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生产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指南 3
一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3
二 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擅自出厂销售试产食品的行为 13
三 出厂销售复检结论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 14
四 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 15
五 未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为 16
六 未在食品或者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行为 17
七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 18
八 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行为 19
九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20
十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或变更申请的行为 28
十一 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 30
十二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 31
十三 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32
十四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36
十五 生产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46
十六 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 57
十七 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善、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行为 62
十八 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 64
十九 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69
二十 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72
二十一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80
二十二 食品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87
二十三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 89
二十四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 94
二十五 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99
二十六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的行为 103
二十七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 108
二十八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 110
二十九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 111
三十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 112
三十一 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113
三十二 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 116
三十三 食品生产企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 120
三十四 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 122
三十五 食品生产者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125
三十六 食品生产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 129
三十七 食品生产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有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 132
三十八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报告的行为 135
三十九 食品生产者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138
四十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 141
第二部分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与应用 149
第一章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149
第一节 立案 149
一 受理 149
二 初步核查 150
三 立案 151
四 制定查办方案 152
第二节 调查取证 154
一 调查取证概述 154
二 证据收集和审查 155
三 调查终结与处理 160
第三节 审理 164
一 审理的概念和特点 164
二 审理的程序 164
三 告知 166
四 听证程序 168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 173
一 行政处罚概述 173
二 行政处罚的适用 178
三 简易程序 188
四 一般程序 192
第五节 执行 195
一 行政处罚执行概述 195
二 行政处罚的自动履行 197
三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98
四 罚款的收缴程序 200
五 罚没财物处理 201
第六节 结案 204
一 结案概述 204
二 结案程序 204
三 立卷归档 205
第二章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207
一 举报受理登记表 207
二 初查情况报告 208
三 立案审批表 209
四 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 211
五 案件查办工作方案 212
六 现场检查笔录 214
七 调查笔录 218
八 通知书 223
九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24
十 授权委托书 225
十一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26
十二 送达回证 226
十三 证据提取单 228
十四 协查函 230
十五 抽样取证单 231
十六 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 234
十七 产品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 235
十八 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 237
十九 涉案物品清单 240
二十 封条 241
二十一 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 242
二十二 调查终结报告 244
二十三 案件预审理意见书 245
二十四 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246
二十五 案件审理表 248
二十六 行政处罚告知书 250
二十七 撤销案件审批表 251
二十八 案件办理报批书 252
二十九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54
三十 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255
三十一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256
三十二 行政案件听证笔录 257
三十三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258
三十四 当场处罚决定书 260
三十五 行政处罚决定书 262
三十六 行政案件移送书 265
三十七 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 266
三十八 涉案物品出入库登记簿 268
三十九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269
四十 强制执行申请书 271
四十一 案件执行情况审查表 272
四十二 结案报告 274
四十三 行政执法案卷封面 275
四十四 卷内文件目录 277
四十五 行政案件登记簿 278
四十六 稽查建议书 280
四十七 稽查工作重要情况报告表 281
四十八 大要案件报告表 282
第三部分 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指南 287
第一章 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概述 287
一 移送主体 287
二 移送标准 291
三 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292
四 案件移送的审核与审批 294
五 移送时所附材料 295
六 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接收 296
七 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初步处理 297
八 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的救济 298
九 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的案件的处理 305
十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307
十一 对已立案件的交接 310
十二 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行政处理 312
十三 对移送案件的法律监督 315
十四 非法处理涉案物品的法律责任 318
十五 逾期移送、不移送案件的法律责任 320
十六 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责任 323
十七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的处理 326
第二章 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罪名解析 329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29
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340
第三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61
第四节 投放危险物质罪 388
第三章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罪名解析 394
第一节 玩忽职守罪 394
第二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399
第四章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与司法衔接 404
第一节 概述 404
第二节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408
第三节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的接收 410
第四节 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与移交 412
第五节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 421
第五章 食品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限认定 423
第一节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 423
第二节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 425
第三节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 428
第四节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 429
第五节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 431
第六节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 433
第七节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 435
第八节 引起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 437
第九节 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定 439
第四部分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445
第一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及事后通报 445
第二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措施 451
第三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助义务 461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