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行规》部分用语说明 3
第一章 行车设备 6
第1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9、15、16、24、215、219~221、236条) 6
第2条 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5条) 14
第3条 行车设备检查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14
第4条 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 16
第5条 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 16
第6条 车站行车作业安全装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条) 16
第7条 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4条) 16
第8条 道岔人工加锁及钥匙保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237、305、359条) 17
第9条 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条) 19
第10条 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 20
第11条 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21
第12条 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引接非牵引负荷,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205条) 22
第13条 自动闭塞电力线路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技规》第207条) 24
第14条 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条) 25
第15条 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0~52、75、119条) 26
第16条 行车时刻校对及钟表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 27
第17条 货车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 28
第18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安装列尾装置相关规定(《技规》第253~255、340条) 29
第19条 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79、402、403条) 30
第20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 33
第21条 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36、37、54条) 34
第22条 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7条) 35
第23条 到发线装卸散装货物的规定 36
第24条 集中联锁车站、自动闭塞区间因线路轨面及轮对生锈或有异物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 37
第25条 电气化区段线路、电务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02、203条) 41
第26条 现有技术设备不符合《技规》规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条) 44
第27条 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6条) 44
第二章 编组列车 46
第28条 货物列车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250、252条) 46
第29条 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条) 47
第30条 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2条) 48
第31条 开行无守货物列车和回送及临时调动客车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51、253条) 49
第32条 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47、251条) 50
第33条 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51
第34条 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1、273条) 52
第35条 铁路救援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257条) 53
第36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 54
第37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运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5、249条) 54
第38条 新设翻车机及铁路车辆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5、276条) 58
第39条 列车编组顺序表、通知单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8条) 59
第三章 调车作业 61
第40条 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 61
第41条 调车指挥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284、285条) 61
第42条 调车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62
第43条 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63
第44条 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65
第45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 66
第46条 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68
第47条 无扳道员管理道岔的规定(《技规》第292条) 69
第48条 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 69
第49条 调车和岔线限制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 71
第50条 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296条) 72
第51条 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6条) 73
第52条 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90、298条) 74
第53条 正线、到发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 75
第54条 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 76
第55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 77
第56条 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306、307条) 77
第57条 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技规》第291条) 79
第58条 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 80
第59条 密接式车钩和集中供电车列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条) 80
第60条 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 81
第61条 调动专特运、公务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305条) 82
第62条 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 82
第63条 自备机车在站调车作业的规定 84
第64条 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3条) 84
第65条 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85
第66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8条) 85
第67条 中间站停放停运列车、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 86
第68条 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4条) 87
第69条 机车重联及直供电机车摘挂作业分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304条) 87
第四章 行车闭塞 89
第70条 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314~316条) 89
第71条 半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231、312、319条) 91
第72条 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318条) 92
第73条 电话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3条) 94
第74条 一切电话中断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4、328条) 95
第75条 一切电话中断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5条) 96
第76条 双线(多线)反方向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2、234、311、315、323条) 97
第五章 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 99
第77条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360条) 99
第78条 列车停运及恢复运行的规定 99
第79条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规定(《技规》第231条) 100
第80条 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条) 101
第81条 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条) 101
第82条 旅客乘降所发车和军、专、特运列车接发的规定 103
第83条 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5、263、353条) 104
第84条 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条) 105
第85条 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 106
第86条 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9条) 106
第87条 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381条) 106
第88条 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的规定 107
第89条 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358条) 108
第90条 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03、231、355条) 108
第91条 区间推进运行及由区间返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条) 111
第92条 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372条) 111
第93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列车重量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262、277条) 112
第94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及一次性技术检查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8、274条) 113
第95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条) 114
第96条 无动力制动机车牵引列车凉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361条) 116
第97条 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274、305、315条) 116
第98条 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轴温预报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71条) 118
第99条 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121
第100条 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4条) 121
第101条 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421条) 121
第102条 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 122
第103条 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348、355条) 122
第104条 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335条) 123
第105条 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7条) 125
第106条 接触网施工(维修)停、送电程序的规定 126
第107条 列车运行中遇接触网停电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条) 127
第108条 列车运行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1条) 127
第109条 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 128
第110条 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5、454条) 129
第111条 装卸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383、384条) 129
第112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列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387) 132
第113条 天气恶劣时列车在站出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8条) 134
第114条 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规定 134
第115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195、398~401条) 135
第116条 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条) 139
第117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条) 139
第118条 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320条) 140
第119条 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29条) 140
第120条 限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57条) 141
第121条 动车组在既有线CTCS-2级列控区段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105~111、343~345、348、349条) 141
第六章 信 号 143
第122条 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1、442、462条) 143
第123条 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365、440条) 143
第124条 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条) 143
第125条 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规定 145
第126条 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2条) 147
第127条 响墩、火炬保管和试验的规定 147
第128条 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459条) 148
第129条 机车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60、461条) 148
第130条 关于信号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4条) 150
第131条 路基两侧绿化及危树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10条) 152
第七章 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 153
第132条 救援列车、救援班(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74、375、377条) 153
第133条 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369条) 155
第134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0、366~369、454条) 156
第135条 列车被迫停在接触网电分相无电区的处理规定 159
第136条 机车、车辆结合部在站应急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264、266、269、335条) 159
第137条 直供电机车或双管供风机车运行中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6、342条) 160
第138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规定 161
第139条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0条) 162
第140条 未携带和携带错误行车凭证的处理规定 163
第141条 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39、404条) 163
第142条 防止沙害的行车安全规定 165
第143条 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 165
第144条 设置线路所、辅助所的规定(《技规》第313条) 166
第八章 宝鸡东—凤州站间行车有关规定 168
第145条 列车加挂补机及电力机车经自动过相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 168
第146条 任家湾—秦岭站间单机运行及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 169
第147条 任家湾—秦岭站间列车制动及运行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条) 170
第148条 杨家湾、观音山、青石崖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规定 174
第149条 列车被迫停车处理及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9、372) 174
第九章 附则 177
第150条 本规则由西安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177
第151条 本规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177
附图 178
附表1 行车设备分管细目表 179
附表2 车站行车室(信号楼)行车备品表 194
附表3 车辆乘务员行车备品表 196
附表4 内燃、电力机车行车备品表 197
附表5 重型轨道车行车备品表 198
附表6 有人看守道口信号、工具备品表 200
附表7 救援队工具配备表 202
附表8 接触网作业车随车工具和常用备品备件表 204
附表9 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名称表 207
附表10 接触网导线高度限制表 209
附表11 货车列尾作业(检测)点分布及保证范围 214
附表12 线路坡度超过12‰的区段表 218
附表13 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车站 221
附表14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800m)进站方向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 228
附表15 车辆段货车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管辖范围一览表 233
附表16 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 236
附表17 第一闭塞分区20km/h不能通过分相区间表 240
附表18 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m的区段名称表 241
附表19 手信号的名称、适用范围及显示方式表 242
附表20 手信号显示、收回时机表 244
附表21 救援列车分布点及救援范围一览表 245
附表22 超过20‰坡度的区间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