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
用语说明 2
第一章 行车设备 4
第1条 车站技术设备安全条件的规定(《技规》第21、36、154条) 4
第2条 对线路、桥梁、隧道复测及检查的规定(《技规》第22条) 6
第3条 靠近或在铁路线路上修建、改建设备审批权限的规定(《技规》第14、33、35、50、53、54、70、71条) 7
第4条 轨道电路钢轨绝缘设置的规定 8
第5条 道岔清扫、除雪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5条) 9
第6条 扳动道岔及操纵信号的规定(《技规》第352条) 9
第7条 道岔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技规》第48、49、237、238、305、356、359条) 11
第8条 电锁器备用钥匙的保管使用办法(《技规》第64、359条) 15
第9条 电动转辙机备用手摇把插孔钥匙及手摇把的保管使用办法(《技规》第64、237条) 15
第10条 集中操纵的道岔改为就地操纵时装设扳道电话的规定(《技规》第121条) 16
第11条 设置隔开设备的规定(《技规》第55条) 17
第12条 车辆检修线铺设轨枕及修车台的规定(《技规》第174条) 17
第13条 信号机柱上装设挂灯装置的规定(《技规》第364条) 18
第14条 有关部门向车站(调度所)提交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236条) 18
第15条 中间站比照区段站办理行车作业的车站 21
第16条 道口设备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8、51、119条) 21
第17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防护桩、限界架、栅栏管理的规定(《技规》第16、456条) 21
第二章 编组列车 22
第18条 货物列车重量和长度的规定(《技规》第247条) 22
第19条 编组及调车隔离的规定(《技规》第247、250条) 23
第20条 旅客列车(不含动车组)编挂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47、251、252条) 25
第21条 列车尾部挂列尾装置的规定(《技规》第253条) 25
第22条 列车尾部加挂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62条) 27
第23条 单机挂车的规定(《技规》第249、258条) 28
第24条 本务机车连挂车列的规定(《技规》第266条) 28
第25条 编挂车辆时车站检查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77条) 29
第26条 机车回送的规定(《技规》第257条) 30
第27条 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规定(《技规》第257条) 31
第28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挂运的规定 31
第29条 挂运淘汰型车的规定 32
第30条 检查调整车辆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分工的规定(《技规》第277条) 33
第31条 车辆截断塞门关闭、开放的规定(《技规》第262条) 33
第32条 列车主管压力及每百吨重量闸瓦压力的规定(《技规》第261条) 34
第33条 列车制动效能证明书交接的规定(《技规》第262条) 35
第34条 超过20‰坡道列车闸瓦压力的规定(《技规》第261、263条) 35
第35条 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货物列车技术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68条) 37
第36条 车辆上翻车机及进入解冻库技术检查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76条) 38
第三章 调车作业 39
第37条 调车作业指挥、计划的规定(《技规》第288、289条) 39
第38条 调车无线电话、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288、290、439条) 41
第39条 中间站汇报调车进路及布置核对计划的规定 42
第40条 调车机车条件的规定(《技规》第280条) 43
第41条 调车作业要道还道的规定(《技规》第292、442条) 43
第42条 停止影响接发列车进路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15、300、301、355条) 45
第43条 进入尽头式站台的线路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46
第44条 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技规》第291、292条) 46
第45条 连挂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91、293、442条) 47
第46条 溜放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94条) 48
第47条 因压轨道电路调车信号机不能开放或调车作业需经无调车信号机防护的道岔时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92条) 50
第48条 一条线路存放两个列车或列车后部存放机车、重型轨道车、车辆时作业的规定 51
第49条 越区、转场作业及在同一线路内同时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95条) 51
第50条 手推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98条) 52
第51条 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条) 53
第52条 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54
第53条 防止车辆溜逸的规定(《技规》第295、306条) 55
第54条 在石油库、炸药库及其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附近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7条) 63
第55条 调车人员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 63
第56条 岔线、段管线及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62、274、295条) 64
第57条 企业自备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 67
第58条 加挂游车的跨装车组侧向经过9号道岔的规定 67
第59条 列车机车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31、285条) 67
第60条 机车在站内调移的规定(《技规》第288条) 68
第61条 重型轨道车在站内调移的规定 68
第62条 机车出入段办法(《技规》第304条) 70
第63条 动车所调车工作领导及指挥的规定(《技规》第284条) 72
第64条 动车所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的规定(《技规》第288条) 73
第四章 行车闭塞 74
第65条 临时线路所、辅助所行车管理的规定(《技规》第53、88、313条) 74
第66条 自动闭塞区段列车发车时的特殊规定(《技规》第314条) 76
第67条 变更或恢复行车闭塞法的规定(《技规》第231、311条) 77
第68条 自动闭塞辅助按钮使用的规定 77
第69条 半自动闭塞停止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31、311条) 78
第70条 半自动闭塞故障按钮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31、312条) 79
第71条 自动站间闭塞区段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规定(《技规》第234、311、314、317条) 82
第72条 行车凭证使用管理的规定(《技规》第310、315、321、322、323、382条) 82
第73条 电话记录号码、行车凭证号码编号的规定(《技规》第322条) 83
第74条 有关车站行车闭塞的特殊规定(《技规》第354条) 84
第75条 到发线未腾空前承认闭塞(预告)和办理接车的规定(《技规》第351条) 85
第76条 揭挂安全帽、表示牌及设置加封标记的规定(《技规》第379条) 85
第五章 接发列车 87
第77条 隔开设备的规定(《技规》第55、301、353、358条) 87
第78条 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及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技规》第353条) 88
第79条 货物列车在站缓解时机的规定(《技规》第361条) 88
第80条 不能同时接车及发接列车时开放信号时机的规定(《技规》第353、354条) 89
第81条 列车按旅客列车办理行车的规定(《技规》第233、234、353、355条) 89
第82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计算换算坡度的规定(《技规》第263、353条) 89
第83条 货物列车在站外停车后起动困难站、不宜停车站、双线不宜反方向运行区间(《技规》第325条) 90
第84条 列车停在警冲标外方时接发列车的规定(《技规》第353、358条) 111
第85条 办理超长列车的规定(《技规》第231、358条) 112
第86条 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规定(《技规》第231、357条) 112
第87条 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381条) 113
第88条 列车头部越过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或警冲标发车的规定(《技规》第231、315、320条) 114
第89条 设有避难线的车站接车的规定 114
第90条 列车发车的规定(《技规》第362、363条) 115
第91条 确认列车整列到达及开通区间的规定(《技规》第335、351、358、360条) 115
第92条 接发车人员接送列车的规定(《技规》第360条) 117
第93条 设延续进路的车站接发列车的规定 118
第94条 旅客列车由正线变更为到发线接车的规定(《技规》第355条) 119
第95条 旅客列车在非营业站办理通过的规定 119
第96条 旅客列车侧向通过小于12号道岔时速度的规定(《技规》第46、347条) 119
第97条 旅客列车在站停车和发车的规定 120
第98条 接发列车人员交接班时机的规定 120
第99条 列车运输票据交接的规定(《技规》第278、335条) 121
第六章 列车运行 123
第100条 发布、接收调度命令的规定(《技规》第118、231、234条) 123
第101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规定(《技规》第274条) 127
第102条 长大下坡道区间的指定(《技规》第274、303条) 128
第103条 发往(始发、中转)长大坡道区间的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保压试验的地点(《技规》第274条) 128
第104条 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条) 132
第105条 列车推进运行的规定(《技规》第231、347条) 132
第106条 超限、超重列车运行的规定(《技规》第231、355、360条) 133
第107条 列车凉闸站、调车凉闸点及凉闸办法的规定(《技规》第274条) 136
第108条 货车车辆乘务员随车值乘的规定 137
第109条 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规定(《技规》第231、374、375、382、383条) 137
第110条 线路所、临时线路所及辅助所行车办法(《技规》第53、88、313、374、375条) 140
第111条 旅客列车双管供风及供电的补充规定 145
第112条 旅客列车在乘降所停车及发车的规定(《技规》第362条) 145
第113条 列车停运、恢复和始发运行的规定 145
第114条 车机联控的规定(《技规》第230、231条) 147
第115条 兰州枢纽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148
第116条 区间卸车的规定(《技规》第383、384条) 149
第七章 信 号 151
第117条 西固城站的通过信号机设置和显示的规定 151
第118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次要线路的规定(《技规》第417、431条) 153
第119条 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429条) 154
第120条 临时未设进站信号机或进站信号机无效时的规定(《技规》第414条) 154
第121条 进路表示器使用的规定(《技规》第69、362、365、440、448、450条) 154
第122条 检修、整备车辆及装卸作业防护的规定(《技规》第15、437条) 155
第123条 联系手信号的规定(《技规》第442、443条) 156
第124条 手信号显示收回时机的规定(《技规》第440、441条) 156
第125条 车挡表示器、线路标志、信号标志设置和维修的规定(《技规》第452、453、454)条 159
第126条 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置控制盒、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测试使用的规定(《技规》第170、171、335条) 160
第127条 列车进入车站中间出岔股道的规定 161
第128条 计算机联锁车站应急操纵盘及密码按钮使用的规定 161
第八章 应急处理 163
第129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办法的规定(《技规》第324、325、328条) 163
第130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应急处理规定(《技规》第261、366、367、368条) 164
第131条 列车在区间退行的规定(《技规》第347、372、380条) 166
第132条 自动闭塞区段列车“紧跟踪”的应急处理规定 167
第133条 预报热轴车辆的应急处理 168
第134条 发现车辆故障时的应急处理规定(《技规》第271条) 170
第135条 列车在运行中发生晃车的应急处理规定 172
第136条 列尾装置故障、丢失的应急处理规定(《技规》第335、360条) 174
第137条 列车冒进信号后的应急处理 175
第138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的应急处理规定(《技规》第315、330、359、364、365、413条) 177
第139条 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应急处理规定 179
第140条 救援组织设置和救援列车出动的规定(《技规》第23条) 179
第九章 电气化铁路安全 186
第141条 接触网工区向编组站、区段站提报检修计划的规定 186
第142条 “天窗”时间内接触网检修施工的规定 186
第143条 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规定(《技规》第445、454条) 187
第144条 电气化区段人身及技术安全的规定 188
第145条 电化区段更换轨道零件等作业的规定 190
第146条 接触网导线高度及带电部分至其他物体间距离的规定(《技规》第201、202、203条) 191
第147条 电气化区段卸车的规定(《技规》第205、384条) 192
第148条 电气化区段线路与接触网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技规》第22、202条) 193
第149条 设置安全作业标及安全作业的规定 194
第150条 接触网隔离开关使用办法的规定 194
第151条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停、送电的规定 196
第152条 电分相设置位置的规定 199
第十章 乌鞘岭特长隧道管理 200
第153条 被迫停车的处理规定 200
第154条 使用遮断信号机的规定 201
第155条 开行路用列车的规定 201
第156条 打柴沟、龙沟红外线轴温探测站预报热级的处理规定 202
第157条 乌鞘岭隧道应急处理办法 203
第158条 信号主要设备 206
第159条 打柴沟至龙沟间信号设备使用的规定 207
第160条 隧道设备维修、检修作业共用“天窗”的规定 210
第161条 隧道内通信、信号设备故障处理的补充规定 211
第162条 隧道内其他设备的管理 211
第163条 隧道环境管理规定 212
第164条 隧道内横通道的设置及防护门的管理规定 212
第十一章 结合部管理 217
第165条 结合部管理问题的处理原则 217
第166条 各部门结合部的处理规定 217
第十二章 其他 220
第167条 车站更改站名及开办或停止客货运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220
第168条 行车人员校对钟表的规定(《技规》第228条) 220
第169条 配备行车备品及数量的规定 221
第170条 行车人员佩戴证章的规定(《技规》第244条) 221
第171条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的规定(《技规》第388条) 221
第172条 信号检修“天窗”时间内停止办理行车作业的规定 230
第173条 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联系办法(《技规》第379、380、387、402、406条) 230
第174条 行车设备故障及发生隐患时登记处理的规定(《技规》第21、402、406条) 232
第175条 施工防护的规定(《技规》第387、389、392、393、394、395、396条) 234
第176条 施工中相互配合的规定 234
第177条 设备试验和线路轧道的规定 235
第178条 机车车辆进出工程线的规定 236
第179条 车站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 237
第180条 非空调客车供暖期和夏季软卧车使用空调期的规定 238
第181条 线路停用的规定 239
第182条 有关危树处理的规定(《技规》第22、410条) 239
第183条 钢轨探伤车等特种车辆在计轴区段运行的规定 240
附件1 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 242
附件2 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 247
附件3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249
附件4 “140产品”铁路运输规定 254
附件5 机车出入段登记簿 258
附件6 机车出段通知书 259
附件7 绿色许可证 260
附件8 书面通知 261
附件9 路 票 262
附件10 调车作业通知单(甲)(乙) 264
附件11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265
附件12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266
附件13 轴温探测记录 267
附件14 全局货物列车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布局及有关作业规定 268
附件15 车辆截断塞门关闭(或开放)通知书 292
附件16 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拦停甩车通知卡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