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组织法 1
一 中华民国宪法 1
二 国民政府组织法 10
三 监察院组织法 12
四 审计部组织法 13
五 审计部审计会议规则 14
六 审计部办事细则 15
七 审计处组织法 27
八 审计部各省市审计处审核会议规则 28
九 县各级组织纲要 28
第二类 审计 33
一 审计法 33
二 审计法施行细则 35
四 修正审计机关稽察各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变卖财物办法 39
三 审计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之实施办法 39
附录一 第五八○次审计会议修正通过之办法全文 40
五 审核通知限期声复办法 43
六 未设审计处之各省市所属各机关收支计算处理暂行办法 43
七 审计部稽察证使用规则 44
八 审计部稽察各机关公务员兼职兼薪实施办法 44
(附填表须知) 45
九 就地审计核签暂付款办法 46
一○ 一切由机关拨捐之款项不得率用长官个人名义令 46
一一 无法清结案件处理办法 46
一二 战区机关所装电灯电话等类押金准予列入计算报销并列入财产目录令 46
一三 各机关所派出席代表不得接收出席费令 47
一四 各机关购用邮票证明办法 47
一七 审计部各省审计处抽查县市财务暂行办法 48
一六 就地审计之范围应如何调整案 48
一五 中央与地方补助费划一核销办法 48
一八 修正支出凭证单据证明规则 51
一九 修正支出凭证单据证明规则第三条疑义解释令 52
二○ 准铨叙部咨复已特饬各铨叙处按月造具各省地方委任职公务员合格与不合格名册迳送各审计处查考一案仰遵照办理令 52
二一 各机关以机关名义对公益或慈善事业捐款暂准核销令 52
二二 各机关公役限制及登记办法 53
二三 各机关签发薪津公费支票如经事前审计人员签证可不再附名册 54
二四 奉院转府令以据院转据本部呈为各机关收支处理尚有未尽合法者请转呈依法办理一案应予通饬遵行等因转饬遵照令 54
二五 各机关会计报告限期送审令 54
二六 田赋征实及征购粮食审计规则 55
二七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机关审计条例 55
二八 审计部暨所属各处办理各机关就地审计事务规则 56
二九 审计部巡回审计实施办法 57
三○ 促进巡回审计工作规定办法四点 58
三一 审计部各省市审计处办理中央机关巡回审计办法 58
附录:审计部及所属各处办理巡回审计规则 59
附录:审计部及所属各处办理巡回审计应行注意事项 61
三二 各省市县公库审计暂行办法 63
三三 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应由各机关会计人员依会计法之规定注意财产之登记及按期编报并由审计人员切实审核令 63
三六 中央各机关举行会议时除茶水外毋庸另备果点令 64
三五 各省司法机关会计报告送审程序令 64
三七 各机关招待外宾应采用本国菸酒令 64
三四 领用建设专款之中央与各省政府合办机关之会计报告应由本部审核以资划一令 64
附参考法规 65
三九 会计审计简化办法 65
一 建筑法 65
三八 中央党政军机关人事座谈会所需简单膳食用费准在经费节余项下作正报销令 65
二 建筑师管理规则 68
附录二 审计部训令 京稽字第○一七六号全文 71
一 预算法 73
第三类 岁计 73
二 预算法施行细则 78
三 主计处为执行预算手续繁复拟订改进办法六条请查照办理案 82
四 行政院拟订追加预算案处理大纲 83
五 各院会此后遇有新设机关或新增事业应于筹备之始先行依法成立预算 83
六 关于财政收支改制后省市总预算之执行及省市营业预决算之编审程序案要点 84
七 预算科目流用表填表须知 84
八 县市预算编审办法 84
九 县市预算编审办法补行规定案 86
一○ 县市预算科目实例 86
一一 战时分配预算编制办法 88
一二 简化各机关预算分配表令 88
一四 关于分配预算互相流用范围之解释 89
一五 修订营业预算编审办法 89
一三 各机关编送预决算应行遵守事项 89
一六 营业预算科目及预算决算结算格式说明 90
一七 营业决算编审办法 96
一八 非营业循环基金预算科目及预算决算结算格式说明 96
一九 关于营业基金预算科目待分配之盈余及历年积盈之编列方法 103
二○ 关于事业经费预算管理费用与非管理费用限制流用之规定 103
二一 各省之有审计处者其审计处依法应有监督县市预算之责令 103
二二 决算法 103
二三 决算法施行细则 106
二四 抚恤费如因特殊情形未及在该年度整理期以前支付者得作为实付年度之支出 108
二五 中央各机关会计统计处室经费在各该本机关预算内列为独立项目令 108
第四类 会计 109
一 会计法 109
二 会计年度改为历年制令 120
三 设计会计制度程序及时期暨应行注意事项 120
五 实施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各军事机关编送会计报告应行纠正改良各点 122
四 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施行办法 122
六 俸薪工饷收据改用俸薪表工饷表通函 123
七 设置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机关会计统计机构办法 123
八 政务机关经费之考核与会计审计机构联系办法 124
九 各会计处室处理会计事务办法 124
一○ 财政部直辖机关及其所属分机关编送岁入岁出会计报告暂行办法 125
一一 各省市经管中央粮食实物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 126
一二 公路运输业统一会计科目 128
一三 划一抗战损失财产账目之整理折旧之计算损失价值之估计岁入减少额之估计办法 130
一四 各县政府会计室办理会计法及预算法规定以外报告拟予减除案 132
一五 公有营业成本会计事务处理通则 133
一六 预算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继续经费处理办法 136
一七 未核定费用会计上处理办法 136
一八 关于公有营业机关盈余分配各项提存及确定资产量估与折旧计算方法之核示 137
一 公库法 139
第五类 财务行政 139
二 公库法施行细则 141
三 关于公库法实施各事项 144
四 财政部规定公库法第四条第五条所称之规定里程 146
五 公库法第十三条规定以紧急命令支出之款之限制办法 146
六 公库法第十五条各机关职员俸薪公费合并签发支票以节人力物力令 146
七 收入退还支出收回处理办法 147
八 中央各机关经管特种基金收支处理暂行办法 148
九 公库法施行后关于各机关零用金拨付办法及会计年度终了后依照预算法第六十二条拨款手续 149
一○ 关于普通经费之债务逾公库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定三个月期限后规定在五年有效期限内随时办理转帐手续之解释 149
一一 公库支票流通办法 149
一二 未设国库地方各国税机关收解税款临时处理办法 150
一三 国库主管机关稽核各机关收支库款办法 150
一四 改进国库业务意见三点与厉行公库法有关令 151
一五 关于实施公库法之困难问题二项令 151
一六 财政部关于公库法推进事项各主管单位联系办法 152
一七 国地共分各税征收缴纳办法 153
一九 收入机关征解库款填发缴款书正副通知两联减为一联 154
二○ 关于国库分支库税款报表改每日汇总填报 154
一八 各机关积余经费应归国库案 154
二一 改善各机关领款办法 155
二二 改进国库款项支拨办法 155
二三 各支用机关签发公库支票注意票面必备手续及库存金额以免退票案 156
二四 军政机关公款存汇办法 157
二五 实施军政机关公款存汇办法之补救办法两点 157
二六 东北及热河各省市区域内库款收支暂行办法 158
二七 东北及热河各省市区域内库款收支暂行办法补充办法 158
二八 公库法施行细则自行收纳零星款项业经国防最高委员会批准放宽令 159
二九 紧急命令拨款应严加紧缩已拨之款应于两个月内办理追加手续令 159
三○ 财政收支系统法 159
三一 财政收支系统法施行条例 168
三三 公有营业机关收支处理及查核办法 169
三二 财政收支系统改制后岁计会计如何处理之解释 169
三四 交通部公路总局直辖各公路养路经费统一收支管理办法 170
三五 机关结束费发给办法 171
三六 整理自治财政办法 171
三七 公债法原则 174
三八 银行法 174
三九 中央银行法 182
四○ 省银行条例 185
四一 县银行法 186
四二 印花税法 188
四三 合作社凭证免贴印花限制办法 194
四四 解释公务员养老金不在所得税免税之列 194
四五 公教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仍照原支薪俸课征案 195
四六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 195
四七 田赋征收实物验收规则 196
四八 田赋改征实物收纳划拨暂行办法 197
四九 修正土地赋税减免规程 198
五○ 各省征收征购粮食交接办法 199
五一 修正田赋征收实物滞纳处分办法 200
五二 军粮交接办法 201
五三 粮食仓储及运输损耗率计算规则 202
五四 粮食仓库修建办法 204
第六类 服务法令 209
一 公务员服务法 209
二 公务员惩戒法 210
三 惩治贪污条例 212
四 公务员交代条例 212
五 公务员任用法 214
六 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215
八 中央及地方机关设置荐任科员原则 219
七 公务员任用补允办法 219
九 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 220
一○ 公务员请假规则 220
一一 公务员考绩条例 221
一二 公务员考绩条例施行细则 224
一三 中央公务人员出差戒条 229
一四 党政工作考核办法 230
一五 审计部工作考核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 231
一六 审计部视察规则 232
一七 审计部分级考核实施细则 232
一八 审计部派调人员交接期限规则 234
一九 聘用派用人员管理条例 234
第七类 俸给 235
一 公务员叙级条例 235
二 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插表)(附县政府及区署栏修正说明) 237
四 公务员支给薪俸限制办法(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府令修正第二、六条条文) 239
三 雇员支薪考成规则 239
五 公务员铨定薪俸名册造送审核办法 240
(附录公务员支给俸薪变通办法) 240
六 行政院核定驻印人员薪津支给办法令 241
七 国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办法 241
八 国防最高会议关于公务员兼职不得兼薪案决议办法 241
九 各机关聘任人员兼任国民参政员得支公费令 242
一○ 事务官兼任功课所得之报酬不在限制之列令 242
一一 关于公务员兼职不兼薪办法第三项疑义之解释 242
一五 各机关须遵限编制预算书详填备考并严禁支出类似兼薪之津贴夫马等费令 243
一六 各机关因执行职务所必需者准支办公费若干实报实销其余一切公费交际费夫马费津贴等概行停止令 243
一七 中央官吏兼任地方官及地方兼职支领特别办公费令 243
一三 限制事务官兼职范围令 243
一二 政务官兼职不得兼薪并不得有类似兼薪之事项事务官则绝对不得兼职令 243
一四 重申公务员不得支领兼薪令 243
一八 重申官吏兼职兼薪限制办法切实执行并随时检查予以纠正令 244
一九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如已接受党政机关有给之任务其领受薪俸公费应与其他政府聘任或党务工作人员受同等之限制令 245
二○ 解释自治人员及学校教师是否适用公务员兼职不兼薪办法令 245
二二 调任人员在途期内之薪津及食米代金比照公务员互调条例之规定办理令 246
二三 各机关参加中训团受训人员治装补助费数额以规定装备费实际购价二分之一为限案 246
二一 各机关公务员兼任本机关补习教课酌予加薪令 246
二四 战时中央各省文职人员特别办公费支给数额表 247
(附最近调整数额表) 248
二五 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特别办公费支给标准 248
二六 国营事业机关主管人员特别办公费之支给应由主管部参酌特别办公费支给原则分别核拟数额呈转核定案 248
二七 国立学校主管人员及部份主管人员支给特别办公费标准 249
二八 公务员生活补助办法 250
(附最近调整数额表) 251
二九 高等考试初试及格人员带薪受训办法 251
一 公务员退休法 253
第八类 抚恤与福利 253
二 公务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254
三 公务员抚恤法 259
四 公务员抚恤法施行细则 260
五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 264
六 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 265
七 陆军抚恤条例 266
八 海军抚恤条例 278
九 空军抚恤条例 290
一○ 中央各机关服务人员因公损失财物补偿暂行办法 301
一一 公务员退休金及抚恤金按待遇比例增给之标准 301
一二 聘用派用人员暨准予试用及见习人员退休抚恤办法 301
一三 雇员给恤办法 301
一五 公务员因公伤病核给医药费办法 302
一四 职工福利金条例 302
一六 各机关学校生活补助费节余移充员工福利费之用案 303
一七 公务员医药丧葬补助费自三十五年度起自行参酌原订标准在本机关经费内酌给案 304
第九类 出差旅费 305
一 修正国内出差旅费规则 305
(附解释及修正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条文令及调整数额表) 306
二 审计部出差旅费规则暂行补充办法 309
三 西北防疫处出差旅费变通报销函 309
四 公务员出差不得向地方需索旅费令 310
五 印度缅甸越南香港等地出差旅费规则 310
六 国立各学校教职员及本部所属各机关职员按其薪额比照公务员支给出差旅费标准表 311
审计成例 313
弁言 313
事前部份 313
事后部份 319
稽察部份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