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 1
第一章 行政与行政法 1
第一节 行政之意义 1
第二节 行政之种类 9
一、公权力行政 10
二、私经济行政 11
三、干涉行政 18
四、给付行政 18
五、计画行政 20
六、行政之其他分类 23
第三节 行政法之概念 24
一、行政法之意义 24
二、行政法之分类 26
三、行政法与私法 28
四、行政法与宪法 35
第二章 行政法之法源 37
第一节 法源之涵义与种类 37
第二节 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38
一、宪法 38
二、法律 39
三、国际法 41
四、两岸法 43
五、命令 43
六、自治规章 50
第三节 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51
一、习惯法 51
二、解释与判例 54
三、行政法之一般原则 56
第四节 法源位阶问题 73
一、法源位阶之意义 73
二、法源位阶与适用顺序 76
第三章 行政之羁束性与自由性 79
第一节 概说 79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83
一、消极的依法行政(法律优越原则) 83
二、积极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86
三、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之实践 93
第三节 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 114
一、概念之起源与分辨 114
二、羁束处分、裁量处分及不确定法律概念 117
三、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之区别问题 130
第四节 行政保留与相关问题 136
一、「行政保留」之概念 136
二、各种「行政保留」理论 138
三、我国法制下之「行政保留」问题 140
第二编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法 143
第四章 法律对行政组织之规范 143
第一节 组织之概念 143
一、概说 143
二、行政组织之意义 144
三、组织之分类 145
第二节 行政组织之结构 152
一、行政主体 152
二、行政机关 153
三、公营事业机构 156
四、营造物 158
五、其他组织体及公权力之委托行使 162
第三节 行政组织权与行政机关 165
一、行政组织权之归属 165
二、行政机关之类别 168
三、行政机关之管辖 174
第四节 公物及其法律关系 182
一、公物之定义 182
二、适用于公物之法规 182
三、公物之种类 183
四、公物之特征 184
五、公物之利用关系 186
六、公物之成立及管理 187
七、公物之消灭 189
第五章 公务员法 191
第一节 公务员之概念 191
一、学理上之公务员概念 191
二、法律上之公务员概念 192
第二节 公务员关系之特质——兼论「特别权力关系」 194
一、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195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演变 199
三、我国之突破与发展 204
四、特别权力关系之存废问题 220
第三节 公务员之分类 224
一、普通职公务员与特别职公务员 224
二、任命人员与民选人员 225
三、政务官与事务官 226
四、行政官与司法官 228
五、文官与武官 231
第四节 公务员之考试与任用 231
一、各种公务员考试 231
二、任用之积极条件 232
三、任用之消极条件 234
四、任用之过程 234
五、公务员之升迁 235
第五节 公务员关系之内容 236
一、公务员之权利 236
二、公务员之义务 243
三、公务员之保障 249
第六节 公务员之责任 253
一、行政责任 253
二、民事责任 261
三、刑事责任 261
第三编 行政作用 263
第六章 行政命令 263
第一节 各种行政命令之区别 263
一、紧急命令与普通命令 263
二、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 264
三、授权命令与职权命令 267
第二节 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 275
第三节 行政命令之瑕疵及适用问题 284
一、欠缺合法要件之行政命令 284
二、法规命令之适用问题 285
三、行政规则之适用问题 286
第七章 行政处分 291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概念 291
一、行政处分之法律上定义 291
二、行政处分之要素 293
三、重覆处分与第二次裁决 326
第二节 行政处分之种类 330
一、以处分之内容为区分标准 330
二、以对关系人之效果为区分标准 333
三、以是否须当事人或其他机关之协力为区分标准 339
四、以有无法定方式为区分标准 344
五、以所受法律羁束之程度为区分标准 345
六、其他分类 345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附款 355
一、附款之意义 355
二、附款之容许 356
三、附款之种类 357
四、其他相关问题之检讨 361
第四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 363
一、概说 363
二、存续力与信赖保护 366
三、构成要件效力与确认效力 372
四、拘束力 375
五、执行力 376
第五节 行政处分之合法要件 377
一、概说 377
二、关于机关管辖权之要件 378
三、关于机关组成之要件 380
四、关于处分方式之要件 381
五、关于处分程序之要件 382
六、关于处分内容之要件 384
第六节 行政处分之无效撤销废止及时效 388
一、行政处分之瑕疵态样 388
二、行政处分之无效 389
三、行政处分之撤销 397
四、行政处分瑕疵分级及其法律效果 401
五、行政处分之废止 402
六、处分失效之返还义务 404
七、瑕疵处分之治疗及转换 405
八、行政程序重新进行 406
九、请求权之时效 409
第八章 行政契约 411
第一节 行政契约之概念 411
第二节 行政契约之一般理论 413
一、行政契约之容许 413
二、行政契约之特征 415
三、行政契约之主要类型 421
四、行政契约之合法要件 423
五、行政契约之瑕疵 425
六、行政契约之终止、调整及履行 427
第三节 我国行政契约之理论与实际 430
一、一般教科书对行政契约认知之商榷 430
二、行政契约不发达之原因 434
三、现行法制下之行政契约 436
四、解决行政契约争执之途径 440
五、行政契约之新发展 441
第九章 事实行为及未定型化行为 449
第一节 事实行为之概念 449
第二节 事实行为之合法性 452
第三节 事实行为之救济途径 457
第四节 未定型化行政行为 461
第十章 行政罚 465
第一节 行政罚与相关概念 465
一、行政罚之定义 465
二、行政犯与刑事犯 466
三、行政罚法之立法缘起 471
第二节 行政罚法之特色及原则 472
一、行政罚法之特色 472
二、行政罚法之立法原则 473
第三节 行政罚之种类及责任 478
一、处罚之种类 478
二、责任能力 483
三、责任条件 484
四、法人及其他组织之责任条件 485
五、违法认识 485
六、违法阻卻 486
第四节 行为态样与处罚规定 487
一、行为人与行为 487
二、单一行为与数行为 488
三、一事不二罚与其他原则之竞合 491
四、共同违法行为 492
五、既遂与未遂 493
六、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并同处罚 494
七、其他私法组织之准用 495
八、关于公法组织之规定 495
九、行政罚成立要件之综合说明 496
第五节 裁处之审酌及加减 500
一、裁处罚锾之审酌 500
二、罚锾之加减 500
三、其他种类行政罚之加减 501
四、免予处罚 501
五、追缴及没入 501
第六节 时效制度 503
一、概说 503
二、时效期间 504
三、时效起算 505
四、时效停止进行 506
第七节 行政罚与其他处罚 507
一、各种竞合情形 507
二、行政罚与刑罚之竞合 508
第八节 管辖及程序 510
一、属地主义 510
二、管辖机关 511
三、裁罚程序 512
四、物之扣留 515
五、裁处书之制作 515
六、过渡条款 515
第十一章 行政执行 517
第一节 行政执行之意义 517
第二节 行政执行法之内容 519
一、行政执行之范围 520
二、行政执行之一般规定 520
三、关于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 527
四、关于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 540
五、即时强制 543
六、行政执行与便宜主义 546
第十二章 行政程序 547
第一节 行政程序之意义 547
第二节 行政程序之功能 550
一、贯彻依法行政 550
二、维持处分之正确性 551
三、提供人民参与决策之机会 551
四、代替行政争讼程序 552
五、保障人民权益 553
第三节 行政程序之立法例 553
一、奥国 554
二、瑞士 556
三、德国 558
四、日本 559
第四节 行政程序之一般原则 561
一、以适用于公权力行政为原则 561
二、职权主义 561
三、自由心证主义 562
四、当事人参与之原则 563
五、效能原则 564
第五节 我国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经过 565
一、立法缘起 565
二、最后定案 566
第六节 行政程序法之适用范围 569
第七节 行政程序之当事人 573
一、当事人之范围 573
二、当事人能力与程序行为能力 575
第八节 程序之开始及进行 577
一、程序之开始 577
二、回避事由 578
三、调查事实及证据 579
四、资讯公开及抄阅卷宗 580
五、期日、期间及回复原状 582
六、费用及送达 584
第九节 听证程序 585
一、听证之通知 585
二、听证之主持 587
三、听证公开原则 588
四、当事人之异议权 589
五、预备听证 589
六、听证纪录 589
七、听证之终结 590
第十节 作成行政处分之程序 590
一、标准记载之处分、略式记载之处分及其他书面处分 591
二、经听证之处分及不经听证之处分 599
三、行政处分之生效 605
第十一节 缔结行政契约之程序 606
一、本法总则之适用 606
二、缔约手续适用民法规定 607
三、缔约资格与对象之选择 608
第十二节 订定行政命令之程序 609
第十三节 其他程序 612
一、行政计画 612
二、行政指导程序 613
三、处理陈情事项 614
第四编 行政救济 615
第十三章 行政争讼法要义 615
第一节 行政争讼新制之特色 615
一、行政法院采三级二审 617
二、废止再诉愿 619
三、增加诉讼种类 619
四、创设暂时权利保护途径 620
五、程序严格化及民事诉讼化 621
六、智慧财产法院作为行政法院 621
第二节 诉愿之提起 622
一、提起诉愿之要件 622
二、诉愿之管辖 630
三、诉愿当事人能力及诉愿行为能力 637
四、共同诉愿 638
五、诉愿参加 638
六、诉愿代理人及辅佐人 640
第三节 诉愿之审议及决定 640
一、原处分机关对诉愿案件之处理 640
二、诉愿管辖机关之审议 641
第四节 诉愿之停止承受终结及其他 651
一、诉愿程序之停止 651
二、承受诉愿 652
三、和解与诉愿程序之终结 652
四、停止原处分之执行 653
五、再审 655
第五节 行政法院之审判权及管辖权 656
一、行政法院审判权及其除外 656
二、审判权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657
第六节 行政诉讼之种类及其实体判决要件 659
一、撤销诉讼 659
二、怠为处分之诉 663
三、拒绝申请之诉 665
四、确认行政处分无效或违法之诉 665
五、确认法律关系存否之诉 669
六、一般给付诉讼 670
七、合并请求财产上给付之诉讼 675
八、其他类型之诉讼 676
第七节 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参加 679
一、当事人之认定 679
二、当事人能力及当事人适格 680
三、诉讼权能 681
四、诉讼行为能力 682
五、共同诉讼 682
六、诉讼参加——兼述诉讼标的理论 683
第八节 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诉讼程序 690
一、管辖 690
二、起诉 691
三、言词辩论 692
四、停止原处分之执行 693
五、裁判 697
六、其他事项 703
第九节 简易诉讼程序 703
一、简易诉讼事件之范围 703
二、简易程序之特别规定 705
第十节 交通裁决事件及收容事件之诉讼程序 706
一、交通裁决事件救济程序之沿革 706
二、交通裁决事件之范围 707
三、交通裁决事件之特别规定 708
四、收容事件之由来 711
五、收容事件之范围及种类 712
六、收容事件之诉讼程序 712
七、收容事件之特色 713
第十一节 智慧财产案件之审理程序 714
一、智财法院管辖之行政诉讼事件 714
二、智财案件之特别规定 714
第十二节 上诉抗告再审及重新审理 716
一、上诉之要件 716
二、原判决违背法令之事由 717
三、上诉审之审理及裁判 719
四、抗告程序 720
五、再审 722
六、重新审理 724
第十三节 暂时权利保护程序 725
一、假扣押 725
二、假处分 726
三、停止执行 728
第十四章 国家责任 729
第一节 国家责任与公法上之请求权 729
第二节 损失补偿 741
一、征收补偿原则 742
二、特别牺牲为独立之损失补偿原因 743
三、损失补偿之共同成立要件 744
第三节 国家赔偿法 748
一、现行制度概说 748
二、公务员违法行为之国家赔偿责任 749
三、公共设施瑕疵之国家赔偿责任 758
四、国家赔偿之范围及方法 759
五、国家赔偿请求权之行使 760
六、国家之求偿权 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