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买卖合同 1
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概念 1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内容 6
第三节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8
第四节 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13
第五节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 19
第六节 标的物的交付期限 23
第七节 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26
第八节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28
第九节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38
第十节 出卖人的包装义务 47
第十一节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 49
第十二节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52
第十三节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55
第十四节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58
第十五节 标的物不合约定时的合同解除 60
第十六节 分批交货买卖 63
第十七节 分期付款买卖 65
第十八节 样品买卖 69
第十九节 试用买卖 73
第二十节 招投标买卖 77
第二十一节 拍卖 79
第二十二节 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对有偿合同的准用 84
第二十三节 互易合同 87
第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92
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92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94
第三节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96
第四节 供电人的义务 97
第五节 用电人的义务 100
第六节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103
第三章 赠与合同 107
第一节 赠与合同的概念 107
第二节 赠与的任意撤销 111
第三节 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 113
第四节 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114
第五节 附负担的赠与 117
第六节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19
第七节 赠与的法定撤销 122
第八节 赠与义务履行的拒绝 125
第四章 借款合同 129
第一节 借款合同的概念 129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37
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担保 141
第四节 借款人的如实陈述义务 148
第五节 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 152
第六节 不按约定贷借款的责任 156
第七节 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的监督 158
第八节 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164
第九节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70
第五章 租赁合同 177
第一节 租赁合同的概念 177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内容 181
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期限 184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形式 186
第五节 出租人交付标的物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188
第六节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190
第七节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193
第八节 承租人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196
第九节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改良 197
第十节 转租 200
第十一节 租赁物收益的归属 203
第十二节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205
第十三节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09
第十四节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212
第十五节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15
第十六节 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220
第十七节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223
第十八节 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时的合同解除 225
第十九节 承租人同居者的继续租赁权 226
第二十节 承租人的返还义务 228
第二十一节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继续使用 231
第六章 融资租赁合同 234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234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237
第三节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240
第四节 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 242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内容的变更 245
第六节 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247
第七节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确定 250
第八节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52
第九节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54
第十节 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 257
第十一节 承租人的保管维修义务 259
第十二节 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 261
第十三节 承租人的价值返还请求权 264
第十四节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266
第七章 承揽合同 270
第一节 承揽合同的概念 270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内容 274
第三节 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276
第四节 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的责任 278
第五节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义务 279
第六节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当事人的义务 281
第七节 定作人的要求不合理时当事人的义务 283
第八节 定作人变更承揽要求的责任 285
第九节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287
第十节 定作人的监督权 289
第十一节 工作成果的交付与验收 290
第十二节 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293
第十三节 定作人的报酬支付义务 295
第十四节 承揽人的保管义务 297
第十五节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300
第十六节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302
第十七节 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305
第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308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308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311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316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联系的结构 319
第五节 建设工程监理 323
第六节 发包人的检查权 325
第七节 隐蔽工程的检查 326
第八节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328
第九节 勘察、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330
第十节 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331
第十一节 施工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334
第十二节 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337
第十三节 发包人未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 338
第十四节 承揽合同有关规定的适用 341
第九章 运输合同 343
第一节 运输合同的概念 343
第二节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352
第三节 客运合同的订立 358
第四节 旅客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364
第五节 旅客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 368
第六节 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373
第七节 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381
第八节 旅客携带物品损坏的赔偿责任 388
第九节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第十节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399
第十一节 货损的赔偿责任 405
第十二节 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和提存权 410
第十三节 多式联运合同 414
第十章 技术合同 424
第一节 技术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424
第二节 技术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430
第三节 职务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434
第四节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 440
第五节 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 445
第六节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与技术成果归属 451
第七节 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 457
第八节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62
第九节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466
第十节 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效力 471
第十一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477
第十二节 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480
第十三节 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 484
第十一章 保管合同 491
第一节 保管合同的概念 491
第二节 保管费的约定 495
第三节 保管合同的成立 498
第四节 保管凭证 500
第五节 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504
第六节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509
第七节 转保管 511
第八节 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513
第九节 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516
第十节 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519
第十一节 贵重物品的保管 525
第十二节 保管物的领取 528
第十三节 保管人的返还义务 531
第十四节 消费保管 535
第十五节 保管费的支付期限 538
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 543
第一节 仓储合同的概念 543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成立生效 547
第三节 特殊物品的仓储 549
第四节 仓储物的入库验收 553
第五节 仓单 555
第六节 保管人的同意义务 563
第七节 保管人的通知和催告义务 566
第八节 储存期间 570
第九节 存货人的按期提货义务 573
第十节 保管人的催领权和提存权 576
第十一节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581
第十二节 保管合同有关规定的适用 586
第十三章 委托合同 591
第一节 委托合同的概念 591
第二节 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598
第三节 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 600
第四节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603
第五节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607
第六节 委托人的报告义务 610
第七节 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612
第八节 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616
第九节 受托人转交处理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621
第十节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624
第十一节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627
第十二节 受托人的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631
第十三节 重复委托和共同委托 634
第十四节 委托合同的解除 639
第十五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641
第十四章 行纪合同 647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概念 647
第二节 行纪费用 651
第三节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653
第四节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分权利 655
第五节 行纪人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交易事务的义务 656
第六节 行纪人的介入权 659
第七节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权 662
第八节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664
第九节 委托人支付行纪报酬的义务 667
第十节 委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适用 669
第十五章 居间合同 672
第一节 居间合同的概念 672
第二节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 677
第三节 居间报酬和费用的给付 683
参考书目 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