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法律调整范围】 1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 2
第八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及临时通行牌证】 2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2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2
第七条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推广】 2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相关职责】 2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2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3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路应当携带的牌证】 3
第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其他登记】 3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登记】 4
第十七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4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及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配置的安装与使用】 4
第十四条 【关于机动车报废制度】 4
第十六条 【不得拼(组)装机动车】 4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5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 5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 5
第二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路前必须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5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5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 5
第二十四条 【违章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5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6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等情况有关部门的职责】 6
第二十九条 【有关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的要求以及对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建议和处理】 6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6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安全管理】 6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组成】 6
第二十五条 【交通信号包括的内容、设置和增设、调换、更新要求】 6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7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7
第三十四条 【在特定位置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及设置盲道】 7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应当报经批准,以及施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7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7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8
第四十三条 【保持安全距离和超车】 8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 8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8
第四十一条 【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8
第四十条 【实行交通管制】 8
第三十九条 【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和提前公告实行临时性限制交通措施】 8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指示】 8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 8
第三十六条 【划分路权】 8
第五十三条 【特种车辆道路通行优先权】 9
第五十二条 【在道路上发生故障的处理】 9
第五十一条 【使用安全带和戴安全头盔】 9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以及客运机动车载货】 9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停放】 9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避让行人】 9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 9
第四十五条 【排队等候及依次交替通行】 9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 9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放】 10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0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 10
第六十一条 【行人行走的基本规则】 10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10
第六十条 【畜力车行驶】 10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行驶】 10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行驶】 10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10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 10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禁止在部分道路上通行】 10
第五十四条 【专业车辆作业行驶】 10
第七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 11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11
第六十九条 【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禁止和例外】 11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处理】 11
第六十七条 【禁止上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限速】 11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11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 11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或者盲人上道路通行】 11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11
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12
第七十五条 【抢救费用的承担】 12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12
第七十三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 12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处理现场】 12
第七十一条 【举报交通事故逃逸情况的义务及奖励】 12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法律适用】 13
第六章 执法监督 13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考核】 13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13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的着装和表明身份及行为规范的要求】 13
第八十一条 【颁发证照收费】 13
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13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回避制度】 13
第八十四条 【内部监督】 13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4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4
第八十八条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14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4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制度】 14
第八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纠正及处罚】 1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4
第八十六条 【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及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指令】 14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和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 15
第九十三条 【违法停车的法律责任】 15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收取检验费用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 15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有关号牌、标志和证照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6
第九十六条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有关证书、标志*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6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法律责任】 16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法律责任】 16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6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及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 17
第一百零一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17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的专业运输单位的处理措施】 17
第一百零三条 【有关部门不依法审查和有关单位、人员不依法生产、销售机动车的法律责任】 17
第一百零八条 【罚款的程序】 18
第一百零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 18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18
第一百零四条 【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 18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采取相应措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8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道路两侧及隔离带管理规定妨碍安全视距的法律责任】 18
第一百一十条 【交通警察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程序】 19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权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 19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留机动车辆应当履行的职责】 19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 19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19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 19
第八章 附则 20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20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20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赔偿责任】 20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法第115条的处理】 20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机动车的管理】 21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农业(农业机械)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管理职责】 2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管理】 21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 21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2
二、配套规定 22
(2004年4月30日)机动车登记规定 40
(2004年4月30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51
(2004年4月30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80
(2004年4月30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98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节录) 114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21
(1994年5月12日)汽车报废标准 129
(1997年7月15日)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30
(1997年11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132
(1998年7月7日)公安部关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日期的通知 133
(1998年7月3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134
(2000年12月18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135
(2002年12月1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56
(200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1
(2003年12月26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理工作的通知 167
(200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69
(1997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