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目录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3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5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5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6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6
第七条【劳动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8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18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20
第二章 促进就业 21
第十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21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21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22
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原则】 22
第十四条【特殊群体的就业保护】 25
第十五条【使用童工的禁止】 37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1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概念】 41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45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 51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52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53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 55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56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57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60
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 61
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 63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66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68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75
第三十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76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76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78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78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查】 88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的效力】 88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8
第三十六条【标准工作时间】 88
第三十七条【计件工作时间】 94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周休日】 95
第三十九条【其他工时制度】 95
第四十条【法定休假节日】 99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 100
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104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 105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105
第四十五条【年休假制度】 108
第五章 工资 109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109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112
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 113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117
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117
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124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127
第五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27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128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128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129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133
第五十七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134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59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59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164
第六十条【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168
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169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170
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170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171
第八章 职业培训 173
第六十六条【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173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173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174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174
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资格】 176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181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制度】 181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 185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 186
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191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250
第七十五条【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251
第七十六条【职工福利】 251
第十章 劳动争议 251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251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265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 265
第八十条【劳动争议的调解】 266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267
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271
第八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效力】 294
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294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294
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94
第八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313
第八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 317
第八十八条【工会监督】 317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321
第八十九条【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321
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322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 322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责任】 325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327
第九十三条【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327
第九十五条【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329
第九十六条【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331
第九十七条【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331
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32
第九十九条【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责任】 334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335
第一百零一条【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责任】 336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约定的民事责任】 338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339
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340
第一百零五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效力】 341
第十三章 附则 341
第一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步骤的制定和备案】 341
第一百零七条【施行时间】 341
附:本书所涉部分文件目录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