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序言 1
第一部分 有关对在沿海水域从事捕捞的外国渔船颁发许可证和实施控制的国家法律 2
一、扩大国家管辖区 2
二、对剩渔获量的捕捞 4
三、沿海国规定外国捕捞的条件 6
(1)颁发许可证、国别标志和支付费用 7
(2)管理措施 9
(3)报告规定和观察员 10
(4)研究 10
(7)其它条件 11
(6)联合企业 11
(5)渔获量的上岸和其它规定 11
四、执行 12
第二部分 国家法律实例(选译) 15
一、建立200浬渔业管辖区的法律 15
— 扩大领海 15
巴西—1970年第1098号法令改变领海范围 15
利比里亚—(未译)— 扩大渔业范围 16
加拿大 16
(一)领海和渔区法 16
(二)加拿大渔区(第四、五区)法令 17
英国—1976年渔业范围法(摘录) 18
圭亚那—海洋边界法,1977年 19
— 经济区 19
墨西哥 21
(一)在墨西哥合众国联邦宪法第二十七条中增加关于在领海范围之外建立专属经济区条款的法令,1976年 21
(二)体现宪法第二十七条第8款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1976年 21
葡萄牙—(未译)塞舌耳—(未译)二、在扩大的国家管辖区内控制外国捕捞的法律条例 22
巴西—(未译)加拿大 22
(一)沿海渔业保护法 22
(二)沿海渔业保护条例,1976年颁布,1978年修订 26
(三)外国渔船捕捞管理条例,1976年颁布,1977年修订 36
(四)外国渔船许可证表格(未译)欧洲共同体—(未译)冈比亚—(未译)日本—有关渔区临时措施的第三十一号法律,1977年 47
墨西哥—(未译)新西兰 52
(一)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法,1977年 52
(二)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管理条例,1978年 61
(三)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许可证收费)条例,1978年 70
挪威 72
(一)有关外国在经济区内捕捞的条例,1977年5月13日 72
(二)挪威渔业法律概要,至1977年5月13日止 76
葡萄牙—(未译)塞内加尔—(未译)塞舌耳—(未译)斯里兰卡—(未译)英国—1976年的渔业范围法 79
美国 84
(一)1976年渔业养护和管理法,1978年以第95—354号公法修订 84
(二)(未译)第三部分 表 106
一、领海、渔区及专属经济区范围 106
二、许可证费,双边协定或联合企业的规定及国别标准 111
三、沿海国家对外国捕捞的规定 115
— 许可证条件— 报告要求四、对外国非法捕捞的惩罚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