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定》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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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4
  • ISBN:780182394X
  • 页数:1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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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 2

第四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2

第五条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

第六条 【工伤社会保险】 2

第七条 【国家的任务】 2

第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2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职责】 2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2

第十一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

第十二条 【检举、控告和奖励】 3

第二章 前期预防 3

第十三条 【工作场所应当符合的职业卫生要求】 3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审核】 3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主体】 4

第十八条 【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4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4

第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4

第二十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4

第二十一条 【技术、工艺、材料的改进】 5

第二十二条 【公示和警示】 5

第二十三条 【危险场所和危险工作中的应急措施】 5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评价和控制】 5

第二十五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警示】 5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物品采取的预防措施】 6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6

第二十八条 【转移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限制】 6

第二十九条 【知悉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的职业病危害】 6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6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培训】 7

第三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 7

第三十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

第三十四条 【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8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8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及保障】 8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的任务和权利】 8

第三十八条 【相关费用的列支】 9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9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的主体】 9

第四十条 【职业病诊断的管辖】 9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的制定】 9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中应当考虑的因素及其程序】 9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 9

第四十四条 【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 9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争议的处理】 10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0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义务】 10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有关资料的获取】 10

第四十九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的处理】 10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11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社会保障的执行】 11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11

第五十三条 【无工伤社会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承担】 11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的安置】 11

第五章 监督检查 11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1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12

第五十七条 【临时控制措施】 12

第五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义务】 12

第五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的义务】 12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禁止行为】 12

第六十一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认定和队伍建设】 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3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3

第六十三条 【违反与防治职业病相关的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13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申报、监测和告知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14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降低在工作场所产生职业病的危险的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14

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主体未依法履行警示义务的法律责任】 15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15

第六十八条 【违反降低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15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法律责任】 15

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律责任】 16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16

第七十二条 【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责任】 16

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6

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受贿的法律责任】 17

第七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17

第七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法律禁止行为,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法律责任】 17

第七章 附则 17

第七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职业禁忌的含义】 17

第七十八条 【参照执行本法】 17

第七十九条 【施行时间】 17

二、配套规定 18

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18

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 2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4

职业病报告办法 65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6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9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98

工伤保险条例 102

工伤认定办法 11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121

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123

职业病目录 1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3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节录)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