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序 1
导言 1
第一部分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
第一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3
第一节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3
第二节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6
第三节 缔约国向委员会报告的机制 6
第四节 报告的提交和审查 8
第五节 委员会关于报告的决定(最后意见) 9
第六节 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作用 10
第二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解说 12
第一节 自决权 12
第二节 缔约国的义务 13
第三节 男女平等权利 15
第四节 对《公约》的限制 16
第五节 工作权利 17
第六节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18
第七节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19
第八节 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20
第九节 对家庭的保护和协助 21
第十节 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 22
第十一节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 23
第十二节 受教育的权利 24
第十三节 享受文化和享受科学进步利益的权利 26
第三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 27
第一节 缔约国在公约实施中的作用 27
第二节 民间团体与委员会的工作 29
第三节 关于制定一项正式控诉程序(任择议定书) 30
第四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32
第一节 缔约国提交报告情况 33
第二节 国际技术援助措施 35
第三节 缔约国义务的性质 38
第四节 适足住房的权利 43
第五节 残疾人 50
第六节 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61
第七节 适足住房权利:强迫驱逐问题 74
第八节 实施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 80
第九节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85
第十节 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 89
第十一节 初级教育行动计划 91
第十二节 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 94
第十三节 受教育的权利 103
第十四节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121
第十五节 水权 143
第二部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65
第一章 人权事务委员会简介 165
第一节 委员会的委员 166
第二节 委员会的工作 166
第三节 缔约国的报告 167
第四节 委员会的建议 167
第五节 一般性意见 168
第六节 个人申诉 169
第七节 国家间的申诉 171
第八节 结语 172
第二章 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173
第一节 报告义务 174
第二节 报告准则 174
第三节 各国的执行工作 175
第四节 男女平等 176
第五节 关于社会紧急状态和权利克减 177
第六节 关于生命权 178
第七节 关于酷刑 180
第八节 关于自由权 181
第九节 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人道主义待遇 182
第十节 关于发表自由 184
第十一节 关于禁止鼓吹战争、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 185
第十二节 关于自决权 186
第十三节 关于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 188
第十四节 关于生命权 192
第十五节 《公约》所规定的外侨地位 193
第十六节 关于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权 196
第十七节 关于儿童权利 199
第十八节 关于禁止歧视 202
第十九节 关于婚姻及家庭生活权 205
第二十节 关于人道待遇和禁止酷刑 207
第二十一节 关于被剥夺自由人的人格尊严和待遇 210
第二十二节 关于思想、良心、宗教自由权 213
第二十三节 关于少数人权利 216
第二十四节 关于批准或加入《公约》或《任意议定书》时提出的保留或者声明 221
第二十五节 关于参加公共事务权 228
第二十六节 关于义务的延续性 234
第二十七节 关于迁徙自由 235
第二十八节 关于男女权利平等 241
第二十九节 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克减问题 249
第三十节 关于《公约》第40条规定的缔约国的报告义务 258
第三十一节 《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 259
第三部分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69
第一章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269
第一节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270
第二节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工作 273
第四节 尚存的问题 276
第三节 《公约》的影响 276
第五节 前景 277
第二章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279
第一节 关于缔约国义务的一般性建议一 279
第三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一般性建议三 280
第二节 关于缔约国义务的一般性建议二 280
第五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一般性建议五 281
第四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一般性建议四 281
第六节 关于过期未交报告 282
第七节 关于执行《公约》第4条 283
第八节 关于《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解释和适用 284
第九节 关于《公约》第8条第1款的适用 284
第十一节 关于非公民 285
第十节 关于技术援助 285
第十二节 关于继承国 286
第十三节 关于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 286
第十四节 关于《公约》第1条第1款 287
第十五节 关于《公约》第4条 288
第十六节 关于《公约》第9条的适用 289
第十七节 关于设立国家机构以推动执行《公约》 290
第十八节 关于建立国际法庭以起诉危害人类罪行 291
第二十节 关于《公约》第5条 292
第十九节 关于《公约》第3条 292
第二十一节 关于自决权 294
第二十二节 关于《公约》第5条和难民及流离失所者 295
第二十三节 关于土著人民权利 296
第二十四节 关于《公约》第1条 298
第二十五节 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方面 299
第二十六节 关于《公约》第6条 300
第二十七节 关于歧视吉普赛人 301
第二十八节 关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后续行动 306
第二十九节 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世系问题) 309
第四部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317
第一章 对妇女的歧视问题 317
第一节 导言 317
第二节 联合国与妇女人权 318
第三节 《公约》的意义 320
第四节 《公约》的制定背景 321
第一节 “歧视”的定义 322
第二章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322
第二节 缔约国的义务 323
第三节 适当措施 324
第四节 同歧视现象作斗争的临时特别措施 325
第五节 改变社会、文化模式 326
第六节 禁止剥削妇女 326
第七节 国家一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 327
第九节 国籍法上的平等 328
第八节 国际一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 328
第十节 教育方面的平等 329
第十一节 就业和劳动权利方面的平等 331
第十二节 享受保健方面的平等 333
第十三节 财务和社会保障 335
第十四节 农村妇女 336
第十五节 法律和民事方面的平等 338
第十六节 家庭法方面的平等 339
第十七节 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说明 340
第十八节 对《公约》的保留意见 341
第一节 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 344
第二节 委员会的职能 344
第三章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344
第三节 缔约国向委员会报告制度 345
第四节 委员会工作程序 346
第五节 改善委员会的工作 349
第一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第1号一般性建议 353
第四章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353
第二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第2号一般性建议 353
第三节 关于教育和大众宣传 354
第四节 关于保留 354
第五节 临时特别措施 355
第六节 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 355
第七节 资源 356
第八节 《公约》第8条的执行情况 357
第九节 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 357
第十节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十周年 357
第十一节 履行报告义务的技术咨询服务 359
第十二节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59
第十三节 同工同酬 360
第十四节 女性割礼 361
第十五节 在各国防治后天免疫机能缺损综合症(艾滋病)战略中避免对妇女的歧视 362
第十六节 城乡家庭企业中的无酬女工 363
第十七节 妇女无偿家务活动的衡量和定量及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确认 364
第十九节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65
第十八节 残疾妇女 365
第二十节 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 371
第二十一节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372
第二十二节 修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382
第二十三节 政治和公共生活 383
第二十四节 关于妇女和保健 395
第二十五节 《公约》第4条第1款(暂行特别措施) 403
第五部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章 禁止酷刑委员会 417
第一节 委员会组成 417
第二节 委员会的运作 418
第三节 缔约国的报告 419
第四节 委员会的调查权力 420
第五节 国家间的指控 421
第六节 个人的指控 422
第八节 临时措施 423
第九节 审议程序的结束 423
第七节 对是非曲直的审议 423
第十节 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 424
第十一节 防止酷刑或补救 424
第二章 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426
第一节 标志着儿童及儿童权利的里程碑 431
第一章 《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委员会 431
第六部分 儿童权利公约 431
第二节 公约确定的原则 432
第三节 《公约》的要点 434
第四节 建设性的监测 435
第五节 儿童权利委员会概况 436
第二章 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441
第一节 教育目标 441
第二节 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 450
第三节 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 458
第四节 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 474
第五节 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的一般措施 489
第三章 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行将提交的初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 512
第一节 一般执行措施 513
第二节 “儿童”的定义 514
第三节 一般原则 514
第四节 公民权利与自由 514
第五节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515
第六节 基本健康和福利 516
第七节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516
第八节 特别保护措施 517
附件一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519
附件二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532
附件三 儿童权利公约 546
附件四 各条约缔约国名单 568
后记 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