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生成与发展 1
第一章前苏联民事诉讼立法概况 3
第一节前苏联概况 3
第二节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 3
第二章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立法概况 9
第一节保加利亚民事诉讼立法概况 9
第二节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概况 14
第三节匈牙利民事诉讼立法概况 18
第四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立法概况 22
第五节波兰民事诉讼立法概况 27
第六节捷克斯洛伐克民事诉讼立法概况 31
第七节蒙古民事诉讼立法概况 34
第八节南斯拉夫民事诉讼立法概况 35
第三章老挝的法制与司法制度现状 47
第一节老挝概况与法制传统 47
第二节老挝的司法制度现状 49
第四章越南民事诉讼法的现状 53
第一节越南的概况 53
第二节越南民事诉讼法现状 53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第五次草案的基本内容 56
第五章古巴的司法制度 60
第一节古巴概况 60
第二节古巴司法制度的沿革 60
第三节古巴司法制度现状 61
第一节朝鲜的宪政 63
第六章朝鲜民事诉讼法概况 63
第二节朝鲜民事诉讼法的生成 65
第三节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特质 66
第二部分诉讼主体(1)——法院及准司法组织 69
第七章前苏联的法院及准司法制度 72
第一节法院 72
第二节法院外解决纠纷机构 75
第八章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院与准司法制度 79
第一节保加利亚 79
第二节罗马尼亚 82
第三节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86
第四节东德 90
第五节波兰人民共和国 94
第六节捷克斯洛伐克 98
第九章蒙古的法院和准司法制度 103
第一节法院的活动原则和体系 103
第二节审判人员 112
第三节人民参审员委员会 116
第十章南斯拉夫的法院和准司法制度 118
第一节南斯拉夫法院体系 118
第二节司法原则 120
第三节法官制度 128
第四节对外贸易仲裁法院 133
第十一章朝鲜和越南的法院与准司法制度 140
第一节朝鲜的法院制度 140
第二节越南的法院及准司法制度 144
第三部分诉讼主体(2)——检察长制度 149
第十二章前苏联的检察长制度 151
第一节保加利亚 156
第十三章东欧国家检察长制度 156
第二节罗马尼亚 159
第三节匈牙利 163
第四节东德 167
第五节波兰 169
第六节捷克斯洛伐克 170
第七节南斯拉夫 174
第十四章蒙古检察制度 180
第十五章阿尔巴尼亚和朝鲜的检察制度 187
第一节阿尔巴尼亚的检察制度 187
第二节朝鲜的检察制度 191
第一节前苏联 195
第四部分诉讼主体(3)——当事人 195
第十六章当事人 195
第二节保加利亚 199
第三节罗马尼亚 204
第四节匈牙利 205
第五节东德 208
第六节波兰 211
第七节捷克斯洛伐克 216
第八节蒙古 218
第九节朝鲜 222
第五部分证据制度 227
第十七章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227
第一节前苏联 227
第二节保加利亚 229
第三节罗马尼亚 230
第四节匈牙利 232
第五节东德 233
第六节波兰 235
第七节捷克斯洛伐克 237
第八节蒙古 238
第十八章证据的种类 239
第一节前苏联 239
第二节保加利亚 247
第三节罗马尼亚 255
第四节匈牙利 261
第五节东德 267
第六节波兰 270
第七节捷克斯洛伐克 274
第八节蒙古 280
第十九章证据的收集、调查、保全和判断 285
第一节前苏联 285
第二节保加利亚 288
第三节罗马尼亚 291
第四节匈牙利 292
第五节东德 294
第六节波兰 295
第七节捷克斯洛伐克 296
第八节蒙古 298
第二十章朝鲜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299
参考文献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