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运细》修订依据(《运规》第35、164条) 1
第二条 执行范围 1
第三条 《运细》管理要求 1
第四条 《运细》对铁路局货车运用工作要求 1
第五条 参与货车运用其他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补充规定(《运规》第14条) 2
第六条 车辆段制定的文件、标准要求 2
第七条 细则发布日期 2
第八条 细则解释归属 2
第二章 基本要求 3
第九条 铁路货车运用故障诊断指导专家组设置补充规定(《运规》第27条) 3
第十条 违规用车补充规定(《运规》第32条) 3
第十一条 货车运用管理及技术人员补充规定(《运规》第34条) 3
第十二条 车辆段运用技术管理细则、车辆段运用安全管理细则、车间运用管理细则补充规定(《运规》第35、165、167条) 4
第十三条 资料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41条) 6
第十四条 枢纽地区未经到达技术作业进行转场的列车检查补充规定(《运规》第46条) 6
第三章 货车运用作业场 7
第十五条 车辆段所辖运用车间、运用作业场名称、编码、等级、作业性质及交接口列检设置 7
第十六条 铁路局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安装地点(《运规》第25、398、399条) 16
第十七条 车号系统地面识别AEI设备探测站位置里程(截至2013年12月1日) 39
第十八条 车辆段、运用车间应急处理、事故救援管辖范围划分 50
第十九条 各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作业线路及设备、设施 54
第二十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劳动组织、人员配备,班组、班制设置补充规定(《运规》第60、61、62条) 62
第二十一条 事故、故障抢修非常设人员设置补充规定(《运规》第55条) 63
第二十二条 列检作业场安全保证区段(《运规》第23、24条) 63
第四章 技术作业标准 65
第二十三条 货物列车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方式的补充规定(《运规》第9、26、46、65条) 65
第二十四条 有调中转列车作业补充规定(《运规》第66条) 65
第二十五条 货物列车列检作业场技术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及质量标准补充规定(《运规》第66条) 66
第二十六条 对编入货物列车中的长大货物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机械冷藏车组、双层集装箱专用车辆、C100型、预制梁运输车组和有特殊要求的铁路货车列检技术作业方式的补充规定(《运规》第45条) 66
第二十七条 无列检作业场车站始发货物列车技术检查补充规定(《运规》第68条) 67
第二十八条 “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补充规定(《运规》第69条) 67
第二十九条 “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现场检车员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运规》第67条) 67
第三十条 动态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补充规定(《运规》第70条) 72
第三十一条 货物列车始发作业重点技术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运规》第66条) 73
第三十二条 固定循环车组列车技术作业补充规定(《运规》第75条) 74
第三十三条 军用列车及编入货物列车中的客车检查补充规定(《运规》第77条) 75
第三十四条 列检作业场检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补充规定(《运规》第79条) 75
第三十五条 长大货物车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运规》第45条) 76
第三十六条 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作业方式、内容补充规定(《运规》第56、57、85、86、376、377、380条) 78
第三十七条 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补充规定(《运规》第85条) 78
第三十八条 上翻车机的铁路货车翻前整备、翻后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补充规定(《运规》第86条) 79
第三十九条 经解冻库解冻的铁路货车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运规》第86、379条) 80
第四十条 技术交接作业场技术交接范围补充规定(《运规》第87条) 80
第四十一条 铁路货车技术交接协议和安全协议补充规定(《运规》第86、87、312、377、381条) 80
第四十二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补充规定(《运规》第94条) 81
第四十三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监测装置的补充规定(《运规》第93条) 82
第四十四条 列车技术作业手信号显示与确认补充规定(《运规》第104、107、108条) 82
第四十五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手信号显示传递补充规定(《运规》第105条) 83
第四十六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列车技检时间补充规定(《运规》第111条) 83
第四十七条 列检技术作业计划补充规定(《运规》第113条) 84
第五章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 85
第四十八条 列车队小件修、大件修及临时整修等铁路货车故障修理技术作业程序补充规定(《运规》第115、116、117、118条) 85
第四十九条 故障车回送补充规定(《运规》第128条) 86
第五十条 故障车回送整修补充规定(《运规》第129条) 86
第五十一条 关键故障统计、分析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29、130条) 87
第五十二条 关键故障预报、处理补充规定(《运规》第131、132、133条) 87
第五十三条 “动态检查、故障专修”修理范围与质量标准补充规定(《运规》第70、115、116、117条) 88
第六章 列车技术质量管理 89
第五十四条 铁路货车故障信息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144、146条) 89
第五十五条 列车技术质量考核范围及办法(《运规》第151、158条) 89
第五十六条 列车技术质量自我评价和监控评价管理办法(《运规》第153条) 90
第五十七条 局管内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补充规定(《运规》第153、156条) 90
第五十八条 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评价补充规定(《运规》第157条) 91
第五十九条 货车运用管理及技术人员列车质量抽查及检查指导补充规定(《运规》第160条) 92
第六十条 新造、定检质量监督及故障索赔补充规定(《运规》第161条) 93
第七章 技术管理 94
第六十一条 《岗位作业指导书》编制补充规定(《运规》第166条) 94
第六十二条 人员素质补充规定(《运规》第170、174条) 95
第六十三条 运用作业场检查评比考核办法(《运规》第171、172、173条) 96
第六十四条 持证上岗补充规定(《运规》第175条) 97
第六十五条 技术比武及岗位练兵补充规定(《运规》第176、177、178条) 97
第六十六条 人才保障体系补充规定(《运规》第179条) 98
第六十七条 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的补充规定(《运规》第186条) 98
第六十八条 《列车技术检查记录簿》补充规定(《运规》第198条) 98
第六十九条 《工作记录手册》补充规定(《运规》第201条) 99
第七十条 《列车技术质量抽查及检查指导记录簿》补充规定(《运规》第210条) 99
第七十一条 货车运用行车规章、技术文电的管理规定 100
第七十二条 列检工作人员上岗前酒精测试检查补充规定(《运规》第245条) 100
第七十三条 恶劣天气下的作业安全补充规定(《运规》第249条) 100
第七十四条 沿途车站处理铁路货车故障、区间内进行事故调查和救援作业的安全防护补充规定(《运规》第249条) 100
第八章 运用有关工作 101
第七十五条 货车检修车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250条) 101
第七十六条 无列检作业场车站故障车处理补充规定(《运规》第251条) 101
第七十七条 检修车回送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253条) 102
第七十八条 进入高原铁路货车补充规定(《运规》第283条) 102
第七十九条 进入高原铁路货车安全质量信息通报补充规定(《运规》第288、289条) 102
第八十条 备用铁路货车补充规定(《运规》第292条) 103
第八十一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检查补充规定(《运规》第298、299条) 103
第八十二条 新技术运用考验补充规定(《运规》第319、320条) 103
第八十三条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补充规定(《运规》第331条) 104
第八十四条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及安全防护补充规定(《运规》第335条) 104
第八十五条 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品的自备铁路货车检查补充规定(《运规》第336条) 104
第八十六条 一次性过轨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补充规定(《运规》第340条) 105
第八十七条 非国铁运行自备铁路货车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341条) 105
第八十八条 专用货车运用管理的补充规定(《运规》第343条) 105
第八十九条 小汽车专用运输车、双层集装箱平车专列、行包快运列车技术作业补充规定(《运规》第348条) 105
第九章 爱护铁路货车 106
第九十条 爱车工作补充规定(《运规》第31、365、366、367条) 106
第九十一条 爱车宣传制度补充规定(《运规》第368、369条) 106
第九十二条 爱车协调联系制度补充规定(《运规》第370条) 106
第九十三条 爱车统计分析补充规定(《运规》第372条) 107
第九十四条 爱车检查证发放补充规定(《运规》第373条) 107
第九十五条 铁路货车技术交接作业记录补充规定(《运规》第382条) 107
第九十六条 损坏铁路货车赔偿费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385、386条) 107
第九十七条 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检查补充规定(《运规》第388条) 108
第十章 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 109
第九十八条 铁路局监测中心站、车辆段工作站的岗位设置及责任划分补充规定(《运规》第402条) 109
第九十九条 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故障处理补充规定(《运规》第405条) 109
第一百条 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停机故障分析、考核补充规定(《运规》第405条) 111
第一百零一条 红外线调度员对热轴报警信息的分析和确认补充规定(《运规》第412条) 111
第一百零二条 区间激热拦停应急处理补充规定(《运规》第413条) 111
第一百零三条 THDS预报热轴经检查确认放行的监控标准和处置方式补充规定(《运规》第421条) 112
第一百零四条 TFDS动态检查发现危及或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置补充规定(《运规》第72、73、429、430、431条) 112
第一百零五条 TFDS拦停处置补充规定(《运规》第432条) 114
第一百零六条 TFDS设备故障货物列车技术检查的补充规定(《运规》第404、405、435条) 115
第一百零七条 TFDS预报拦停列车故障修理作业安全防护补充规定(《运规》第429、430、432条) 115
第一百零八条 “动态检查、故障专修”作业程序和TFDS预报故障修理作业安全防护补充规定(《运规》第429、430、432条) 115
第一百零九条 铁路货车车轮踏面损伤三级报警及预报处置办法补充规定(《运规》第441条) 116
第一百一十条 TPDS预报三级超载、偏载、偏重报警铁路货车补充规定(《运规》第443条) 116
第十一章 设施、设备管理 117
第一百一十一条 设施、设备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452、468条) 117
第一百一十二条 配件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43条) 118
第一百一十三条 工具、材料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461、474条) 118
第一百一十四条 列检作业场工装配备补充规定(《运规》第453、462、463、464、466、467条) 119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货车运用工作人员工具配备补充规定(《运规》第462条) 120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列检作业场地面硬化、作业线路补充规定(《运规》第455条) 120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列检作业线路照明设施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460条) 120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列检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及校准补充规定(《运规》第458、459、466、472条) 121
第一百一十九条 列检信息系统运用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466条) 121
第一百二十条 列检信息网络通道管理补充规定(《运规》第467条) 122
第十二章 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调查与处理 1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补充规定(《运规》第484条) 123
第一百二十二条 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补充规定(《运规》第496条) 123
第十三章 附 则 124
附件1 济南局各列检作业场作业方式 124
附件2 列车车辆技术检查时间表 130
附件3 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需配备的行车规章 132
附件4 TFDS预报停车确认处理通知卡 133
附件5 爱车检查证样式 134
附件6 铁路车辆技术交接单 136
附件7 超限货物(军用)铁路货车检查登记簿 137
附件8 专用铁路货车技术管理登记簿 139
附件9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记录簿 141
附件10 济南铁路局货车运用管理及技术人员工作记录手册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