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第一编 英国法制概况 1
第一节 英国法制地理 1
第二节 英国政制概述 9
第三节 英国议会体制 10
第四节 英国法的概念 15
第五节 英国法的历史 17
第六节 英国法的渊源 18
第七节 英国法的特点 26
第二编 英国司法体制 30
第一章 英国法院 30
第一节 法院——法律之院 30
第二节 法院的由来 34
第三节 法院的体系 37
第四节 欧洲法院 40
第五节 上议院 41
第六节 枢密院 50
第七节 上诉法院 54
第八节 高等法院 55
第九节 皇家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 60
第十节 法院管理体制 62
第二章 英国法官 68
第一节 法律界 68
第二节 法官的层级 76
第三节 法官的任命 83
第四节 法官的培训 92
第六节 法官的解职 94
第五节 法官的晋升 94
第七节 法官的待遇 95
第三章 法律解释 98
第一节 案件的名称 98
第二节 法律报告与中立引注 101
第三节 法律报告的重要性——报告的判例才是法律 105
第四节 判例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105
第五节 规避先例的方法 110
第六节 判例法与法官造法 111
第七节 法律解释——英国法的方法 114
第一节 蔑视法庭的本质 118
第四章 蔑视法庭 118
第二节 蔑视法庭罪的功能 119
第三节 蔑视法庭的主要表现形式 121
第四节 蔑视法庭罪的适用范围 125
第五节 蔑视法庭罪的审理规则——严格责任规则 127
第六节 抗辩蔑视法庭罪的指控理由 128
第七节 蔑视法庭罪的审理程序 129
第八节 蔑视法庭罪的刑罚 129
第一节 谁独立——法官独立 131
第五章 司法独立 131
第二节 独立于什么 134
第三节 司法独立的保障——免于忧患 143
第三编 行政法基础 155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55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155
第二节 行政法的研究领域 157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158
第四节 行政法的相关概念 161
第五节 行政法的法系间比较 167
第六节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171
第七节 行政法的功能 176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79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179
第二节 议会至上原则 180
第三节 法治原则 204
第四节 分权原则 229
第三章 公民权:本质及范围 239
第一节 公民权的主体 239
第二节 公民权的本质 239
第三节 公民权的范围 242
第四节 对公民权的限制 243
第五节 公民权的保障 246
第四章 行政权:本质与范围 255
第一节 行政权与行政过程的法律化 255
第二节 行政权的本质 257
第三节 行政权的设计原理 259
第四节 权力的分类及来源 262
第五节 普通法上的英王特权 266
第八节 地方权力与警察权 271
第七节 行政权的配置 271
第六节 制定法上的权力 271
第九节 行政权的作为义务 273
第十节 自由裁量权 276
第十一节 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278
第五章 行政法的发展——欧洲法与人权法的影响 290
第一节 行政法的稳定性 290
第二节 行政法的变易性 291
第三节 皇家委员会的作用 292
第四节 法制维新的最新进展 295
第五节 与欧洲法的整合 296
第六节 欧洲人权公约的影响 301
第七节 英国人权法的保留 303
第八节 人权法与英王特权 304
第九节 人权法的应用领域 307
第四编 行政组织法 312
第一章 行政组织及其财政控制 312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的地位 312
第三节 行政组织的分类 313
第二节 行政组织的概念 313
第四节 公共财政的控制 317
第二章 行政组织基本原则——部长责任制 321
第一节 部长责任制的基础观念——谁管理谁负责 321
第二节 部长责任制的具体内涵 324
第三节 部长责任制的实现机理——匿名制 327
第四节 部长责任制的保障机制 330
第五节 部长责任制功能评价 332
第二节 英王 334
第一节 中央政府概述 334
第三章 中央政府 334
第三节 枢密院 335
第四节 首相 337
第五节 内阁 345
第六节 部长 354
第四章 中央政府部门 362
第一节 中央政府部门的范围 362
第二节 中央政府部门的设立 363
第三节 中央政府部门的调整 364
第四节 中央政府部门的职权 367
第五节 主要政府部门 370
第五章 地方政府 380
第一节 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 380
第二节 地方政府的演化及现状 381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种类 385
第四节 地方议会 385
第五节 警察当局 385
第六节 各级政府间的相互关系 397
第七节 权力下放 399
第一节 契约政府 403
第六章 公法人与国家化企业 403
第二节 公法人的概念 406
第三节 国有化的反复 406
第四节 现行管理体制 411
第五节 公法人的管理者 417
第六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 419
第七节 司法救济 421
第七章 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 422
第一节 存在的理由 422
第二节 机构的设立 425
第三节 组成人员的任命 426
第四节 与中央政府部门的关系 427
第五节 法律地位 427
第六节 执行机构 429
第七节 咨询机构 433
第八节 国家卫生服务体系 439
第八章 公职人员:中央政府的公务员 440
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 440
第二节 公务员的分类与管理 444
第三节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448
第四节 公务员的职位及保障 449
第五节 公务员的经济利益 461
第六节 公务员与说客 464
第七节 公务员的参政问题 465
第八节 公务员道德纲要 467
第九节 《公务员法》 469
第五编 行政行为法 470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470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470
第二节 行政许可 471
第四节 行政处罚——轻罪 476
第三节 行政计划 476
第五节 行政强制——警察权 479
第六节 强制执行——蔑视法庭 480
第七节 行政立法——委任立法 481
第八节 行政司法——行政裁判、行政裁决 481
第九节 行政程序——公开调查 482
第十节 行政合同——合法期待与信赖保护 484
第一节 自然公正原则的本义 490
第二章 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自然公正原则 490
第二节 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规则 493
第三节 自然公正原则的行政化 496
第四节 自然公正与行政权 498
第五节 自然公正与程序正义 500
第六节 自然公正与合法期待 505
第三章 行政公开 515
第一节 开放政府与信息自由 515
第二节 传统的保密制度 517
第三节 信息公开的曲折 520
第四节 信息自由法的内容 522
第五节 个人信息的保护 531
第六节 通信侦听 533
第四章 行政公开调查与调查裁判所 536
第一节 行政公开调查的含义 536
第二节 行政公开调查的本质和功能 537
第三节 行政公开调查模式 539
第四节 行政公开调查官 540
第五节 行政公开调查的程序 540
第六节 行政公开调查的救济 543
第七节 公开调查的发展 544
第八节 调查裁判所制度 546
第五章 行政立法——委任立法 551
第一节 委任立法辨义 551
第二节 委任立法的分类 554
第三节 委任立法的必要性 558
第四节 对委任立法的批评及节制手段 563
第五节 委任立法权的界定 564
第六节 委任立法程序 569
第七节 咨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72
第八节 议会的控制 573
第九节 司法的控制 579
第六章 行政救助 584
第一节 行政救助的涵义 584
第二节 公益监护 586
第三节 全民健康服务 587
第四节 社会保障 588
第五节 法律服务 590
第一章 行政救济总论 591
第一节 救济的多样性 591
第六编 行政救济 591
第二节 救济的分类 593
第三节 抱怨链 596
第四节 行政救济与行政监督 597
第五节 行政救济的主要内容 598
第二章 行政复议——向行政机关上诉 599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599
第二节 原级行政复议 600
第三节 层级行政复议 600
第四节 裁判所行政复议 602
第一节 行政司法的含义和范围 603
第三章 行政司法——向行政裁判所上诉 603
第二节 行政裁判所的定性 604
第三节 行政裁判所与行政公开调查 605
第四节 行政裁判所的必要性 605
第五节 行政裁判所组织与分类 612
第六节 行政裁判程序 617
第七节 行政裁判所体系的统一 620
第八节 1992年的行政裁判所与公开调查法 623
第九节 行政裁判所委员会 624
第一节 行政监察专员的涵义 625
第四章 行政监察专员 625
第二节 行政监察专员的分类 630
第三节 行政监察专员的必要性 635
第四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法律地位 637
第五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职能 638
第六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管辖权 639
第七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调查程序 641
第八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执行权 645
第九节 不良行政的认定及其后果 645
第十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经典案例 647
第七编 司法救济 650
第一章 司法救济总论 650
第一节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650
第二节 司法救济的基本谱系 651
第三节 司法救济功能及其演化 652
第四节 司法救济的基础 658
第五节 司法救济的审理依据 659
第六节 法院的司法裁量权 660
第七节 司法救济的审理机关 662
第八节 申请司法救济的事由 664
第二章 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越权无效原则 670
第一节 越权无效原则与司法救济 670
第二节 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内涵 671
第三节 越权无效原则中行政权的划分 673
第四节 越权无效原则的应用范围 675
第五节 越权无效原则的应用技巧 677
第六节 越权无效原则与默示条款 680
第七节 越权无效原则与案卷错误 683
第一节 一般救济(一)——民事诉讼的救济 685
第三章 司法救济的基本类型 685
第二节 一般救济(二)——刑事诉讼的救济 689
第三节 一般救济(三)——强制令 689
第四节 一般救济(四)——宣告令 692
第五节 一般救济(五)——告发人之诉 693
第六节 特权救济(一)——人身保护状 694
第七节 司法审查(一)——调卷令 698
第八节 司法审查(二)——阻止令 699
第九节 司法审查(三)——训令 699
第十节 制定法救济——上诉 701
第四章 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 703
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 703
第二节 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706
第三节 对议会立法的司法审查 712
第四节 制定法排除条款的有效性 715
第五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723
第六节 对英王特权行为的司法救济 724
第七节 对国家行为的司法救济 726
第八节 对人事行为的司法救济 730
第九节 对公法人行为的司法救济 731
第十节 司法救济的兼容性、竞争性与排异性 734
第五章 司法救济的申请人 741
第一节 申请司法救济的客观标准——足够的利益 741
第二节 申请司法救济的主观标准——不平 742
第三节 利害关系人 743
第四节 告发人 744
第五节 行政当局 745
第六章 司法救济的程序 746
第一节 司法救济程序概述 746
第二节 司法救济的提起 747
第三节 司法救济的申请期限 751
第四节 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 752
第五节 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753
第六节 司法救济的审理 754
第七节 司法救济的判决 754
第八节 审理保障 754
第七章 行政赔偿——王权诉讼 755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概念 755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历史 757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理念 759
第四节 英王赔偿责任的范围 764
第五节 公共当局的疏忽责任 768
第六节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赔偿责任 775
第七节 行政赔偿免责事由——立法授权 778
第八节 合同方面的义务与责任 781
第九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781
第十节 侵权赔偿责任与司法审查 781
第八章 司法救济的判决形式 785
第一节 司法救济形式与政府责任形式 785
第二节 支付赔偿金 786
第三节 禁止侵扰 787
第四节 刑事追诉与蔑视法庭罪 788
第五节 径行作出实体判决 788
第六节 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作 790
第七节 变更判决 791
第八节 宣告性判决 791
第九节 司法建议书 791
引注缩略语表(参考书目) 793
英汉术语表 795
后记 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