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犯罪与制裁的一般规定 3
第一章 犯罪 3
第二章 刑罚 5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5
第二节 重罪刑 6
第三节 轻罪监禁 8
第四节 违警监禁 9
第二、三、四节的共同规定 9
第五节 重罪和轻罪的共有刑罚 10
第五节 A劳役刑 14
第六节 三类犯罪的共有刑罚 18
第三章 可对重罪、轻罪或者违警罪适用的其他判决 24
第四章 重罪或者轻罪的未遂 25
第五章 累犯 26
第六章 并合罪 27
第七章 数人参与实施同一重罪或者轻罪 29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 30
第九章 减轻情节 31
第十章 刑罚的消灭 34
第十一章 对其他国家刑事法庭有罪判决的考虑 37
一般规定 37
第二卷 犯罪与制裁的具体规定 38
第一编 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与轻罪 38
第一章 袭击或者共谋危害国王、王室和政体罪 38
第二章 危害国家外部安全的重罪与轻罪 40
第三章 危害国家外部安全的重罪 53
本编的共同规定 57
第一编A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 57
第一编B 恐怖主义犯罪 65
第二编 侵犯受宪法保障权利的重罪与轻罪 70
第一章 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重罪与轻罪 70
第二章 公务人员实施的侵犯受宪法保障权利罪 71
第三编 危害公共信用的重罪与轻罪 74
第一章 伪造货币罪 74
特别规定 76
第二章 伪造或者变造国库券、股票、债券、息票和法律许可的银行票据罪 76
第二章 A危害对依法流通货币符号的保护罪 78
第三章 伪造或者变造印章、印花税票、冲印或者其他标识罪 78
特别规定 83
第四章 文书、计算机、电报伪造罪 84
第一节 伪造认证文书、公文书、商业文书、银行文书或者私文书罪 84
第二节 伪造护照、持枪证、证书、货运单或者证明罪 85
第二节A 计算机伪造罪 88
第三节 电报伪造罪 89
前五章的共同规定 89
第五章 伪证与虚伪宣誓罪 90
第六章 篡夺职权、爵位或者称号罪 93
第四编 执行公务人员或者履行神职牧师实施的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与轻罪 94
第一章 公务员勾结罪 94
第二章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越权罪 95
第三章 执行公务人员滥用、侵吞财物和攫取利益罪 97
第四章 执行公务人员的贿赂犯罪 98
第五章 滥用职权罪 102
第五章 A窃听、获知、记录私人通讯和电信罪 104
前述各章的共同规定 105
第六章 非法提前或者逾期行使公权力罪 106
第七章 与公民身份管理有关的轻罪 106
特别规定 107
第八章 履行神职的牧师实施的犯罪 107
第五编 个人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与轻罪 108
第一章 叛乱罪 108
第二章 对内阁成员、立法机构成员、权力机关或者武装力量受托人的侮辱和暴行罪 109
第三章 破坏封条罪 112
第四章 阻碍公共工程施工罪 113
第五章 供应商的重罪与轻罪 113
第六章 出版或者发行未注明作者或者印刷人的印刷品罪 115
第七章 违反关于博彩、赌场、抵押贷款行的法律和条例的犯罪 116
第八章 有关工业、商业和公开拍卖的犯罪 117
第八章 A有关通信秘密与私人电信的犯罪 119
第九章 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 120
第一节 违反安葬法律的犯罪 120
第二节 妨碍司法职能行使罪 120
第三节 关于动物流行病的犯罪 121
第六编 危害治安的重罪与轻罪 121
第一章 建立意图侵害人身或者财产的团体或者犯罪组织罪 121
第二章 威胁袭击人身或者财产和提供重大袭击虚假信息罪 124
第三章 被羁押人脱逃罪 126
第四章 违反禁令与窝藏罪 127
第五章 流浪者或者乞讨者实施的危害治安的轻罪 128
第六编A 劫持人质罪 128
第七编 危害家庭秩序与危害公共道德的重罪与轻罪 129
第一章 堕胎罪 129
第二章 (废止) 131
第三章 意图妨碍或者毁坏儿童户籍证据罪 132
第四章 (废止) 133
第五章 猥亵袭击与强奸罪 134
第六章 腐蚀青少年与卖淫罪 139
第七章 公然伤害风化罪 145
第八章 重婚罪 150
第九章 遗弃亲属罪 150
第十章 有关收养的重罪与轻罪 152
第十一章 强迫结婚与强迫合法同居罪 153
第八编 侵犯人身的重罪与轻罪 154
第一章 酷刑中的故意杀人或者身体伤害、不人道待遇或者侮辱人格待遇罪 154
第一节 谋杀罪及其各种类型 155
第二节 非谋杀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身体伤害罪 156
第三节 可谅解的杀人、伤害和袭击 162
第四节 有正当化事由的杀人、伤害和袭击 163
第五节 酷刑、不人道待遇和有辱人格待遇罪 164
第二章 非故意的杀人和身体伤害罪 166
一些构成犯罪的遗弃行为 168
第三章 侵害未成年人、脆弱人和家庭成员罪 169
第一节 遗弃危难中的未成年人或者脆弱人罪 169
第二节 不给予未成年人或者脆弱人食物或者照料罪 170
第三节 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共同规定 171
第四节 诱拐和隐匿未成年人和脆弱人罪 172
第五节 拒绝归还未成年人罪 173
第六节 将未成年人和脆弱人用于重罪或者轻罪目的罪 174
第七节 侵犯未成年人私生活罪 175
第八节 出于重罪或者轻罪目的在互联网上引诱未成年人罪 176
第三章A 利用乞讨罪 176
第三章B 贩卖人口罪 177
第三章C 在财产出售、租赁、交付处分中滥用他人之脆弱获取超额利润罪 180
第四章 个人实施的侵害人身自由和住所之不可侵犯性罪 182
第四章 A骚扰罪 185
第四章 B滥用他人的脆弱状态罪 186
第五章 侵犯名誉或者尊敬罪 187
特别规定 190
第六章 侵犯人身的其他轻罪 190
第九编 侵犯财产的重罪与轻罪 193
第一章 夺取罪与敲诈罪 193
第一节 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夺取罪 194
第二节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夺取罪与敲诈罪 195
第二节 A夺取与敲诈核材料罪 198
第三节 本法典所用某些术语的含义 200
特别规定 203
第一章 A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人身防护 203
第二章 欺诈罪 205
第一节 有关破产状态的犯罪 205
第二节 背信罪 208
第三节 诈骗罪 210
第三节 A私营部门的贿赂犯罪 214
第三节 a计算机诈骗 215
第四节 对犯罪所得进行窝藏或者其他交易罪 216
第五节 其他诈骗罪 218
第三章 毁灭、破坏、损毁罪 221
第一节 放火罪 221
第二节 毁坏建筑物、蒸汽机、电报设备罪 225
第三节 毁灭或者破坏坟墓、纪念碑、艺术品、有价证券、票证或者其他文书罪 226
第四节 毁灭或者破坏食品、商品或者其他动产罪 227
第四节 A不动产涂鸦和价值减损罪 229
第五节 毁灭、破坏收割物、植物、树木、嫁接物、谷物、草料和破坏农业器具罪 230
第六节 毁灭动物罪 231
第七节 前述各节的共同规定 232
第八节 破坏篱笆、搬动或者移除界标和角柱罪 232
第九节 决水方式的破坏与损毁罪 233
第九编A 危害计算机系统及其所存储、处理、传输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罪 234
第十编 违警罪 236
第一章 一级违警罪 236
第二章 二级违警罪 237
第三章 三级违警罪 237
第四章 四级违警罪 239
前四章 的共同规定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