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1
第二条【调整范围】 8
第三条【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13
第四条【依法立法】 16
第五条【民主立法】 23
第六条【科学立法】 26
第二章 法律 33
第一节 立法权限 33
第七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 33
第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 38
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59
第十条【授权规则】 64
第十一条【授权终止】 67
第十二条【行使被授予权力的规则】 69
第十三条【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法律部分适用】 70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73
第十四条【有关机关提出法律案】 73
第十五条【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 78
第十六条【常委会先行审议法律案】 81
第十七条【法律草案提前印发代表】 84
第十八条【代表团审议法律案】 87
第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 90
第二十条【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 93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开会议审议重大问题】 95
第二十二条【法律案的撤回】 98
第二十三条【大会授权常委会审议大会的法律案】 100
第二十四条【法律案的表决】 102
第二十五条【大会通过的法律的公布】 105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106
第二十六条【委员长会议及其他有关机构提出法律案】 106
第二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案】 109
第二十八条【提前印发法律草案和代表列席会议】 111
第二十九条【三审制】 112
第三十条【三审制的例外情形】 116
第三十一条【分组审议】 117
第三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审议】 119
第三十三条【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121
第三十四条【专委会审议法律案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124
第三十五条【专委会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处理】 126
第三十六条【法律案听取各方面意见】 127
第三十七条【法律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133
第三十八条【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各方面意见】 136
第三十九条【法律案通过前评估】 137
第四十条【列人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的撤回】 139
第四十一条【表决通过和单独表决】 141
第四十二条【法律案终止审议】 147
第四十三条【分别表决】 148
第四十四条【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公布】 151
第四节 法律解释 152
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和法律解释的范围】 152
第四十六条【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机关】 155
第四十七条【法律解释草案的研拟和列入议程】 156
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草案审议程序】 157
第四十九条【法律解释草案的表决和公布程序】 158
第五十条【法律解释的效力】 159
第五节 其他规定 160
第五十一条【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160
第五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165
第五十三条【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法律草案】 169
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配套的文件资料】 172
第五十五条【法律案的撤回】 176
第五十六条【表决未获通过后的处理程序】 176
第五十七条【法律的施行日期】 178
第五十八条【主席令的内容和法律的刊载】 180
第五十九条【法律的修改和废止】 182
第六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185
第六十一条【法律文本标号形式】 187
第六十二条【专门事项配套规定】 190
第六十三条【立法后评估】 193
第六十四条【法律询问答复】 196
第三章 行政法规 199
第六十五条【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 199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和行政法规立项】 206
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起草和听取意见】 209
第六十八条【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 213
第六十九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 215
第七十条【行政法规公布的主体】 217
第七十一条【行政法规公布的载体】 218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220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20
第七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原则】 220
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权限】 236
第七十四条【经济特区法规】 239
第七十五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43
第七十六条【由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247
第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 249
第七十八条【地方性法规公布程序】 255
第七十九条【地方性法规公布载体】 257
第二节 规章 259
第八十条【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依据和权限范围】 259
第八十一条【联合制定部门规章】 266
第八十二条【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依据和权限范围】 268
第八十三条【规章制定程序】 274
第八十四条【规章决定程序】 278
第八十五条【规章公布程序】 279
第八十六条【规章公布载体】 280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282
第八十七条【宪法的法律效力】 282
第八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 284
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 286
第九十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 287
第九十一条【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289
第九十二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 290
第九十三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 293
第九十四条【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裁决】 294
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裁决】 295
第九十六条【应予改变或撤销的情形】 298
第九十七条【改变或撤销的权限】 300
第九十八条【报送备案】 304
第九十九条【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 314
第一百条【审查程序】 317
第一百零一条【审查情况的反馈与公开】 320
第一百零二条【其他备案机关的审查程序】 322
第六章 附则 326
第一百零三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 326
第一百零四条【司法解释制定原则与备案】 329
第一百零五条【施行日期】 333
第二部分 附录 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36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360
一、2015年修改立法法有关文件 39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397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06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4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414
二、2000年制定立法法有关文件 42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426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