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名称论 1
第一节 民法学者面临的四大问题 1
第二节 民法词源考 2
一、市民法的词源及其同源词 2
二、不属于市民法的古代法律门类 3
三、市民法与西方主流历史解释模式 4
第三节 优士丁尼《市民法大全》体系中的市民法 6
一、概说 6
二、《法典》 7
三、《学说汇纂》 8
四、《法学阶梯》 8
五、《新律》 8
六、小结 8
第四节《市民法大全》的总法典模式在东方和西方和其他地区的流播 10
一、东欧 10
二、西欧与拉美 11
第五节 综合的市民法的部门法化 13
一、简化寻法方法的探索 14
二、六法的产生条件 15
三、六法的正式形成 18
第六节 经典作者对民法一词的用法 20
一、拉丁语系作家们的用法 20
二、德语语系作家的用法 22
三、英语世界中的用法 28
第七节 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29
一、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的产生时间 29
二、当前流行的挂衣钩式的法律体系观的短暂历史 29
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真实关系 29
四、对民法学者面临的四大难题的解答 31
五、并非现代所有的部门法都从民法分发出来 32
第二章 对象论 33
第一节 引言 33
第二节 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和影响 34
一、什么是物文主义的民法观 34
二、西塞罗的市民法定义及其财产状况和政治活动 34
三、西塞罗的物文主义民法观的影响 41
四、小结 48
第三节 法学阶梯体系和潘得克吞体系与现代民法对象理论 49
一、对人物讼体系的解读 49
二、潘得克吞体系的民法对象理论 51
第四节 民法对象理论比较研究 52
第一分节 西方国家的民法对象理论 52
一、平行线说 52
二、十字架说 55
三、折扇骨说 58
四、杂说 60
五、小结 61
第二分节 苏—俄及其密切联系国的民法对象理论 62
一、“前苏联密切联系国”一语的含义 62
二、苏联—俄罗斯自身民法对象理论的变迁 63
三、前苏联密切联系国在东欧剧变前后关于民法对象的规定 69
四、小结 81
第五节 民法的确定对象 82
一、民法对主体的确定 82
二、民法对客体的确定 89
第六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92
一、身份关系 92
二、财产关系 94
第七节“平等主体”问题 108
一、“平等主体”限制语的作者问题 108
二、对“平等主体”限制语的证成及批驳 109
三、对“平等主体”限制语的证伪 112
四、小结 115
第三章 平等论 116
第一节 对平等规定频度和规定领域的比较法考察 116
一、民事立法的比较 116
二、宪法规定的比较 118
三、民法教科书的比较 121
四、宪法教科书的比较 123
五、小结 123
第二节 平等观和平等的类型 124
一、平等观的起源和发展阶段 124
二、平等观的诸类型 127
三、平等的诸类型 130
第三节 西方民法不确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条款的理由 134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134
二、基于难以消弭的贫富差别 139
第四节 夫妻平等如何可能 140
一、我国《婚姻法》条文反映的家庭关系的不平等 140
二、“平等主体”的谬误与边沁主义的真理性 142
三、证成成年男性优越地位的两种学说 145
四、夫妻平等的立法史和观念史 148
五、夫妻平等的器物史和机构史 152
第五节 结论 161
第四章 能力论 163
第一节 权利能力论 163
一、罗马法中的权利能力制度萌芽 163
二、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形成 176
三、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空想性 182
四、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不真实性 186
五、失权问题 187
六、法人的权利能力问题 211
七、结论 212
第二节 行为能力论 213
一、引言 213
二、罗马法的以身份为本位的人法 214
三、格老修斯和普芬道夫对现代行为能力制度的奠定 222
四、行为能力制度的成文法化及其发展 229
五、结论 242
第五章 生死论之生论 245
第一节 自然生殖中的出生与权利—权力冲突 245
一、胎儿的生命权与母亲的私生活权的冲突 246
二、配偶一方的生育权与他方的不生育权的冲突 254
三、国家的生育控制权与父母的生育权和子女性别选择权的冲突 258
四、小结 261
第二节 与人工辅助生殖中的出生有关的法律问题 262
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面面观 262
二、人工辅助生殖中出生的有关法律问题 266
第六章 生死论之死论 273
第一节 向死而生与乐生讳死 273
一、死亡与民法 273
二、民法中两种对待死亡的态度 274
第二节 自然死亡论 275
一、脑死亡标准问题 275
二、植物人问题 282
三、安乐死问题 287
四、自杀权问题 298
五、作为符号存在的死者享有的利益 302
第三节 法定死亡论 308
第一分节 民事死亡论 308
一、民事死亡的概念和分类 308
二、罗马法中的民事死亡 309
三、中世纪学者对民事死亡概念的打造 312
四、近现代法中的因判罪的民事死亡 315
五、宗教性的民事死亡 326
六、近现代法中的因移民的民事死亡 329
第二分节 宣告死亡论 332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332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332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332
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333
第四节 结论 333
第七章 认识论 335
第一节 认识论与法律 335
一、认识论与权力量守恒定律 335
二、三部著名民法典的认识论轨迹 341
三、认识论与我国未来民法典 347
第二节 认识论与民法典的渊源体制 352
一、绝对主义或不可知论作为建构民法典渊源体制的基础 352
二、是否承认法律局限性作为建构民法典渊源体制的基础 353
第三节 认识论与民法典的真实标准 355
一、不同国家的认识论与真实标准处理 355
二、自然现实和法律现实的对立统一 356
三、克服不可知的诸手段 358
四、法律现实有意扭曲自然现实的理论与实践 361
第八章 人性论 369
第一节 人性与人性论 369
一、从阶级性到人性 369
二、什么是人性 371
三、什么是人性论 375
四、三种典型人性论与人类规范生活 384
五、小结 388
第二节 从公民到市民 389
一、引言 389
二、罗马史和罗马法中的市民 390
三、欧洲封建时代的市民 399
四、民族国家时代的市民 406
五、小结 418
第三节 从经济人到现实人 419
一、行为经济学的兴起及其对经济人假说的批判 419
二、认识者心灵与认识对象的哈哈镜关系诸象 424
三、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私的证成 434
四、行为法经济学的产生及其与“理性选择”法经济学者的论战 437
五、行为经济学对传统民法理性人前提及其他前提的破坏 443
六、行为法经济学家提出的新的法律结构 445
七、小结 452
第四节 从经济人到好撒马利亚人 456
一、德法不分的古代法与好撒马利亚人问题 456
二、德法两分的英美法与好撒马利亚人问题 459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472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483
五、中国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486
六、小结 499
第五节 从主观人性论到主客观相结合人性论 505
一、性命境人性论的基本观点 505
二、性命境人性论的渊源 514
三、性命境人性论与规范分工论 517
第六节 结论和但书 521
第九章 价值论 533
第一节 公平问题与价值论的关联 533
一、劳动价值论的公平观 533
二、主观价值论的公平观 534
第二节 罗马法:从自由定价到限价令 535
一、早期罗马法的价格放任主义 535
二、非常损失规则与戴克里先时代 539
三、非常损失规则的继受和发展 544
第三节 法国法:两种价值论的并存 546
一、法国损害规则的思想和经济基础 546
二、法国损害规则保护对象 551
三、法国损害规则遭受的批评 554
第四节 英美法:程序公平优于实体公平 555
一、反映英美法中的利息自由原则的两个判例 555
二、英美法的主观价值论基础 558
三、英美法中的约因和讨价还价制度对公平的保障 564
第五节 中国法:价值规律与等价有偿原则 566
一、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法对公平概念的排斥 566
二、等价有偿原则的确立及其局限 567
三、市场经济与主观价值论 569
四、主观价值论的导入对既有的民法理论的冲击 571
第十章 生态论 575
第一节 目前的生态时局 575
一、国际生态时局 575
二、中国生态时局 577
第二节 生态论的基本点 579
一、生态论的前提 579
二、生态论要解决的问题 579
第三节 绿色原则 584
一、绿色原则的定义 584
二、绿色原则的适用 585
第四节《京都议定书》和其他国际环境文件对民法的影响 594
一、《京都议定书》与碳交易 594
二、欧盟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与生产者责任的延伸 597
第十一章 契约论 599
第一节 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身份——纵论两种社会组织方式 599
一、国内外对梅因命题的研究状况综述 599
二、什么是身份? 610
三、什么是契约? 616
四、身份与契约的互补和交叉 620
五、从身份到契约 621
六、从契约到身份:市民社会 622
七、小结 625
第二节 社会契约诸论 625
一、希腊一罗马的社会契约论 626
二、英国的社会契约论 628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630
四、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 632
五、小结 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