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权力及其运用实务》PDF下载

  • 购买积分:14 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李亚平,曹东平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509361801
  • 页数:447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江苏省省级水行政权力清单为基础,对水利行政权力按照类别分别进行了阐述。首先,对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概念和实施程序作了介绍,以利于该类水利行政权力的导入;其次,对每个水利行政权力事项,列出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和运用的必要条件等内容,便于读者深入理解;第三,选择了一些典型实例,说明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第四,着重对水利行政权力运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理清其正确的解决途径;第五,对各地在运用水利行政权力时提出的疑问,选择了一部分由水利部和江苏省水利厅所作出的应用解释或者意见、观点,作为附录列出。作者以期通过这样的体例设计,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深入了解水利行政权力运用的窗口,为从事水利行政权力行使的工作人员运用行政权力开展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帮助、启示和借鉴。

第一章 行政许可权 1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 1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 1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

三、行政许可遵循的原则 2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程序 2

一、申请与受理 2

二、审查与决定 3

三、期限 3

四、听证 4

五、变更与延续 4

六、特别规定 4

第三节 水利行政许可事项 5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5

二、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7

三、取水许可审批 9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 12

五、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5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6

七、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18

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0

九、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21

十、水利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22

十一、水文测站设立、调整审批 24

十二、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 25

十三、大中型水库大坝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25

十四、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26

十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7

第四节 水利行政许可实例 28

一、杨林船闸枢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28

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 30

三、国信仪征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取水的行政许可 31

四、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地下水取水许可 33

五、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特殊钢线材厂专用码头工程建设的行政许可 34

六、在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内兴建330省道延伸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35

七、溧阳市北片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38

八、在石臼湖取土的行政许可 40

九、通州沙西水道河道整治二期工程吹填采砂的行政许可 41

十、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行政许可 44

十一、恒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的认定 45

十二、睢宁县徐沙河中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6

十三、运棉河上段整治工程施工图审查 47

十四、新万福路大桥建设迁移水文测站审批 49

十五、南京下关滨江段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 51

第五节 问题解析 52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确定 52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 53

三、使用《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通知书》的瑕疵 54

四、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 56

五、市际边界河道行政许可的权限 57

六、井点降水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57

七、行政许可的撤销 58

八、在长江河道取土的法律适用 60

九、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合法性 61

十、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延续 67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的延续 68

十二、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的行政许可 69

十三、委托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70

十四、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的瑕疵 71

第二章 行政处罚权 74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 74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 74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74

三、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 74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76

一、告知程序 76

二、简易程序 76

三、一般程序 77

第三节 水利行政处罚事项 80

一、对违法涉河建设及从事活动的处罚 80

二、对设置影响河道行洪障碍物的处罚 83

三、对非法围河(湖)的处罚 84

四、对擅自在江河、湖泊建设排污口的处罚 86

五、对违法取水的处罚 87

六、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处罚 90

七、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90

八、对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91

九、对擅自建设水工程的处罚 92

十、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修建河道整治工程的处罚 94

十一、对违法建设使用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处罚 95

十二、对侵占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96

十三、对违法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处罚 97

十四、对林木采伐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98

十五、对违法规避招标的处罚 98

十六、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损害他人利益的处罚 99

十七、对招标人违法招标的处罚 101

十八、对招标人泄密的处罚 101

十九、对串标和贿标的处罚 102

二十、对投标人采用欺骗方式中标的处罚 104

二十一、对评标人员受贿及泄露评标内幕的处罚 105

二十二、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06

二十三、对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处罚 106

二十四、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违标的处罚 107

二十五、对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108

二十六、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08

二十七、对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09

二十八、对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违规上岗的处罚 110

二十九、对生产场所、设备、流程、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处罚 112

三十、对危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的管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处罚 114

三十一、对未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整改的处罚 116

三十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各类活动的处罚 116

三十三、对危害堤防、涵闸安全的活动和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119

三十四、对影响水库及大坝安全行为的处罚 120

三十五、对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处罚 121

三十六、对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22

三十七、对迫使、示意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不履行规定责任的处罚 123

三十八、对擅自施工的处罚 124

三十九、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125

四十、对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26

四十一、对超越、未取得、欺骗取得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单位的处罚 126

四十二、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28

四十三、对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和转让业务的处罚 129

四十四、对勘察、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130

四十五、对施工中不符合用料、设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处罚 132

四十六、对未检验、检测建筑用料、设备的处罚 133

四十七、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34

四十八、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34

四十九、对存在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仍承担监理业务的处罚 135

五十、对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施工的处罚 136

五十一、对在长江非法采砂的处罚 137

五十二、对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长江采砂的处罚 139

五十三、对不在指定地点停放采砂船舶的处罚 140

五十四、对伪造或者非法转让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141

五十五、对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142

五十六、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142

五十七、对未提供安全生产必要条件以及未将相关措施、资料报送备案的处罚 143

五十八、对向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不合法要求和违法发包的处罚 143

五十九、对违法勘察、设计和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处罚 145

六十、对未依法实施监理和违法施工的处罚 147

六十一、对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未配齐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49

六十二、对出租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处罚 150

六十三、对自升式架设设施拆装无安全施工措施、无合格证明、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50

六十四、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处罚 152

六十五、对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154

六十六、对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155

六十七、对施工设备、拆装队伍、安全措施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处罚 156

六十八、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58

六十九、对整改后的安全生产条件仍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处罚 159

七十、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160

七十一、对骗取取水许可的处罚 160

七十二、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取水的处罚 161

七十三、对不执行取水管理规定的处罚 162

七十四、对计量设施安装、运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63

七十五、对使用虚假取水凭证的处罚 165

七十六、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165

七十七、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166

七十八、对不执行水文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167

七十九、对侵占毁坏和擅自动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168

八十、对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处罚 169

八十一、对从事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活动的处罚 170

八十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发的处罚 174

八十三、对阻挠和拒不执行防洪决策的处罚 175

八十四、对违反规定开凿深井的处罚 176

八十五、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177

八十六、对开采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处罚 178

八十七、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处罚 178

八十八、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179

八十九、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 180

九十、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处罚 181

九十一、对新打深井的处罚 181

九十二、对超计划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182

九十三、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的处罚 182

九十四、对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处罚 183

九十五、对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采砂的处罚 184

九十六、对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86

九十七、对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187

九十八、对违反水土保持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准备施工的处罚 187

九十九、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88

一百、对违规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处罚 189

一百零一、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水资源调查评价论证资质证书的处罚 190

一百零二、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190

一百零三、对违反行政许可证件使用管理要求的处罚 191

一百零四、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和取退水计量设施,以及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193

一百零五、对水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拒不如数交纳有关费用的处罚 194

一百零六、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处罚 196

一百零七、对影响长江防洪安全行为的处罚 197

一百零八、对在长江工程保护区、警戒区内从事危害工程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201

一百零九、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危及水利工程完好安全和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203

一百一十、对擅自开发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处罚 213

一百一十一、对影响防洪安全行为的处罚 214

一百一十二、对违反禁止规定开垦、开发的处罚 215

一百一十三、对采挖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217

一百一十四、对生产建设项目未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处罚 218

一百一十五、对生产建设项目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即投产使用的处罚 220

一百一十六、对在指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倾倒生产废弃物的处罚 221

一百一十七、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21

一百一十八、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移民安置规划及大纲的处罚 222

一百一十九、对在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23

一百二十、对在抗旱响应期间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224

一百二十一、对侵占、破坏水源或者抗旱设施的处罚 224

一百二十二、对在太湖流域不符合规定兴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225

一百二十三、对在太湖流域违法占用水域(滩地)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226

一百二十四、对擅自修建水库的处罚 228

一百二十五、对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效能的建设和活动的处罚 229

一百二十六、对未经批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232

一百二十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234

一百二十八、对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和措施的处罚 235

一百二十九、对未保证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发挥的处罚 235

一百三十、对未按要求兴建、验收、使用等效替代工程及报送相关图纸资料的处罚 236

一百三十一、对临时占用水域期限或者延长期限已满继续占用的处罚 237

第四节 水行政处罚实例 239

一、对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239

二、对擅自取用地表水的处罚 240

三、对毁坏堤防违法建房的处罚 241

四、对在湖泊水域违法采砂的处罚 243

五、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罚 244

六、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246

七、对擅自在河道滩地圈圩的处罚 247

八、对向河道排泥的处罚 248

九、对擅自挖凿取水井的处罚案 249

十、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案 250

十一、对拒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处罚案 251

十二、对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案 252

十三、对擅自新建排污口和铺设排污管道的处罚案 254

十四、对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的处罚案 255

第五节 问题解析 256

一、水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 256

二、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认定 257

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259

四、对非法凿(修、洗)井处罚依据的认定 260

五、对流域性河道违法采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确认 261

六、对擅自转售地下水进行处罚的适用规定 262

七、对依合同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 263

八、对拒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追缴方式 264

九、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区域界限 266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和认定 267

十一、对水事违法主体的确认 268

第三章 行政征收权 270

第一节 行政征收的概念 270

一、行政征收的定义 270

二、行政征收的特征 270

三、行政征收的原则 270

第二节 行政征收的程序 271

一、现场核查 271

二、拟定缴费通知书 271

三、送达缴费通知书 271

四、开具收费凭证 272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处理 272

第三节 水利行政征收事项 272

一、水资源费征收 272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274

三、河道(不含长江)采砂管理费征收 275

四、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 276

五、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277

六、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278

第四节 水利行政征收实例 278

一、向太仓市某公司征收长江砂石资源费 278

二、向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80

三、向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280

四、向江都市某水厂征收水资源费 282

第五节 问题解析 283

一、对取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缴纳水资源费的认定 283

二、对承担农民生活供水任务的公共供水自来水厂水资源费的计征 285

三、“价外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合适性 285

四、尾水利用免缴水资源费的条件 286

五、概算中水土保持补偿费数额确定的依据 287

六、开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288

七、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免缴的条件 290

八、发放《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行为的性质界定 292

九、利用桥梁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的涉河审批及缴费问题 292

十、《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的有效期限 293

十一、取用湖泊淤泥制砖的审批和缴费界定 294

十二、城市河道随土地被拍卖后的占用缴费问题 295

十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占用补偿费的计征 296

十四、取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的界定 297

十五、河道管理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占用补偿费的界定 298

十六、占用海堤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问题 299

十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费减免的界定 300

十八、取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塘中的水资源的缴费问题 300

十九、向自来水水资源费征税的问题 301

第四章 行政强制权 303

第一节 行政强制的概念 303

一、行政强制的定义 303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 303

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304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305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305

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 307

第三节 水利行政强制事项 308

一、强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08

二、加收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滞纳金 310

三、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10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311

五、扣押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船舶 312

六、加收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滞纳金 313

七、拆除或者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设施 313

八、强行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314

九、代为封填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 314

十、代为恢复湖泊湖荡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14

十一、强制封填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地下水井 315

十二、强制封填违法新打的深井 315

十三、加收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费的滞纳金 316

十四、代为恢复湖泊保护范围的原状 316

十五、暂扣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采砂的机具 317

十六、先行扣押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非法采砂的船舶 317

十七、加收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滞纳金 318

十八、强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319

十九、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装备 319

二十、代为清理在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的废弃物 320

二十一、代为治理水土流失 320

二十二、加收不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 321

二十三、代为拆除围网、网箱养殖设施 321

二十四、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取缔 321

第四节 水利行政强制实例 322

一、强制征收水资源费 322

二、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房 323

三、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兴建的码头 324

四、强制清除河道内设置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326

第五节 问题解析 327

一、对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船舶的扣押和拍卖 327

二、强制拆除违章码头的实施主体认定 329

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存在的问题 331

四、强制执行机关的认定 333

第五章 行政奖励、确认、征用、裁决权 336

第一节 行政奖励权 336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 336

二、行政奖励的程序 337

三、水利行政奖励事项 338

第二节 行政确认权 343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343

二、行政确认的程序 344

三、水利行政确认事项 345

第三节 行政征用权 346

一、行政征用的概念 346

二、行政征用的程序 347

三、水利行政征用事项 347

第四节 行政裁决权 348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348

二、行政裁决的程序 350

三、水利行政裁决事项 351

第五节 水利行政奖励、确认、征用、裁决实例 352

一、对节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352

二、对节水型学校建设的奖励 353

三、对全省防汛抗洪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354

四、对先进质量监督站和优秀质量监督员的表彰 355

五、六合区玉带船闸引航道隔堤决口抢险行政征用 356

六、谏壁闸抢险物资征用 357

第六章 其他行政权力 359

第一节 其他行政权力的概念 359

第二节 水利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359

一、对取水量实施限制权 359

二、对影响防洪安全工程设施的紧急处置权 360

三、防汛抗洪抢险措施实施权 360

四、采取分洪、滞洪等紧急措施权 361

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的备案权 362

六、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备案权 363

七、水闸注册登记权 364

八、水库注册登记权 365

九、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审定权 366

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权 367

十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报告审查权 368

十二、不招标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审批权 369

第三节 水利其他行政权力实例 371

一、对洪金、周桥两灌区取水量的限制 371

二、靖江市防汛抢险采取砍伐林木的紧急处置措施 371

三、南通电厂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备案 372

四、西直湖港南枢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373

五、在里下河腹部地区采取的紧急滞涝措施 374

六、水库除险加固白蚁整治工程采取的不招标方式 375

七、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初步设计采取的邀请招标方式 375

八、向阳闸拆除重建工程招标报告备案 375

九、高良涧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376

十、武定门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房屋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备案 377

十一、小塔山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378

参考书 379

附录一:水利行政权力的取得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信息 380

附录二:对水利法律规范的应用解释(选编) 38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解释 385

关于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名词解释的复函 385

关于对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6

关于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7

关于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7

关于靖江船厂干船坞工程办理有关手续的复函 388

关于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复函 389

关于对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390

关于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复函 390

关于对湖泊岸线界定的复函 391

关于对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中运河排水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392

关于对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393

关于水利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393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394

关于使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394

关于对收取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补偿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395

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请示的答复 396

关于对征收水利工程水费水资源费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396

对水利部《关于请求〈长江河道采砂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函》的复函 397

关于对黄河主河道是否为公共场所等问题的批复 398

关于《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具体适用问题的复函 398

关于对取用煤矿塌陷区水资源进行灌溉能否征收水资源费和收取水费问题的批复 399

关于对京杭运河不牢河段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主体的批复 400

关于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中租赁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 401

关于继续保留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函 402

关于对邮政部门占用河道堤防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批复 403

关于界定长江南京板桥段河道管理范围的批复 403

关于对宜兴市精达电器元件厂缴纳水资源费问题的复函 404

关于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循环水和消耗水界定的函 405

关于对流域性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问题的复函 405

关于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厂有限公司水资源费征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407

关于是否征收灌云县双宝乳业有限公司水资源费的意见 408

关于是否征收南京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水资源费的批复 408

关于农业科研单位用水缴纳水资源费请示的复函 409

关于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免收水资源费的函 410

关于对取用石臼湖淤泥制砖有关问题的函 410

关于自来水水资源费征税问题的意见 411

关于对擅自转售地下水进行处罚适用法律的意见 412

关于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413

关于确定塘芦港新闸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批复 414

关于对要求免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答复意见 415

关于对《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有效期限的复函 417

关于对利用已批准桥梁铺设跨河缆线、管道有关问题的批复 418

关于对《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审查意见的复函 418

关于对连云港疏港航道工程减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答复意见 419

关于对占用河道堤防工程概念的答复意见 420

关于对省级储备粮库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答复意见 420

关于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答复意见 421

关于对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422

关于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免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422

关于对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423

关于对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424

关于对《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性质界定的复函 425

关于对临时占用河坡有关问题的意见 425

关于井点降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意见 426

关于京杭运河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处罚权请示的批复 427

关于对镇江市长江江心洲水源保护区占用河道堤防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 428

关于对公共供水自来水厂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429

关于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430

关于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431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申请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标准政务公开的复函 432

关于对发放《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行为性质界定的批复 433

关于如何理解《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答复 433

关于对地热水征收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4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436

关于省直管改革试点县水利工程水费行业管理问题的批复 436

省水利厅关于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437

省水利厅关于对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问题的答复意见 438

省水利厅关于对长江码头工程占用面积计算的答复意见 439

关于如何理解取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收费的答复 439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金牛湖度假中心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有关问题的答复 440

省水利厅关于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441

省水利厅关于对市际边界河道行政许可权限的答复意见 441

省水利厅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442

省水利厅关于扣押长江非法采砂船有关问题的答复 443

省水利厅关于对减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答复意见 444

省水利厅关于确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费用的答复意见 444

省水利厅关于洪泽湖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自由裁量标准适用的批复 445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对河道和水库的概念进行解释的函 446

省水利厅关于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答复意见 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