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2
案例1:基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才可以设定担保 3
第三条【担保基本原则】 4
案例2: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5
第四条【反担保】 6
案例3:第三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7
第五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9
第二章 保证 13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13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 13
第七条【保证人资格】 14
第八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15
第九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16
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17
案例4: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18
第十一条【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19
第十二条【共同保证】 19
案例5:没有约定份额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1
案例6: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1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22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的形式】 22
案例7: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3
第十四条【最高额保证合同】 24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26
案例8:保证合同应当含有保证期间 27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 28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30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31
案例9:连带责任保证的承担方式 32
第十九条【保证方式的推定】 33
第二十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34
第三节 保证责任 35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 35
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36
第二十三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37
第二十四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38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39
案例10:超过法定一般保证期限起诉债务人的,保证人免责 40
案例11: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1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42
第二十七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43
第二十八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44
案例12: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45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47
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 48
案例1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49
案例14:保证人受威胁做出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50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52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53
第三章 抵押 54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54
第三十三条【抵押相关概念】 54
案例15:只要抵押权成立,抵押物被分割的,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55
案例16:在发生债权转移、债务承担,且抵押人未变更的情况下,新债权人能否要求抵押人对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 56
第三十四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62
案例17: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设定抵押 66
案例18: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可以设定抵押 67
案例19: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67
第三十五条【超额抵押的禁止】 68
第三十六条【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 69
案例20: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房地体同时抵押 70
案例21: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72
第三十七条【不得抵押的财产】 75
案例2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76
案例23:以公益设施设定的抵押无效 77
案例24:租赁的车辆不得抵押 78
案例25: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79
案例26: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抵押 81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83
第三十八条【抵押合同的形式】 83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的内容】 83
第四十条【流押的禁止】 84
第四十一条【抵押物登记】 85
第四十二条【抵押物登记机关】 86
第四十三条【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89
第四十四条【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90
第四十五条【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90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90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90
第四十七条【抵押权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92
第四十八条【抵押不破租赁】 93
第四十九条【对抵押物的处分】 94
第五十条【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 95
第五十一条【抵押权受侵容的救济】 95
第五十二条【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96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97
第五十三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97
案例27: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99
第五十四条【抵押权实现的清偿次序】 100
第五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100
第五十六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抵押权的实现】 102
第五十七条【抵押人的追偿权】 102
第五十八条【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102
案例28:抵押权的消灭 103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105
第五十九条【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105
第六十条【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 105
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106
第六十二条【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107
第四章 质押 108
第一节 动产质押 108
第六十三条【动产质押的定义】 108
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时间】 109
案例29: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110
案例30:金钱质押生效符合哪些条件 112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的内容】 118
第六十六条【流质契约的禁止】 119
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20
第六十八条【质物孳息的收取】 120
第六十九条【质物的保管】 121
第七十条【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122
第七十一条【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及质权的实现】 123
第七十二条【质押人的追偿权】 125
第七十三条【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125
第七十四条【质权消灭的从属性】 125
第二节 权利质押 126
第七十五条【权利质押的范围】 126
案例31:权利设置质押的情形 128
第七十六条【权利凭证上质权的设定及生效】 129
第七十七条【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处理 130
第七十八条【股权质权的设定与生效】 131
第七十九条【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设定】 135
第八十条【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效力】 135
第八十一条【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136
第五章 留置 137
第八十二条【留置的定义】 137
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 138
第八十四条【留置的适用范围】 138
第八十五条【留置物的价值】 140
第八十六条【留置物的保管】 140
第八十七条【留置权的实现】 141
第八十八条【留置权的消灭】 142
第六章 定金 143
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143
案例32:定金抵押的含义 147
案例33:定金超过法定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149
第九十条【定金的成立】 150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 150
第七章 附则 151
第九十二条【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 151
第九十三条【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151
第九十四条【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 151
第九十五条【本法适用的例外】 151
第九十六条【施行时间】 154
配套法规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169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节录) 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172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76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184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86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193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196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199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2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4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209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16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 2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 239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244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2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2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2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