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制定目的】 1
第二条 【物业管理的含义】 1
第三条 【“三公”市场竞争机制】 1
第四条 【关于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规定】 1
第五条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1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1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 1
一、主体法 1
二、配套规定 1
第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的设立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投票权确定的依据】 2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的职责】 2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 2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2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其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责】 2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业主大会决定的法律约束力】 3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3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召开的通知和会议记录】 3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 3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 3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4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4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于业主临时公约的说明义务以及物业买受人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义务】 4
第二十二条 【业主临时公约的制定与内容】 4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界限】 4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4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职责协调问题】 4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的内容和效力】 4
第二十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方式】 5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订入物业买卖合同的要求】 5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 5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归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部分的义务】 5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的查验义务】 5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承接验收时的文件资料移交】 5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 5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5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5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性质与资格管理制度】 5
第四十一条 【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 6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转委托】 6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的返还及交接义务】 6
第四十二条 【交纳物业服务费】 6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 6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 6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接管与验收义务】 6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效力以及其违约责任】 6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形式与内容】 6
第三十四条 【单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物业管理企业的惟一性】 6
第五十条 【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的程序】 7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7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的职责】 7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权利义务】 7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 7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特约服务及其费用】 7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行政监督】 7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及报告义务】 7
第四十五条 【公众性费用的收取办法】 7
第五十六条 【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的义务】 8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政责任】 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8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公共道路、场地的占用、挖掘规则】 8
第五十四条 【业主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义务以及专项维修基金的归属、使用】 8
第五十三条 【房屋装修时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告知义务】 8
第五十五条 【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商业利用的收益权】 8
第五十二条 【管线等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8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委托管理限制之法律责任】 9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9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9
第六十三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 9
第六十条 【无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骗取管理资格的法律后果】 9
第五十九条 【拒不移交资料的行政责任】 9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9
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之法律责任】 10
第六十六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擅自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10
第六十七条 【业主逾期不变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10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0
第六十九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10
第七章 附则 10
第七十条 【施行时间】 10
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11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4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26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41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4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47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49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54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57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60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61
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6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95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98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02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08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115
重庆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办法 129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133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143
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15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 158
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