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1
第一章 国家保险的一般问题 11
第一节 国家保险的意义 11
第二节 国家保险业务上的各种基本概念 16
第三节 国家保险的种类和形式 20
第二章 国家保险的组织 22
第一节 对于苏联国家保险局业务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23
第二节 保险机关的结构 23
第三节 参加国家保险工作的组织及负责人员 30
第四节 保险机关和领导组织及工会组织的联系 31
第五节 编制外的保险代理人 32
第六节 国家保险营业所工作人员奖励金制度 38
第三章 强制定额保险的工作组织 41
集体农庄财产强制定额保险处理办法 42
第一节 集体农庄建筑物、器具和其他财产的登记 42
第二节 牲畜的登记 43
第三节 种用牲畜的保险估价 44
第四节 农作物的登记 48
第五节 集体农庄保险财产的检查 50
第六节 集体农庄保险费的计算和给予集体农庄的优待 52
公民经济强制定额保险处理办法 53
收取保险费的组织 56
第四章 公民所有建筑物的保险估价 60
第一节 建筑物保险估价的概念和估价标准的拟定 60
第二节 乡村地区建筑物的估价办法 62
第五章 预防火灾及牲畜死亡措施资金的使用办法 66
第一节 提成数额的确定和预防措施计划的编制 67
第二节 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报表 69
第六章 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保险 71
第一节 强制定额保险 71
第二节 国有住宅以及个别公民使用的国家财产强制保险 74
第三节 企业、机关和组织的财产自愿保险 76
第四节 集体农庄农产品自愿保险 84
第五节 家庭财产自愿保险 86
第六节 运输工具自愿保险 91
第七节 货运自愿保险 94
第七章 财产因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损毁时保险赔偿的确定和支付 99
第一节 提出财产损毁通知书的办法 101
第二节 工作组织 101
第三节 火灾原因的确定 104
第四节 确定损失额和保险赔偿额的规则 105
第五节 建筑物损毁时保险赔偿额的确定 107
第六节 建筑物局部损毁时损失额和保险赔偿额的确定 109
第七节 设备、器具损毁时保险赔偿额的确定 113
第八节 商品、物资及集体农庄农产品损毁时保险赔偿额的确定 115
第九节 家庭财产损毁时保险赔偿额的确定 118
第十节 火灾保险保险赔偿的支付办法 119
第八章 农作物保险 120
第一节 农作物强制定额保险 120
第二节 农作物自愿保险 125
第一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和投保人的责任 130
第九章 农作物保险赔偿的确定和支付 130
第二节 农作物保险承保的各种自然现象的鉴定 133
第三节 植物因农业病虫害的损毁 142
第四节 确定和支付保险赔偿工作的组织 146
第五节 农作物损毁原因的确定 150
第六节 农作物损毁面积的确定 152
第七节 指定应重新播种或补种的面积上农作物损毁程度的确定 154
第八节 无需重新播种或补种的面积上农作物损毁程度的确定 156
第九节 收割后农作物损毁程度(百分数)的确定 159
第十节 收割前用试验打谷方法确定损毁的程度(百分数) 165
第十一节 各种农作物的损毁百分数确定上的特点 166
第十二节 无需重新播种或补种的农作物保险赔偿额的计算 171
第十三节 应重新播种面积保险赔偿的计算 175
第十四节 应补种面积保险赔偿的计算 177
第十五节 农作物损毁报告书的编制 179
第十六节 保险赔偿的批准和支付 185
第一节 投保人的责任 189
第十章 牲畜国家保险 189
牲畜强制定额保险 189
第二节 国家保险局支付保险赔偿的责任 190
第三节 保险额、保险费 191
第四节 优待 193
牲畜自愿保险 193
第一节 保险标的 194
第二节 国家保险局支付保险赔偿的责任 195
第三节 保险额 196
第四节 按同一保险额投保的牲畜保险 196
第五节 按固定标准范围投保的牲畜保险 197
第六节 单独估价的牲畜保险 198
第七节 保险期限 200
第八节 保险费 201
第九节 保险契约效力的开始和终止 202
第十节 签订保险契约的手续 203
第十一节 牛和猪的价值的确定 208
第十二节 马、骆驼、驴和骡价值的确定 209
第十三节 按单独估价的牲畜保险保险额的确定 212
第十四节 短期保险契约的签订 213
第十五节 公民经济牲畜保险契约的签订 214
第十六节 自愿保险续保契约的签订 215
牲畜保险保险赔偿的确定和支付 215
第一节 牲畜患病和死亡的原因 216
第二节 传染病 217
第三节 非传染性疾病 223
第四节 意外伤害 223
第五节 牲畜死亡报告书的编制 224
第六节 牲畜死亡时保险赔偿额的确定 229
第十一章 人身保险 233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工作组织 233
第二节 混合人寿保险 235
第三节 补充年金保险 240
第四节 简易混合人寿保险 242
第五节 死亡及丧失劳动能力定期保险 244
第六节 死亡及丧失劳动能力终身保险 244
第七节 人寿保险契约的构成手续和对于居民的服务 246
第八节 人寿保险契约保险额的给付 248
第九节 意外伤害保险 251
第十节 由组织付费的意外伤害保险 256
第十一节 终身和定期年金保险 261
第十二节 旅客强制保险 263
第十三节 乡村居民区义勇消防队员死亡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一次付的恤金的给付 267
第十四节 人身保险的核算 269
第十五节 人身保险的业务计划 271
第十二章 现金业务、会计核算和报表 278
第一节 国家保险局和营业所会计核算的处理办法 278
第二节 各种强制保险保险费的核算 283
第三节 财产和人身自愿保险保险费的核算 285
第四节 收取保险费的办法 286
第五节 支付保险赔偿和给付保险额的办法 289
第六节 国家银行机关处理国家保险局业务的手续和资金的核算办法 291
第七节 工资和行政管理费的核算 293
第八节 与备用金负责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结算 294
第九节 严格使用表格的登记和对其使用上的监督 296
第十节 各种会计凭证的保管办法 298
第十一节 国家保险局和营业所会计报表的编制办法 300
第十三章 国家保险业务统计核算和报表 305
第一节 国家保险营业所的统计核算 305
第二节 业务统计报表的格式 307
第三节 国家保险业务年度统计报表 309
第四节 业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报表的审核办法 312
第五节 报表检附的说明书 313
第六节 业务统计报表的制成和分析 314
国家保险方面的法令材料 316
附录 332
俄中名词索引表 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