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Ⅰ部分 作为惩罚唯一根据的该当 19
第1章 两种康德式的权利概念 19
1.1 报应主义转向 19
1.2 两种康德式的权利概念 27
1.3 康德的权利概念源于《法权学说》中的道德原则 31
1.4 《法权学说》的自由主义解读 39
1.5 自由主义的权利概念 43
1.6 法律和道德的任务 47
第2章 康德论惩罚的法律根据 51
2.1 将康德的刑罚理论解读为一种综合理论 52
2.2 作为惩罚根据的报应主义 58
2.3 报应概念和权利概念的模糊性 62
2.4 驱逐出共同体 66
2.5 规训式矫正 71
2.6 小结 82
第3章 康德论惩罚的道德根据 83
3.1 在此涉及的是何种道德的均衡性? 83
3.2 至善以及罪与罚之间的必然关系 87
3.3 惩罚的价值与正当的惩罚 93
第Ⅱ部分 作为矫正方式的惩罚 99
第4章 费希特的“赎罪契约” 99
4.1 从法律角度看报应主义缺乏根据 101
4.2 作为强制法权之特别类型的刑法 104
4.3 一般威慑并非刑法的真实根据 107
4.4 作为法定惩罚根据的特殊威慑和矫正 113
4.5 一般威慑真的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根据吗? 118
第5章 黑格尔的“犯罪之否定” 123
5.1 关于黑格尔的惩罚理论归类的争议 123
5.2 惩罚的双重根据 127
5.3 对报应主义解释的异议 139
5.4 重构黑格尔关于惩罚的法律根据 149
5.5 其他刑罚理论的整合 157
第Ⅲ部分 报应主义的非人道性 173
第6章 尼采与不含良心谴责的惩罚 173
6.1 公共惩罚的谱系 175
6.2 尼采对正义的评价 186
6.3 罪责感出现在普通公民而不是犯人之中 192
6.4 尼采提出了一种惩罚理论吗? 194
第7章 惩罚危害人类罪的目的是什么? 198
7.1 危害人类罪的特征 198
7.2 危害人类罪的一个替换性概念 203
7.3 我们的道德直觉界限 210
结论 214
参考文献 224
索引 233
译 后记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