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概述 1
1.1 核损害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产生 1
1.2 第一代核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2
1.3 第二代核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4
第2章 核损害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特点 9
2.1 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9
2.2 责任归结或惟一责任的原则 11
2.3 有限责任的原则 12
2.4 强制性的财务保证的原则 14
2.5 由单一主管法院管辖的原则 15
2.6 国家干预 15
2.7 核责任法律体系适用的范围 16
3.1 1960年巴黎公约 17
第3章 国际核损害民事责任法律制度 17
3.2 1963年布鲁塞尔补充公约 23
3.3 1963年维也纳公约 25
3.4 1988年联合议定书 30
3.5 1997年维也纳议定书 31
3.6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36
3.7 修订《1960年巴黎公约》议定书 42
3.8 修订《布鲁塞尔补充公约》议定书 46
第4章 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法律制度 49
4.1 概述 49
4.2 美国 53
4.3 法国 58
4.4 西班牙 62
4.5 德国 65
4.6 瑞士 69
4.7 英国 73
4.8 加拿大 76
4.9 匈牙利 80
4.10 罗马尼亚 82
4.11 乌克兰 85
4.12 日本 87
4.13 韩国 91
4.14 中国 94
4.15 中国台湾 96
第5章 核责任保险 100
5.1 核风险与核责任保险 100
5.2 核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 101
5.3 核保险共同体 102
5.4 再保险 104
5.5 核责任保险的范围和保险合同 105
5.6 索赔和理赔 108
第6章 理赔实践 110
6.1 美国三里岛核事故 111
6.2 日本东海村核燃料加工厂的临界事故(JCO事故) 113
参考文献 119
附录 120
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公约(1960年7月29日 巴黎) 120
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一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巴黎公约的补充公约(1963年1月31日) 133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1963年5月21日) 144
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1988年9月21日 维也纳) 158
修正《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1997年9月12日 维也纳) 163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 178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1997年9月12日维也纳) 196
附件 227
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 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