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3
规范申报工作概况 3
《规范申报目录》解读 6
“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解读 9
《规范申报目录》要素释义及应用示例 21
第一章 活动物 21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23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26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31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36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39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41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43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48
第十章 谷物 50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52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54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57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60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63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67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69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72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75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77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80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82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87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89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92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100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104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112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122
第三十章 药品 126
第三十一章 肥料 130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黏剂;墨水、油墨 135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141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144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147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150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152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154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157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163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167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172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174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180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184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186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188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190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195
第五十章 蚕丝 197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200
第五十二章 棉花 204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208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211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215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219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222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224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227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230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232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235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238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240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242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244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246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248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252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255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260
第七十二章 钢铁 272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277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281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286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289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293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295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297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299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302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304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306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338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356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359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369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371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377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384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387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390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392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396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398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402
附录 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 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 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6号) 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 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 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 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