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
《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 2
第一章 行车设备 5
第1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建筑物及设备,施工单位向接管、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的补充规定 5
第2条 固定行车设备维修及故障处理的补充规定 8
第3条 技术设备检查的补充规定 10
第4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桥隧检查鉴定及限界检查期限的补充规定 11
第5条 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补充规定 12
第6条 联锁失效时锁闭道岔的补充规定 12
第7条 道岔管理的补充规定 14
第8条 车站道岔钥匙,手摇把及电锁器钥匙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15
第9条 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补充规定 16
第10条 铺设、拆除线路、道岔,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 17
第11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机车控制器电源的规定 18
第12条 确保应答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规定 18
第13条 CIR、GSM-R手持终端使用规定 20
第14条 CTCS-2级列控系统范围的补充规定 20
第15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和修理办法 21
第二章 编组列车 23
第16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23
第17条 摘挂列车摘挂计划的布置 23
第18条 车辆编组隔离的补充规定 24
第19条 列车中车钩的摘挂、软管及电气控制等连线摘结的补充规定 25
第20条 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补充规定 25
第21条 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与检查的分工 38
第22条 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关闭和开放的分工 39
第23条 列车技术检查及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 40
第24条 货车下作用式车钩防跳插销使用的补充规定 41
第25条 局管内回送非工作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的补充规定 42
第26条 货物列车计算闸瓦压力、填写制动效能证明书的补充规定 43
第27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 44
第28条 缺少车门的车辆禁止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 47
第29条 旅客列车加挂车的补充规定 48
第三章 调车工作 49
第一节 一般要求 49
第30条 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的技术条件的补充规定 49
第31条 调车区划分的补充规定 49
第32条 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 50
第33条 调车作业标准的补充规定 51
第二节 领导和指挥 52
第34条 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 52
第35条 动车段(所)调车领导、指挥的补充规定 52
第36条 工程线、工务大修基地调车工作的规定 52
第37条 企业、工程部门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 53
第三节 计划及准备 54
第38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54
第39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58
第四节 调车作业 58
第40条 调车指挥人显示手信号的补充规定 58
第41条 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和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 59
第42条 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 60
第43条 要道还道制度的补充规定 60
第44条 调车作业时司机操纵机车的补充规定 62
第45条 调车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 63
第46条 调车作业时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64
第47条 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补充规定 65
第48条 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 66
第49条 在段管线、货物线及岔线调车作业的规定 67
第50条 旅客列车途中甩挂作业的规定 68
第51条 接发旅客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上调车的补充规定 69
第52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71
第53条 尽头线调车的补充规定 72
第54条 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 73
第55条 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 74
第56条 一级易燃液体装卸处所调车的补充规定 78
第57条 调移超限及跨装货物车辆的补充规定 79
第58条 调移专运车、公务车的补充规定 80
第59条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的调车作业办法 80
第60条 注有?的车辆调车作业的规定 81
第61条 调车作业的其他规定 82
第62条 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 83
第63条 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 84
第64条 密接式车钩调车作业的规定 86
第四章 行车闭塞 87
一般要求 87
第65条 停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 87
第66条 站间、场间联系电路闭塞方式的规定 88
第一节 自动闭塞 88
第67条 自动闭塞区段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88
第68条 列车按容许信号运行的补充规定 103
第69条 使用总辅助按钮的补充规定 103
第二节 自动站间闭塞 104
第70条 自动站间闭塞的补充规定 104
第三节 半自动闭塞 113
第71条 半自动闭塞的补充规定 113
第四节 电话闭塞 121
第72条 使用路票的补充规定 121
第73条 使用电话记录的补充规定 122
第五节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123
第74条 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 123
第75条 电话中断时线路所行车的规定 124
第五章 列车运行 126
第一节 列车运行与指挥 126
第76条 支线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126
第77条 两线、多线区间列车运行的分工 126
第78条 发布、交付和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131
第79条 有计划施工的布置与传达 134
第80条 区域联锁区段特殊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 134
第二节 接车与发车 135
第81条 接发回送客车底、特快货物班列及改按旅客列车办理的列车的补充规定 135
第82条 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 135
第83条 办理接发列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136
第84条 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 137
第85条 司机难以确认列车信号机显示时的运行办法 138
第86条 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站立位置的规定 139
第87条 扳道电话故障时,接发列车命令的传达办法 140
第88条 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 140
第89条 无空间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 140
第90条 超限列车会让办法 141
第91条 待发列车后部存放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时的处理办法 143
第92条 线路所行车的补充规定 144
第93条 辅助所行车的有关规定 145
第94条 旅客列车在区间乘降所(停车点)停车及开车的规定 148
第95条 非正常接发列车作业的有关规定 148
第96条 防洪、防台期间行车补充办法 151
第97条 站外停车起动困难的站名表及打虎坑站列车停车的补充规定 153
第三节 列车运行 155
第98条 施工特定行车办法补充规定 155
第99条 超长列车运行办法 157
第100条 货物列车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 157
第101条 列车推进运行的规定 158
第102条 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 159
第103条 列车在区间内被迫停车时的补充规定 161
第104条 使用后部补机的补充规定 163
第105条 列车在车站(场)内后退闯坡办法 164
第106条 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 165
第107条 机械化施工列车运行及路用列车进入施工封锁区间的补充规定 169
第108条 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转移办法 175
第109条 列车在区间装卸车的补充规定 176
第110条 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的规定 178
第四节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178
第111条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的补充规定 178
第五节 CTCS-2级区段行车组织 182
第112条 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182
第113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182
第114条 列控限速管理的补充规定 184
第115条 列控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的补充规定 187
第116条 动车组级间自动转换失败时的规定 188
第六章 信号显示 189
第117条 进站(进路)信号机开放后临时变更的限制 189
第118条 接发车手信号的显示与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 189
第119条 手信号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 190
第120条 准许列车越过的警冲标改漆白色的规定 190
第121条 车辆及装卸部门使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 190
第122条 手信号和听觉信号的补充规定 193
第123条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显示方式、含义及辅助语音表 193
第124条 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的补充规定 193
第125条 信号显示距离及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处理的补充规定 193
第126条 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 202
第127条 机车移频信号方向开关设定的补充规定 203
第七章 应急处理 230
第一节 应急处理 230
第128条 防止钢轨擦伤的处置办法 230
第129条 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的补充规定 231
第130条 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233
第131条 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冲突、脱轨、颠覆中断行车时的处理办法 234
第132条 高坡区段放坡及机车电阻制动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234
第133条 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236
第134条 列车发现未携带或携带错误的占用区间行车凭证时的处理办法 236
第135条 列车冒进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时的处理办法 237
第136条 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办法 239
第137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的补充规定 239
第138条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办法 243
第139条 列车运行中晃车的处理办法 244
第140条 发生倒树影响行车时的处理办法 245
第141条 应急通信的补充规定 245
第142条 动车组救援的补充规定 246
第二节 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变处理 248
第143条 信号设备故障时的故障通知按钮使用规定 248
第144条 停车器系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248
第145条 轨道电路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248
第146条 电动(电液)转辙道岔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250
第147条 道岔电锁器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252
第148条 交流停电和恢复供电时的处理办法 252
第149条 控制台断丝表示灯着灯时的处理办法 253
第150条 进路表示光带(灯)灭灯时的处理办法 253
第151条 控制台上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道岔表示灯灭灯时的处理办法 254
第八章 电气化行车 255
第152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登上车辆制动台的规定 255
第153条 电气化区段行驶非电力机车的规定 255
第154条 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规定 256
第155条 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卸车的规定 258
第156条 列车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处理办法 259
第157条 引导接车时,列车通过站前分相绝缘器的速度规定 261
第158条 电气化区段加强安全宣传的规定 261
第159条 设置机车整备作业表示灯的规定 261
第160条 接触网停电检修的补充规定 262
第161条 非牵引供电部门申请接触网停电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 263
第162条 列车调度员与供电调度员请求停、送电的规定 263
第163条 接触网检修时防护的规定 264
第164条 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 265
第165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刮弓处理的规定 265
第166条 操作接触网隔离开关的规定 266
第167条 接触网故障停电处理的规定 267
第168条 接触网上挂有异物处理的规定 269
第169条 受电弓挂有异物处理的规定 270
第170条 运行途中自动降弓处理的规定 272
第九章 铁路信息系统 274
第171条 铁路信息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274
第172条 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补充规定 274
第173条 铁路信息系统网络管理的补充规定 275
第174条 铁路信息系统软件管理的补充规定 275
第175条 铁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276
第176条 铁路信息系统机房建设的补充规定 277
第177条 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补充规定 278
第十章 其 他 279
第178条 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的补充规定 279
第179条 响墩、火炬的保管试验及使用办法 280
第180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 281
第181条 控制台(按钮)上揭挂表示牌(安全帽)的规定 283
附表1 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登记簿 285
附表2 接触网停、送电登记簿 286
附表3 隔离开关使用登记簿 287
附表4 电话记录登记簿 288
附件1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289
附件2 需要停止车辆制动作用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294
附件3 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 295
附件4 检修车回送及色票使用 297
附件5 车务、机务、工务、电务、供电部门对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 299
附件6 设备管理部门对行车设备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及处理设备问题需其他部门配合时的联系办法 315
附件7 救援列车负责范围及设置事故救援队的规定 318
附件8 列检作业场作业场及车辆运用有关场所设置地点表 327
附件9 车辆安全监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335
附件10 装卸机具的限界及不作业时停放位置的规定 337
附件11 行车备品 338
附件12 特大桥梁、长大隧道行车办法 351
附件13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补充规定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