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第一章 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基本理论 11
第一节 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含义 11
一、物权的含义 12
二、物权登记的含义 17
三、物权登记错误的含义 26
四、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含义 32
第二节 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性质 35
一、物权登记的性质:私法行为还是公法行为 36
二、物权登记的审查模式: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45
三、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性质: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 52
第二章 物权登记错误的更正登记 57
第一节 更正登记的基本理论 57
一、更正登记的含义 58
二、更正登记的适用 61
第二节 依申请的更正登记 63
一、更正登记请求权的含义 63
二、更正登记请求权的性质 67
三、更正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72
第三节 依职权的更正登记 80
一、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价值 80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事由 82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的程序 85
第三章 物权登记错误的异议登记 89
第一节 异议登记的价值 90
一、更正登记的辅助机制 90
二、查封登记不能替代异议登记 96
第二节 异议登记的程序 101
一、依申请异议登记的程序 101
二、依职权异议登记的程序 106
第三节 异议登记的效力 110
一、登记名义人处分物权的效力 111
二、异议登记与正在办理中的本登记、查封登记的效力冲突 114
三、异议登记效力的存续期间 117
第四章 物权登记错误的善意保护 121
第一节 物权登记错误善意保护的基本理论 121
一、物权登记错误善意保护的价值衡量 122
二、物权登记错误善意保护的不同模式 125
第二节 我国采纳动产与不动产一体化的善意取得制度 131
一、我国《物权法》颁布前的争鸣 131
二、我国《物权法》颁布后的解释 137
第三节 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不动产登记公信力 144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不等于登记公信力 144
二、不动产登记推定力不等于登记公信力 150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不等于登记公信力 153
四、登记公信力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 156
第四节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行政信赖保护 158
一、不动产登记的双重属性 159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行政信赖保护的不同构架 161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行政信赖保护的相互影响 164
第五节 我国准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善意保护 168
一、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168
二、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基本类型 171
第五章 物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176
第一节 物权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177
一、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性质的论争 177
二、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性质的变革 181
第二节 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85
一、违法的认定 186
二、损害的计算 193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 195
第三节 物权登记机构与虚假材料提供人混合侵权的责任 197
一、物权登记机构承担独立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197
二、物权登记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200
第六章 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诉讼模式 204
第一节 行政诉讼救济的局限 205
一、理论上的争鸣 205
二、解释论的观点 208
三、合法性审查的局限 209
第二节 民事诉讼救济的优势 211
一、民事诉讼救济与行政行为公定力 212
二、民事诉讼救济与更正登记请求权 213
三、民事诉讼救济与国际经验 216
第三节 行政民事混合诉讼救济的缺陷 219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缺陷 219
二、民事、行政“二审合一”诉讼的缺陷 222
三、物权登记错误救济诉讼模式的应然选择 223
第七章 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未来展望 228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229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选择的争议 230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 235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其他民商事登记机构 239
第二节 民商事登记局的设置 243
一、民商事登记局的实践需求 244
二、民商事登记局的理论基础 250
三、民商事登记局的域外经验 254
四、民商事登记局的制度障碍 259
五、民商事登记局的具体设置 262
第三节 民商事登记错误的统一救济 266
一、民商事登记的立法完善 266
二、民商事登记错误救济的立法完善 274
结论 278
一、命题选择的困惑 278
二、基本理论的反思 284
三、具体的研究结论 287
参考文献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