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犯罪消息 1
第一节 犯罪消息 2
第二节 强制检举(检举义务)与任意检举 4
第三节 不检举的后果及备案制度是否存在 6
第四节 现行犯及非现行犯之拘留 9
第五节 接收检举的机关 16
第六节 决定检举成立的机关 17
第二章 检察院 19
第一节 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 19
第二节 作为诉讼主体及领导刑事侦查的检察院 21
第三节 检察院的组织架构 22
第四节 检察院司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 24
第五节 检察官行为之无效制度 31
第三章 侦查及侦查机构 33
第一节 具侦查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及不具侦查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 34
第二节 刑事警察当局与当局权力 35
第三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38
第四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 42
第五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43
第六节 司法警察局 46
第七节 治安警察局 53
第四章 刑事警察机关的惯常运作模式 60
第一节 接收犯罪消息后刑事警察机关的初步行为 61
第二节 警方的紧急介入措施、保全措施及刑事鉴定技术 62
第三节 刑事警察机关领导层作出案件分类批示的依据 62
第四节 刑事卷宗的处理程序 63
第五节 证据及其处理方式 64
第六节 身份资料识别制度 65
第七节 律师之介入 68
第五章 嫌犯 69
第一节 嫌犯 70
第二节 嫌犯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72
第三节 嫌犯的权利及义务 73
第六章 辩护人、律师及辅助人 79
第一节 辩护人 79
第二节 澳门律师公会 82
第三节 律师业高等委员会 83
第四节 律师资格之获得 84
第五节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86
第六节 辅助人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87
第七节 民事当事人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90
第八节 律师行为之无效制度 92
第七章 澳门证据制度 94
第一节 关于证据方面的原则 94
第二节 证据 102
第三节 证据方法 106
第四节 获得证据方法之概念 121
第五节 证据之无效制度 135
第八章 简易诉讼程序、简捷诉讼程序、最简易诉讼程序及轻微违反诉讼程序 139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成立要件 140
第二节 实况笔录 142
第三节 现行犯的处理程序 143
第四节 证人的处理程序 144
第五节 证据的处理程序及刑事鉴定 144
第六节 未能即时进行听证的简易诉讼程序及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 145
第七节 辩护人之介入 146
第八节 检察院之处理程序 147
第九节 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时法院的简介 147
第十节 法院之处理程序 148
第十一节 卷宗的归档或诉讼程序的中止,上诉 150
第十二节 澳门监狱及澳门刑事记录制度 151
第十三节 执行 151
第十四节 简捷诉讼程序 151
第十五节 最简易诉讼程序 153
第十六节 轻微违反程序 156
第九章 普通诉讼程序 160
第一节 一般原则 160
第二节 诉讼行为 174
第三节 律师之介入 182
第四节 证据的处理程序及刑事鉴定 182
第五节 强制措施 183
第六节 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 194
第七节 检察院之处理程序 196
第八节 控诉书 201
第十章 预审制度 203
第一节 预审的组织及运作 204
第二节 预审程序 205
第三节 预审期间的事实变更 210
第四节 预审的终结 211
第五节 司法保密的结束 212
第十一章 普通诉讼程序——从法院视角 213
第一节 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 213
第二节 法院的组织 214
第三节 法院的运作 215
第四节 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 219
第五节 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行为之无效制度 226
第六节 管辖权 228
第七节 无管辖权及管辖权之冲突 233
第八节 回避制度 235
第九节 刑事附带民事制度 239
第十节 法院之调查制度 245
第十一节 司法保密的结束 245
第十二节 证人的处理程序 249
第十三节 听证会 250
第十四节 听证文件的处理 265
第十五节 嫌犯缺席审判 266
第十六节 事实变更之概念 267
第十七节 决定及宣判 271
第十二章 上诉 278
第一节 上诉的分类 278
第二节 平常上诉 279
第三节 非常上诉 289
第十三章 执行 299
第一节 徒刑之执行 300
第二节 澳门监狱 307
第三节 身份证明局刑事记录制度 323
第四节 法务局社会重返厅 332
第五节 刑事诉讼程序与青少年违法教育制度 333
第六节 罚金之执行 345
第七节 附加刑之执行 347
第八节 司法费用及诉讼费用之执行及责任 348
第九节 财产之执行 350
第十节 假释 350
第十一节 嗣后知悉犯罪竞合的情况 351
参考文献 352
后记 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