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局 行车组织规则 WHG/01-2014》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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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武汉铁路局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151134183
  • 页数:308 页
图书介绍:

《行规》部分用语说明 1

总则 5

第一章 技术设备 6

第1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及行车组织办法编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9、236条) 6

第2条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2条) 15

第3条 技术设备全面检查周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16

第4条 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5条) 16

第5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88、92条) 17

第6条 新建、改建专用线,各种建(构)筑物、管道、电线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渡槽等下穿上跨铁路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54条) 20

第7条 区间道岔设置、管理、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88、237、313条) 20

第8条 电气化区段线路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02、203条) 21

第9条 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 24

第10条 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技规》第205条) 29

第11条 在有接触网线路上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进行作业及引接非牵引负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199、205条) 31

第12条 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 33

第13条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和《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配置地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条) 33

第14条 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8、402、406条) 34

第15条 车站、区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9、90、360条) 37

第16条 在长大桥梁、隧道设置固定照明和安全报警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197条) 41

第17条 车站到发线上装卸散装货物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4条) 42

第18条 车辆技术作业场设备检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4条) 42

第19条 检查坑、轨道桥、吸污设备等管理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3、210条) 43

第20条 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59条) 47

第21条 行车钟表校对及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8、228条) 47

第22条 尽头站台设置车钩缓冲装置及养护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9条) 48

第23条 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4条) 49

第24条 道岔人工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359、381条) 50

第25条 道岔加锁钥匙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305、356、359条) 52

第26条 电动(液)转辙机手摇把、备用钥匙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53

第27条 在进站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机柱上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4条) 55

第28条 集中联锁信号楼内取暖的规定 55

第29条 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技规》第199、207条) 56

第30条 行车通信设备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5、126、137条) 56

第31条 关于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7条) 57

第32条 道口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75、119条) 58

第33条 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6条) 60

第34条 对现有不符合《技规》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条) 61

第35条 动车组停车位置标设置、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条) 62

第36条 设置站名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4条) 63

第二章 编组列车 63

第37条 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250、252条) 63

第38条 旅客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251条) 64

第39条 货物列车挂列尾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条) 65

第40条 货物列车列尾装置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4、255条) 66

第41条 旅客列车列尾装置和列车防护报警装置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 68

第42条 机车重联编入列车及桥梁荷重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57条) 68

第43条 附挂、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69

第44条 铁路救援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70

第45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 71

第46条 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及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条) 73

第47条 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2条) 74

第48条 重联机车间车钩、软管摘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条) 75

第49条 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运输和使用铁路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249条) 75

第50条 新设翻车机及铁路车辆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5、276条) 77

第三章 调车工作 78

第51条 调车指挥人和调车司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285条) 78

第52条 指挥机车起动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81

第53条 调车作业中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86、291条) 81

第54条 动车段(所)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4、288条) 81

第55条 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82

第56条 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85

第57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289条) 86

第58条 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87

第59条 无扳道员管理道岔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292条) 88

第60条 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 88

第61条 货物列车(车列)进入有电控试风装置的线路停车位置的规定(《技规》第174条) 90

第62条 调车速度和岔线限制使用机车类型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 90

第63条 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296条) 91

第64条 使用铁鞋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96条) 93

第65条 使用货车人力制动机的规定(《技规》第290条) 94

第66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条) 95

第67条 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 96

第68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 97

第69条 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6条) 97

第70条 牵出线、专用线的走行线停留车辆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条) 99

第71条 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条) 99

第72条 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 100

第73条 调车信号机故障、机车车辆压轨道电路及行经无调车信号机的集中操纵道岔时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101

第74条 调动专运、公务、特种用途及注有?的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7、294、295、305条) 102

第75条 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90条) 103

第76条 企业自备机车在站调车的规定(《技规》第166、280、288条) 104

第77条 检修车、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3条) 105

第78条 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技规》第292条) 105

第79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8条) 106

第80条 中间站停放临时停运列车、备用车时拉口的规定 107

第81条 机车出入段和机车在中间站换挂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条) 107

第82条 双机、多机和过境、回送机车出入段、在站转线、连挂车列及调车作业时分工的规定(《技规》第256、257、304条) 108

第83条 密接式车钩车辆和集中供电车(组)的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条) 109

第84条 恶劣天气难以辨认信号时调车作业办法(《技规》第293条) 110

第四章 行车闭塞 111

第85条 管内区间闭塞方式的规定 111

第86条 电话闭塞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2、323条) 118

第87条 与高速铁路相衔接的相关线路行车的特殊规定 122

第88条 CTCS-2级区段动车组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条) 127

第89条 CTCS-2级列控系统范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条) 127

第90条 半自动闭塞设备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312条) 128

第91条 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4、315条) 130

第92条 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317条) 131

第93条 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不能使用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3、318、319条) 132

第94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8条) 133

第95条 双线半自动闭塞区段正方向一切有线电话中断,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办理行车闭塞通话的规定 134

第96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5条) 134

第97条 各种许可证、通知书、电话记录号码填写及编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320、322、324、351、399条) 136

第98条 枢纽(地区)列车运行径路的补充规定 138

第五章 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 142

第99条 集中联锁车站办理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条) 142

第100条 进站、出站、通过、进路信号机开放和关闭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412条) 142

第101条 在CTCS-2级区段动车组列车列控车载设备控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332条) 143

第102条 CTCS-2级区段级间转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条) 145

第103条 CTCS-2级区段列控限速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条) 146

第104条 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条) 149

第105条 自动闭塞区段使用自动按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条) 151

第106条 稍停再开列车出站信号开放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条) 152

第107条 在到发线上接发旅客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5、362条) 152

第108条 在到发线上接发货物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5条) 152

第109条 旅客乘降所发车的规定(《技规》第351条) 153

第110条 中间站始发货物列车及进行甩挂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 153

第111条 双线自动闭塞反方向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4、314条) 154

第112条 重型轨道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1、331条) 155

第113条 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 156

第114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29条) 157

第115条 进路信号机故障情况下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311、315、318、320、359条) 157

第116条 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5、263、353条) 158

第117条 工务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 160

第118条 旅客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6、347条) 161

第119条 列车通过道岔限制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条) 162

第120条 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335条) 163

第121条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条) 165

第122条 长大下坡道使用动力制动的补充规定 166

第123条 集中联锁车站使用一端咽喉的小八字进路办理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5条) 167

第124条 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 167

第125条 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 168

第126条 使用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1条) 169

第127条 未安装列尾装置的货物列车确认列车完整办法的规定(《技规》第358、360条) 169

第128条 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358条) 170

第129条 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203、355条) 171

第130条 推进运行及由区间退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2条) 172

第131条 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2条) 174

第132条 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9条) 174

第133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262、277条) 176

第134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条) 178

第135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条) 179

第136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轴温预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4、371条) 182

第137条 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184

第138条 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4条) 184

第139条 在容许信号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条) 185

第140条 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7条) 187

第141条 利用本务机车对货物列车自动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条) 188

第142条 电气化区段安全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条) 188

第143条 牵引供电停、送电程序的规定(《技规》第231条) 189

第144条 接触网临时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 191

第145条 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 192

第146条 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5条) 192

第147条 列车中车辆临时故障处理以及回送检修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1、273、337条) 193

第148条 装卸车的补充规定 195

第149条 区间卸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383、384条) 195

第150条 多个施工项目同时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条) 199

第151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列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条) 201

第152条 路用列车、大型养路机械在区间封锁施工需跨越进站信号机(站界标)、出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的特殊规定(《技规》第379条) 203

第153条 列车通过大桥及长大隧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条) 204

第154条 接触网施工轨道车在车站施工时的特殊规定(《技规》第379条) 207

第155条 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发生空气弹簧、直供电故障及将整列车由双管供风改为单管供风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1、342条) 209

第156条 使用轻型车辆的办理方法(《技规》第398、399条) 210

第六章 信 号 211

第157条 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1、442、444、462条) 211

第158条 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362、365、440条) 214

第159条 机车信号机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2、316、435条) 215

第160条 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条) 216

第161条 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2条) 218

第162条 信号标志、线路标志安装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3、454条) 218

第163条 响墩、火炬信号保管和试验的规定(《技规》第438条) 220

第164条 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4、331、459条) 220

第165条 路基两侧植树造林及沿线、站内种植树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10条) 221

第七章 事故救援、应急处理 222

第166条 自动闭塞区段单机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紧急制动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条) 222

第167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73条) 223

第168条 列车冒进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和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的处理办法 227

第169条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0条) 228

第170条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70条) 229

第171条 发生挤岔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6条) 230

第172条 列车解除保留及防止车辆配件丢失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268条) 230

第173条 未携带和错误携带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 231

第174条 危险地段行车的规定(《技规》第75条) 232

第175条 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 233

第176条 接近或离去区段轨道电路故障时的处理规定 234

第177条 救援列车和救援班、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74~377条) 234

第178条 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5条) 240

第179条 列车在区间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条) 240

第180条 机车三项设备故障时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条) 241

第181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条) 242

第八章 铁路信息系统 243

第182条 信息系统一类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8、152条) 243

第183条 信息系统网络通道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9条) 244

第184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7、153条) 245

第九章 附 则 246

第185条 《行规》归口管理 246

第186条 《行规》实施 246

附件1 自动站间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 250

附件2 行车备品及配置数量 251

附件3 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300m的区段名称表 262

附件4 脱鞋器技术标准及检修 265

附件5 局管内机车信号制式、监控装置类型及使用区段 266

附件6 机车信号检修基地及测试地点设置和担当任务 272

附件7 车辆技术作业场、设置地点及担当范围 275

附件8 电务、工务、机务、车务、供电、房建部门对行车设备分管办法 283

附件9 电务行车设备使用办法 290

计量单位符号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