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语说明 1
第一章 设备和备品 5
第1条 生产行车有关产品的基本条件、鉴定验收及使用的规定 5
第2条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开通的规定 6
第3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技术设备,桥梁、隧道鉴定的规定 8
第4条 行车设备施工和检修的规定 9
第5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及轨道电路道床漏泄时处理的规定 13
第6条 信号设备加封加锁的规定 17
第7条 无联锁或联锁失效的道岔防止扳动的规定 20
第8条 信息系统设备管理及运行环境、运行维护维修的规定 22
第9条 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定 22
第10条 信息系统网络及安全规定 23
第11条 行车备品的规定 23
第12条 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的试验、保管及使用的规定 27
第13条 房建设备管理维修和站台上车辆运行的规定 28
第14条 建筑限界管理的规定 29
第15条 铁路道口、平过道管理的规定 30
第16条 行车电话维修使用和GSM-R区段“299”、“210”呼叫的规定 31
第17条 道岔维护和管理的规定 33
第18条 行车钟表时刻校对的规定 37
第19条 防洪组织及汛期行车办法的规定 37
第20条 CTC基础数据管理规定 39
第21条 CTC、列控系统的设备功能 40
第22条 区域集中指挥行车设备规定 44
第23条 CTCS-2级区段列控限速管理 46
第二章 编组列车 48
第24条 超长列车开行的规定 48
第25条 编组隔离的规定 49
第26条 列车编组的规定 50
第27条 客车与货车连挂限制及旅客列车车门加锁的规定 51
第28条 军用列车、车辆编组的规定 51
第29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位置的规定 56
第30条 列车使用补机和多机重联的规定 57
第31条 回送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的规定 57
第32条 单机挂车的规定 61
第33条 长大下坡道及重载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的规定 61
第34条 关门车编入列车的规定 61
第35条 机车与车辆摘结的规定 64
第36条 自动制动机试验和凉闸的规定 65
第37条 列车中车辆检查的规定 67
第三章 调车工作 71
第38条 替换调车机及调车指挥人的规定 71
第39条 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规定 72
第40条 调车作业计划编制的规定 73
第41条 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布置调车作业计划的规定 77
第42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规定 78
第43条 要道还道的规定 79
第44条 集中区调车联控和通报停车位置的规定 80
第45条 同一线路同时作业的规定 81
第46条 禁止溜放调车及天气恶劣调车的规定 82
第47条 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 82
第48条 铁鞋制动的规定 83
第49条 禁止使用铁鞋制动地点的规定 83
第50条 禁止使用不良铁鞋的规定 84
第51条 切除钢轨肥边的规定 84
第52条 驼峰作业的规定 85
第53条 牵引、推进、摘挂车辆作业的规定 87
第54条 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规定 90
第55条 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取送车辆的规定 90
第56条 危险品、易燃品仓库和专用线取送车辆的规定 92
第57条 特殊军用车辆调车作业的规定 93
第58条 调动特殊车辆、客车底及旅客列车甩挂作业的规定 95
第59条 货物列车“拉道口”的规定 96
第60条 机车车辆停留防溜的规定 97
第61条 动车所调车作业的规定 105
第62条 企业机车车辆过轨、作业及铁路机车进入专用铁路作业的规定 107
第63条 越出站界调车的规定 110
第64条 跟踪出站调车的规定 111
第65条 手推调车的规定 115
第66条 机车出入段、转线、挂头及重联机车调车的规定 116
第四章 闭 塞 118
第67条 CTC控制模式及操作方式转换的规定 118
第68条 调度集中区段办理闭塞(预告)和报点的规定 121
第69条 调度集中区段接发列车的规定 122
第70条 调度集中区段非正常行车组织的规定 124
第71条 单线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组织办法 126
第72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优先发车站和列车正方向的规定 128
第73条 故障、计轴复零按钮使用的规定 129
第74条 区域集中指挥行车组织办法 130
第75条 线路所行车办法的规定 132
第76条 辅助所行车办法的规定 141
第77条 设有岔线的区间及行车办法的规定 146
第78条 行车凭证填写、使用、交递的规定 149
第79条 电话记录号码、用语的规定 151
第五章 接发列车 154
第80条 接发列车程序和用语的规定 154
第81条 取消发车进路的规定 158
第82条 到发线满线办理接发列车的规定 158
第83条 列车同时到发时间抵触时接发车的规定 159
第84条 引导接车的规定 160
第85条 旅客列车临时变通过的规定 160
第86条 遇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情况行车办法的规定 160
第87条 票据交接的规定 161
第88条 向列车显示发车信号的条件和地点的规定 162
第89条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车的规定 163
第90条 特殊区段行车组织的规定 163
第91条 动车组停于分相自救的规定 165
第92条 行车人员交接班的规定 165
第93条 行车凭证表簿保管期限的规定 166
第94条 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臂章胸牌的规定 166
第六章 列车运行 168
第95条 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168
第96条 发布调度命令的规定 173
第97条 列车运行中车辆故障应急处理的规定 175
第98条 列车机车前照明头灯和列车头部标志灯故障时处理的规定 180
第99条 货物列车未挂列尾装置运行和列尾主机故障时的处理规定 180
第100条 准许按容许信号运行的规定 181
第101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揭挂尾部标志灯的规定 183
第102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后处理的规定 183
第103条 旅客列车、特快货物班列因车辆故障应急处理的规定 184
第104条 列车推进运行的规定 185
第105条 货物列车在超过20‰下坡道区间运行的规定 186
第106条 道岔侧向通过速度的规定 186
第107条 本务机车担当救援的规定 187
第108条 变更旅客列车固定走行径路的规定 190
第109条 旅客列车机车因故冒黑烟时应急处置 191
第110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规定 192
第111条 列车单班单司机值乘的规定 195
第112条 电力机车禁停标设置位置 196
第113条 列车分部运行的规定 196
第114条 列车退行的规定 207
第115条 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行车的规定 212
第116条 避难线使用的规定 212
第117条 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213
第118条 路用列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作业的规定 215
第119条 施工特定行车规定 217
第120条 区间装卸作业的规定 218
第121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的规定 219
第122条 轻型车辆、小车和梯车使用的规定 220
第123条 旅客列车未全列停靠站台的应急处置 222
第124条 列车碰撞异物有关处置要求 223
第七章 CTCS-2级区段行车组织规定 228
第125条 行车凭证规定 228
第126条 接发列车规定 231
第127条 列车运行规定 231
第128条 动车组救援动车组规定 234
第129条 动车组列车限速规定 235
第八章 信号显示 238
第130条 预告、调车、复示信号机无显示及各种信号表示器故障的规定 238
第131条 CTCS-2级列控车载信号显示规定 239
第132条 特殊站信号机显示条件及方式的规定 244
第133条 股道表示器显示方式的规定 244
第134条 地区性联系用手信号的规定 244
第135条 手信号显示和撤除时机的规定 246
第136条 对影响信号显示、瞭望道口的树木处理的规定 247
第137条 站内货车整备、检修、装卸作业防护的规定 247
第138条 有关信号、表示器、标志的设置和维修清扫的规定 249
第九章 消防、技术、劳动、作业安全 252
第139条 劳动安全管理的规定 252
第140条 技术设备安全的规定 253
第141条 运输部门职工人身安全的规定 254
第142条 电气化区段清理旅客列车车顶扒乘人员的应急处置 256
第143条 铁路职工劳动纪律、作业纪律的规定 258
第144条 行车单位防火安全规定 259
第145条 行车职工健康检查的规定 260
第146条 铁路职工着装的规定 260
附件1 行车钟表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校准办法 262
附件2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267
附件3 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 271
附件4 有长大下坡道的区间 273
附件5 机车通过最小曲线半径 275
附件6 编组站、区段站站名 276
附件7 各线(区间)行车闭塞设备附表 277
附件8 自动闭塞区段未设通过信号机的区间 282
附件9 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 283
附件10 调度集中正常情况下车站操作方式 297
附件11 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302
附件12 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通知书 303
附件13 ××站CTC基础数据 304
附件14 动车所调车作业计划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