规定之国 104
第二章 金约款问题 104
第一节 金约款之适用范围 104
第二款 未颁布特别法之国 106
第二节 金约款之外国判例 109
第三节 美金金约款问题 116
第四节 金约款与事情变更原则 122
第四编 我国之战时民事特别法令 123
第一章 承认事情变更原则之法令 123
第一 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 123
第二章 与事情变更原则有关之法令 136
第一 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 136
第二 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 137
第三 非常时期营利法人及各事业维持原有组织暂行办法 138
第四 党员武职公教人员恤金养老金增加一倍 139
第五 英美封存我国在外资金解封办法 140
第六 人民申请动支封存外汇资产暂行办法 140
第七 对于以伪钞订立契约办法 141
第八 债务人以汇划票据偿付债务办法 141
第九 安徽省非常时期管理离境业主地租暂行办法 141
第十 非常时期重庆市土地买卖租赁暂行办法 141
第十一 非常时期重庆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 144
第十二 诉讼管辖区域临时交通办法 146
第十四 战区巡回审判民刑诉讼暂行办法 147
第十三 战区巡回审判办法 147
第十五 浙江省游击区域处理民刑诉讼暂行办法 150
第十六 收复地区善后办法 152
第十七 敌产处理条例 152
第五编 我国战时民事立法私案 155
引言 155
第一 排除期间之一般的延长 155
第二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 156
第三 债务延期或分期给付 156
第四 典权回赎时之典价增额 157
第六 动产质物因战事被毁时之债务 160
第五 抵押物因战事被毁时之债务 160
第七 保险契约之要保人得于抗战期内终止契约 161
第八 放宽最高利率之限制 161
第九 战士复职问题 163
第十 外国货币之债权 165
第十一 纯粹金钱债权 167
第十二 诉讼标的之价额及诉讼费用依各审时价计算 169
第十三 遗失存单存折仓单提单寄托证等权利证书时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171
第十四 实施房屋救济之规定制定战时租屋租地办法 176
第十五 适用之时期 178
第十六 适用之地域与事项 179
第十七 结语 180
主要参考书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