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
第一编 矿业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 3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属性 3
第一节 矿产资源的概念与特征 3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与分类 3
二、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可依其经济属性为转移 5
第二节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属性之争 7
一、矿产资源经济产权之法律意义在于“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7
二、主张矿产资源所有权并非私法所有权的学说 11
三、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并非私法权利诸观点的剖析与批判 14
第三节 矿产资源所有权私法属性自身之法理逻辑 22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是矿业权的母权利或所谓基础权利 22
二、关于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客体的理论争议 27
第四节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法律事实构成 33
一、所有权的权能作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体现着所有权之本质 33
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占有权能 34
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使用权能 34
四、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权能 35
五、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处分权能 36
六、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之权能 37
第二章 矿业权的属性界定与法律构造 38
第一节 矿业权的定义 38
一、矿业权的立法定义 38
二、矿业权的学理定义 40
第二节 矿业权的经济与法律属性 43
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化政策选择 43
二、民法学界内部关于矿业权法律属性之诸家观点 47
三、民法学界外部关于矿业权法律属性之诸家观点 50
四、矿业权法律属性的学说需要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与时俱进 55
第三节 对矿业权法律属性的界定 57
一、国家设置矿业权旨在使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57
二、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的矿业权是一种受公法规制的私权 58
三、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让渡其权能所形成的用益物权 61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范式下的探矿权 65
一、探矿权之内涵与外延 66
二、探矿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67
三、探矿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70
四、探矿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72
第五节 准用益物权范式下的采矿权之构造 76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76
二、采矿权的客体及其作为用益物权的适格性亦不无争议 78
三、采矿权的内容 81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 85
第一节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85
一、矿产资源具有资源与财产双重属性 85
二、我国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为核心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86
第二节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其问题 86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规范体系庞杂 86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难以充分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 87
第三节 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制度体系的重构 94
一、各国都形成了形式各异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法律制度 94
二、我国应建立以权益金为中心的矿产资源收益体系 95
三、围绕权益金的引入继续构建其他矿产资源收益法律制度 100
第四节 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所有权实现关系的法治化 105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领域的事权 105
二、中央与地方在矿产资源领域要进行相应的财权划分 109
三、保留资源税对于平衡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的不可替代性 110
四、本节的结论 110
第五节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规范系统中“税费金”子系统的构建 111
一、作为矿产资源法律系统子系统的矿产资源税费立法亟待完善 111
二、构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法律规范系统以实现该领域的综合法律调整 112
三、我国矿产资源法律规范系统中的国家收益子系统正予重构 117
第二编 矿产资源准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21
第四章 矿业法律规范的系统构成 121
第一节 自然资源准物权法律制度之完善——矿产资源资产产权的制度构成与立法选择 121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价值所在 121
二、我国的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 122
三、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法律建议 128
四、结语 132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二元区分与互动 134
一、定义矿业权的关键在于辨明公法私权之不同 134
二、矿业领域行政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 139
三、矿产资源配置环节中的公法监督与私法自治 143
四、结语 144
第三节 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律规范系统 145
一、系统分析方法对法学研究带来新的研究方法 145
二、矿产资源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47
三、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法律渊源 148
四、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 154
五、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私法机制架构 157
六、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之规范模式的功能缺陷与实践弊端 164
第五章 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构建 171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之市场化运作 171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的设立与移转都是广义的交易 171
二、我国实证法上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法律框架业已基本定型 173
三、我国矿业权转让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176
第二节 矿业权在本质上属于高度市场化的财产权利 179
一、我国行政法规中有关矿业权人之资质的设置 179
二、公法私权法律关系的混淆妨碍矿业权市场的正常运行 183
三、不当行政干预影响市场对矿业权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184
第三节 以准用益物权范式建构矿业权交易规则 185
一、取消现行矿业权市场准入的资格限制 186
二、明确矿业权出让合同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属性 188
三、区分矿业权转让合同与行政审批的效力从而为矿业权流转提供通畅的法律制度平台 190
第四节 矿业权登记及其物权变动理论 192
一、现行矿业权登记的制度架构 192
二、矿业权登记的《物权法》化修正 199
三、矿业权登记应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 204
第六章 矿业权市场运作的法律规制 212
第一节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概述 212
一、矿业权人之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构成矿业权转让 212
二、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分类 215
三、小结 218
第二节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法理分析 218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产生原因 218
二、可能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 224
三、对“以股权转让之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之非法目的,实现矿业权实质转让的行为”的法律评价 231
四、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认定 234
五、小结 237
第三节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法律规制 238
一、以“平衡股东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与基于矿产资源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为视角规范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 239
二、我国应建立矿业权人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制度 241
三、结合矿业权人内部控制机制共同规范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 245
四、小结 247
第四节 本章的结论 247
第七章 矿业权流转的重要实现形式 250
第一节 矿业权出租 251
一、矿业权出租所涉原则之博弈 251
二、现行法有关矿业权出租的规定 253
三、完善对采矿权出租的监督管理制度 261
第二节 矿业权抵押 263
一、矿业权抵押制度概述 263
二、矿业权抵押法律关系三要素 265
三、我国矿业权抵押存在的安全风险 267
四、完善我国矿业权抵押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272
第八章 矿业权的消灭 278
第一节 健全我国的矿业权消灭制度 278
一、矿业权消灭的内容与程序 278
二、我国矿业权的注销 280
三、域外对于矿业权实行多种法律管制更侧重退出管理 287
四、外国矿业权消灭制度简洁源于管理观念的不同 290
第二节 矿业权的征收 291
一、我国有关征收的现行规定 291
二、我国矿业权征收的法定条件 292
三、矿业权征收后应给予矿业权人的合理补偿 293
四、从比较法上看“因公益理由的撤销处理制度” 294
第三节 统一矿业权消灭事由并以注销登记予以公示 295
一、现行吊销采矿许可证忽视了采矿权的财产性质 295
二、域外统一规定有矿业权的撤销或取消但并无吊销 296
三、整合撤销吊销注销统一规定为采矿权收回进行注销登记 297
第三编 与矿业权有关的管理法律关系 303
第九章 矿政管理中的行政规划 303
第一节 行政规划概述 303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303
二、矿产资源行政规划的特点 305
三、行政规划的分类 308
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性质 309
一、行政规划性质的学说梳理 309
二、矿产资源行政规划的性质认定 313
第三节 行政规划的制定程序 314
一、德国的行政规划制定程序 314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规划制定程序 316
三、国外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矿产资源规划制定程序的启示 317
第十章 矿政管理中的行政审批 319
第一节 辩证地看待行政审批 319
一、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作为我国矿业现代化的物质基础自须管制 319
二、公共利益最大化才是资源开发管理政府职能的最终目标 320
第二节 我国矿业权行政审批改革同样是虎口拔牙 321
一、不规范的行政审批造成了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冲突 321
二、“依法行政、越权无效”才能保障管理的“事权相符” 322
第三节 国外矿业权管理制度启示 324
一、分级分类或分块的灵活矿业行政管理体系 324
二、要求取消管制和审批是各国愈益增高的普遍呼声 325
第四节 我国矿业权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 326
一、理顺矿业权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和矿业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326
二、适当授予地方政府“尚方宝剑”力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326
三、集中力量清理以使行政审批下放和转移限定于合理限度之内 327
四、结论 328
第十一章 地质资料汇交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329
第一节 地质资料的内涵与外延 329
一、地质资料的法律性质 329
二、地质资料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属 331
第二节 我国地质资料的行政管理体制 333
一、我国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制度 333
二、地质资料汇交、利用与保护制度 333
第三节 我国地质资料汇交中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336
一、我国地质资料汇交中的体制问题 336
二、我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之完善 338
第四节 探矿权行政管理与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的关系 340
一、探矿权行政管理为地质资料汇交之制度前提 340
二、探矿权行政管理制度无疑可以保障地质资料的顺利汇交 341
三、实施矿产勘查区块退出与地质资料汇交联动管理制度 342
第五节 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344
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内涵外延 344
二、矿产资源储量统一管理制度 344
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 345
第十二章 矿业用地法律制度 347
第一节 矿业用地的概述 347
一、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产生了矿业用地 347
二、我国现行矿业用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348
第二节 我国矿业用地取得制度的完善 352
一、完善我国矿业用地之取得制度势在必行 352
二、我国矿业改革过程中的各种临时应急之用地措施 353
第三节 协调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357
一、矿业权和矿业用地使用权的从属关系存在不同观点 357
二、相应的矿业用地取得程序自应不断得以完善 358
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矿业用地退出机制急需进行完善 359
一、矿业用地退出已成为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核心内容 359
二、完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以土地复垦推进生态修复 360
三、完善矿地复垦退出再利用机制以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61
四、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矿业用地损害赔偿制度 362
第十三章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 364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 364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意义 364
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特有内涵 365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规范体系现状 368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不断演进 368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未包含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理念 371
三、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法治问题 376
第三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规范系统的完善 381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要全面系统地调整多重社会关系 381
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规范系统须有其整体目的性 381
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规范系统应有其层次功能性 382
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规范系统须具备综合调整功能 383
五、以生态修复理念指导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法制建设 385
六、构建完整的矿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体系 388
第十四章 矿山企业社会责任 392
第一节 矿山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392
一、企业社会责任 392
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393
第二节 矿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 394
一、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 394
二、矿山企业特殊性使其承担社会责任具备现实意义 394
第三节 矿山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划分 395
一、矿山企业法定责任的类型 395
二、矿山企业道德责任的类型 397
第四节 矿山企业法定责任的实现方式 398
一、国内外立法均有矿山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399
二、只有法定化才能防止矿山企业社会责任的泛化 399
三、矿山企业社会责任中道德责任的实现方式 400
四、矿山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完善 401
第十五章 地勘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究 403
第一节 地勘成果概述 403
一、地勘成果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 403
二、地勘成果的法律特征 404
三、地勘成果的表现形式及其与探矿权的联系 406
四、我国现行地勘成果法律保护模式 407
第二节 国外地勘成果法律保护模式评判 408
一、国外地勘成果法律保护模式概述 408
二、国外地勘成果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410
第三节 地勘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构建 411
一、地勘成果法律保护模式之研究 411
二、地勘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构建思路 413
三、地勘成果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413
第四节 地勘成果的商业秘密和发现权保护 418
一、地勘成果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418
二、地勘成果的发现权保护模式 419
第四编 附录 425
附录一 关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若干具体建议 425
附录二 课题论证中对《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部分建议 436
跋 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