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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1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2.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1
3.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自愿原则 2
4.民法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3
5.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定有一定的要求 3
6.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民事权利是形成权 4
7.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一方依法对抗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是抗辩权 4
8.从作用上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5
9.根据权利是否能同民事主体分离,民事权利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
10.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 6
11.民事权利以其全部要件是否齐全,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7
12.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债务 8
1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或者事实 9
14.自力救济不属于侵权行为 9
第二章 自然人 10
15.判断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口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10
16.胎儿在继承中享有继承权是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的例外 10
1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1
18.劳动成年人是推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
1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行法律许可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13
20.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其无权独立订立的合同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14
21.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5
22.合法的监护关系受法律保护 15
23.监护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确定 16
24.夫妻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消灭 17
25.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17
26.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18
27.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19
28.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经济能力对责任的承担有影响 20
29.侵权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的不同经济情况是有不同影响的 21
3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中,学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1
31.有利于失踪人的财产是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标准 22
32.在涉及失踪人的诉讼时,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当事人资格 22
33.意外事故失踪人宣告死亡的最早时间从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满2年 23
34.宣告死亡申请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 24
3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4
36.宣告死亡产生消灭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25
37.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6
38.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后取得财产的人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27
39.个体工商户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27
4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不符,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8
40.个体工商户须经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28
42.合伙的成立条件 29
43.个人合伙在诉讼中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30
44.新合伙人的加入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1
45.合伙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并不当然成为合伙人 31
46.合伙的特殊事务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32
47.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对外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有效 33
48.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3
第三章 法人 34
49.法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归为不同的种类 34
50.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 35
51.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6
5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内部成员依法取得法人授权管理的部分财产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36
53.变更前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7
54.企业法人的重要事项应当办理登记 38
56.清算法人在清算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9
55.企业法人进入清算阶段并不消灭其主体资格 39
57.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别 40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40
58.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1
5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能单独进行的合同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41
60.违法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42
6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43
62.胁迫行为的构成是需要一定条件的 43
63.重大误解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44
64.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 45
6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45
6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46
67.生效条件是当事人约束民事行为生效的意思表示 46
68.条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47
69.期限是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 48
71.书面授予代理权应当具体、全面 49
第五章 委托与代理 49
70.代理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结果归于本人的法律行为 49
72.本人的追认使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 50
7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谨慎、勤勉 51
74.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无效 52
75.紧急情况下,复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 52
76.原代理人应当对选任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选任责任 53
77.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指示行为承担指示责任 54
78.原代理人转委托授权不明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54
79.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的成立表见代理 55
80.显名的间接代理一般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56
81.隐名的间接代理中,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受托人具有披露义务 56
82.隐名的间接代理中,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受托人具有披露义务 57
84.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58
83.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58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58
85.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有特殊规定 59
8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有特别规定的 59
87.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 60
88.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排除当事人的约定 60
89.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61
90.发生中止事由,诉讼时效中止计算 62
91.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63
92.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届满即告消灭 64
物权法 65
第七章 物权概述 65
93.物权的优先效力 65
94.物上请求权 66
96.物权变动的概念 67
95.物权法定主义 67
97.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68
98.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69
第八章 所有权 71
99.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71
100.土地所有权不可交易 72
101.房屋所有权的移转 73
102.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74
103.相邻关系 75
104.动产所有权及其风险负担都自交付时转移 76
105.动产的善意取得 77
106.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无主物的规定 78
107.埋藏物的归属 79
第九章 共有 79
108.共有的两种形态: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79
110.共有人转让其应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81
109.按份共有中的改良行为 81
111.共有物的处分 82
112.共有财产收益的分配 83
113.共同共有 85
第十章 用益物权 86
114.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 86
115.国有土地使用权 86
11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解除 87
117.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88
118.典权关系 89
119.典权风险负担及回赎价格 90
120.担保物权的概念 91
121.担保物权的特征 91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91
122.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92
123.抵押权的设立 92
124.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94
125.抵押权的实现 95
126.抵押权的终止 96
127.特殊抵押权 96
128.最高额抵押 97
129.质权适用善意取得 97
130.动产质权的设立生效 98
131.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98
132.权利质权 99
133.留置权的取得、效力及消灭 100
134.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00
第十二章 占有 101
136.占有的概念 101
135.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101
137.占有的种类 102
138.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是按占有意思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03
139.占有的推定 103
140.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04
141.占有的保护 104
142.占有的取得、消灭 105
知识产权法 107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总论 107
143.原告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 107
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禁令 107
第十四章 著作权法 108
144.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 108
145.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09
146.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110
148.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11
147.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受奖励权 111
149.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112
150.权利人虽已去世,但其著作权仍受法律保护 113
151.以合理使用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构成侵权 113
152.表演者应当容忍他人对其作品的合理使用 114
153.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115
第十五章 专利法 116
154.专利申请邮件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不清,应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116
155.未为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不能成为共同发明人 117
156.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117
157.申请人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法可以享有优先权 119
158.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120
159.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120
160.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的强制许可 121
161.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22
162.为销售商品而注册商标,应当属于销售商标 123
第十六章 商标法 123
163.驰名商标具有特殊保护措施 124
164.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126
165.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商标禁止注册或使用 127
166.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摹仿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28
167.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130
168.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 131
169.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32
170.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133
合同法 135
第十七章 合同概述 135
171.《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135
17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135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 136
173.广告具备要约要件的,也可以是要约 136
175.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37
174.决标的性质是承诺 137
176.合同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138
177.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38
178.无书面合同,实际履行也可以使合同成立 139
179.合同的成立地点可以为主要营业地 140
180.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40
181.格式条款除了适用普通条款的解释规则外,还可以按照特殊规则进行解释 141
182.合同中免除该条款提供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142
183.有交易习惯的合同应该按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142
184.当事人善意是表见代理成立的要件之一 143
185.表见代理中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该代理行为有效 144
18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条款无效 145
187.受欺诈方对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依法请求撤销 146
188.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147
190.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不履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 148
第十九章 合同的履行 148
189.质量要求不明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148
19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149
19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150
193.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 150
194.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51
195.债务人有次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152
196.债务人侵害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53
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54
197.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54
198.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可以以其债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55
199.合同目的落空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156
200.债权转移后,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应满足法定条件 156
20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157
202.因缔约过失而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58
第二十一章 合同责任 158
203.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159
任 159
204.债务人分立,分立后的债务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0
205.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继续履行费用过高的,守约方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160
206.违约损害赔偿应遵循可预见性规则 161
207.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161
208.定金和违约金并存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162
209.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免除责任 163
210.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64
211.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164
212.守约方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165
21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66
21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请求对方承担责任 166
215.提起侵权之诉,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67
216.简易交付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168
第二十二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168
217.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应该由违反约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169
218.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169
219.有承运人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70
220.买受人证明标的物有权利瑕疵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171
221.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通知瑕疵的最长期间为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 172
222.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的,可以在交付标的物的所在地支付 173
223.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标的物,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173
224.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的,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也可以归买受人所有 174
225.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一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范围不同,其解除的范围也不同 175
226.提供样品的买卖,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要符合通常的标准 176
227.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177
228.自然灾害断电,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177
230.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178
229.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178
23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79
23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80
233.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动产的赠与,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有效 181
234.未约定利息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无须支付利息 182
235.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182
236.承租权的概念 183
237.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184
238.承租人违反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85
239.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86
240.买卖不破租赁 187
241.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87
242.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88
243.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在法定条件下,承租人有要求部分返还的权利 189
244.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190
第二十三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190
245.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91
246.合法的分包人应就自己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92
247.转包建筑工程合同的,转包合同无效 193
248.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194
第二十四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194
249.承运人不应当对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自身故意造成的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4
250.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全程运输负责 195
251.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保管人不应承担责任 196
252.仓储合同,寄存人有告知义务 196
253.间接代理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197
254.间接代理中,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198
255.无偿委托合同,轻过失免责 199
257.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承担义务 200
256.有两个以上受托人的,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
258.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01
第二十五章 技术合同 202
259.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委托开发合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02
260.对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无法确定的,归改进方 202
261.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 203
262.技术合同成果的风险负担 204
263.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05
264.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206
第二十六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208
265.不当得利的构成是需要一定条件的 208
266.不当得利之债是有例外情况的 208
267.不当得利的恶意受益人在利益不存在的情况下也应当返还所受利益 209
268.无因管理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210
269.无因管理之债包括管理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 210
270.无因管理人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才承担责任 211
271.结婚的要件 212
婚姻家庭法 212
272.无效婚姻 213
273.可撤销婚姻 214
274.夫妻财产关系 216
275.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 217
276.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 217
277.离婚的法律后果 218
278.婚后子女的抚养 219
279.探望权 220
280.父母子女关系 221
281.父母子女关系 222
继承法 224
282.死亡时间在继承中有很大的作用 224
283.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225
284.应该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226
285.继承应当遵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原则 227
286.继承权的取得 228
287.继承权的放弃需明示 230
288.继承权的丧失需符合法定条件 230
289.继承权的保护 232
290.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33
29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34
292.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确定 235
293.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236
294.转继承 237
295.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239
296.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240
297.遗嘱的形式 241
298.遗嘱的效力 242
299.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243
300.遗赠的效力 244
301.遗赠抚养协议 245
302.遗产的范围 247
303.遗产中债权债务的处理 248
人身权法 250
304.姓名权的含义以及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形态 250
305.侵犯名称权的表现形态及其侵权责任 251
306.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的要件,及其受法律保护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252
307.侵害肖像权的责任要件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 254
308.肖像权和著作权冲突的问题 255
309.名誉受损是侵害名誉权的必备要件 256
310.侵害法人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合问题 257
311.死者名誉权侵害的诉讼主体 258
312.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259
313.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260
314.隐私权与知情权、新闻自由的关系 261
315.侵害荣誉权的要件 262
316.侵害生命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的承担 263
317.侵害健康权的法律责任问题 263
318.身体权的涵义 264
侵权法 266
319.侵权行为的特征 266
320.侵权行为的分类 267
321.过错责任原则 268
322.无过错责任原则 269
323.公平责任原则 270
324.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71
325.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关键是损害事实的构成) 272
326.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72
327.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 274
328.共同加害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形态) 274
329.共同危险行为(概念、特征) 275
33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76
331.产品质量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278
33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79
333.环境污染案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279
33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280
335.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282
336.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 283
33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85
338.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286
339.侵权责任的方式 286
340.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正当理由) 287
341.紧急避险(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289
342.不可抗力(抗辩事由——外来原因) 290
34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91
344.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的关系 292
商法 294
第一章 公司法 294
345.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94
346.公司章程的条款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则无效 294
34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以劳务出资 296
348.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97
349.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点 298
350.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300
351.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01
352.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302
35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303
354.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304
355.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306
356.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307
357.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 308
358.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09
359.公司的减资程序 311
360.公司的清算组不得开展新的经营业务,要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311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313
361.国家公务员、法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人 313
362.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313
363.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14
36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15
365.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16
366.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并与其一起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317
367.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18
368.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18
369.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19
370.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21
372.退伙的种类和相应的情形 322
371.入伙的条件 322
373.被除名的合伙人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23
374.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也可以不成为合伙人 324
375.合伙企业清算组的组成 325
376.合伙企业清算时财产的清偿顺序和清偿时效 326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326
377.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26
378.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327
379.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28
38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29
38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责任 330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331
382.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331
383.合营各方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各自出资额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332
384.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332
385.合资企业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33
386.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 334
387.举办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比例及收益分配方案 335
38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336
389.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36
390.外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 337
391.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 339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340
392.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340
393.宣告破产的标准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41
39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42
395.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343
396.债权人应该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44
39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345
399.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形式 346
398.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 346
400.整顿申请的前提条件和提出主体 347
401.和解申请应在整顿申请提出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 348
402.企业整顿终结的法定情形 349
403.破产宣告的法定情形 350
40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由清算组决定 351
405.破产财产的法定范围 352
406.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 353
407.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354
40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355
409.破产财产的法定分配顺序 356
第六章 票据法 356
410.票据是无因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流通证券 356
411.票据的无因性即票据关系一经产生就脱离了其产生基础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而独立存在 357
412.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58
413.票据的记载事项应当准确完整 359
414.在一定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享有对持票人的抗辩权 360
415.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61
416.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362
417.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汇票的保证责任。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63
418.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364
419.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366
420.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67
第七章 保险法 368
42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68
42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69
423.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69
424.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即消灭 371
42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请求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71
426.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72
428.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373
427.投保人擅自转卖保险标的,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373
429.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74
430.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75
43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76
432.保险事故因第三人发生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先行赔付,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义务后取得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77
43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77
434.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378
435.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79
436.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无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380
437.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81
438.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法定情形外,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382
43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83
440.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84
44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385
442.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