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解析与相关整理总成》PDF下载

  • 购买积分:22 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曾明生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7511887880
  • 页数:831 页
图书介绍:本书特别针对经济犯罪的预防或惩治的研究与实务,立足于刑法典条文、司法解释等文件,设置关联法条、非刑事法、案例指引、法条变革、罪之界限等栏目,全面且立体地讲述经济犯罪各方面的问题,是刑法研究者、实务界人士、学生等查阅法条规定、探讨法律要义的实用工具书。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节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

第二章 犯罪 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9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7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8

第四节 单位犯罪 20

第三章 刑罚 23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3

第二节 管制 27

第三节 拘役 43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4

第五节 死刑 45

第六节 罚金 50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54

第八节 没收财产 56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57

第一节 量刑 57

第二节 累犯 65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67

第四节 数罪并罚 75

第五节 缓刑 78

第六节 减刑 84

第七节 假释 92

第八节 时效 98

第五章 其他规定 99

第二编 分则 10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 105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条) 105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105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107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07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至第一百三十六条) 115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12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32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32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47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156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59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72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83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88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91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98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节法条的适用】 199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200

第二节 走私罪 201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201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01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01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215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215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19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25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 226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 227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 228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29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229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34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37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41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249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52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257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59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64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64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67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70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73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275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75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79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81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83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283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88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88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伪造货币罪】 288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292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294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95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95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303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305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07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15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18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18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321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21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24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331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331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342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342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351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356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贪污罪】 356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56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受贿罪】 356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357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挪用公款罪】 357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359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359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364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367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368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370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372

第一百九十条之一【骗购外汇罪】 377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380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87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387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394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 399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399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405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408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414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416

第一百九十九条【已被删除】 421

第二百条【单位犯之处罚】 422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423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423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434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439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444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444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450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457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59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64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65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467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467

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467

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467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罪】 469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诈骗罪】 469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470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之处罚】 473

第二百一十二条【优先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473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474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474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485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90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493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498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507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509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之处罚】 516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517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517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522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530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534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540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544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566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570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570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574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576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576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583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之处罚】 586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 586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586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 588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二百五十六条至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590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条) 591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591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贪污罪】 591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602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二百七十四条至第二百七十五条) 605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607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609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三十七条) 618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618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618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633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633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638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641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641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49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 655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 655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659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 661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 661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661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六十七条) 667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百六十八条至第三百八十一条) 667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667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667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 679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684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694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709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709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710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710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711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718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722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723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724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728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731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731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731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736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736

第九章 渎职罪 740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零二条) 740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763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66

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768

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768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71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773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776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第四百零九条) 779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784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789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商检徇私舞弊罪】 791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商检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 791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五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 79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二十条至第四百五十一条) 795

附 则 795

第四百五十二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795

第二部分 单行刑法 796

第三部分 附属刑法 798

第四部分 附录 808

Ⅰ 经济刑法研究综述 808

Ⅱ 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 816

Ⅲ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解释总目录(1997~2015) 818

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解释总目录(1997~2015) 826

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829

主要参考文献 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