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
《行车组织细则》用语说明 3
第一章 技术设备 6
第1条新建、改建工程技术资料提供的补充规定 6
第2条高速铁路主要设备技术资料管理的补充规定 9
第3条技术设备检查及集中联锁计算机监测设备信息管理的补充规定 10
第4条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及限界检查期限的补充规定 11
第5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补充规定 12
第6条联锁失效时锁闭道岔的补充规定 12
第7条道岔管理的补充规定 13
第8条车站道岔钥匙、手摇把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14
第9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15
第10条铺设、拆除线路、道岔,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 15
第11条确保应答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规定 17
第12条CIR、GSM-R手持终端使用规定 18
第13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和修理办法 19
第14条铁路信息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20
第15条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补充规定 20
第16条铁路信息系统网络管理的补充规定 21
第17条铁路信息系统软件管理的补充规定 21
第18条铁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22
第19条铁路信息系统机房建设的补充规定 23
第20条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补充规定 24
第二章 行车组织 26
第一节 基本要求 26
第21条车站技术管理的补充规定 26
第22条列车运行方向补充规定 26
第23条CTC基本操作方式及转换的补充规定 27
第24条车站值守工作的补充规定 29
第二节 编组列车 30
第25条列车中车钩的摘挂、软管及电气控制等连线摘结的补充规定 30
第26条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补充规定 30
第27条列车技术检查及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 30
第28条局管内回送非工作机车的补充规定 35
第29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 36
第三节 调度指挥 39
第30条发布、交付和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39
第31条有计划施工的布置与传达 42
第四节 行车闭塞 42
第32条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的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42
第33条使用总辅助按钮的补充规定 42
第34条 自动站间闭塞区间车站使用故障按钮、计轴复零按钮的规定 44
第35条使用电话记录的补充规定 46
第36条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47
第五节 接发列车 47
第37条旅客列车办理客运业务时,客运人员(列车长)与司机(随车机械师)联系规定 47
第38条车站接发车的补充规定 48
第39条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作业时机的规定 49
第40条CTC列车属性及车次号管理的特殊规定 50
第41条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 50
第42条接发回送客车底、特快货物班列以及改按旅客列车办理的列车的补充规定 51
第43条接发列车开放信号机时机的规定 51
第44条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52
第45条列车需在站内向前移动时的补充规定 53
第46条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 54
第47条按站间组织行车的补充规定 54
第48条线路所行车的补充规定 55
第六节 列车运行 55
第49条未装备CIR的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临时上线要求 55
第50条出站信号机提前开放时司机操作列车的补充规定 56
第51条司机难以确认列车信号机显示时的运行办法 56
第52条CTCS-3级区段动车组在车站不能定位出发补充规定 56
第七节 列车限速 57
第53条列控限速设置的补充规定 57
第54条18号以上道岔侧向通过进路设置临时限速的补充规定 60
第55条列控系统重启核对列控限速的补充规定 60
第八节 调车工作 61
第56条调车工作一般要求补充规定 61
第57条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 62
第58条调车领导及指挥的补充规定 62
第59条工程线调车工作的规定 63
第60条企业、工程部门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 64
第61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65
第62条调车指挥人显示手信号的补充规定 68
第63条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和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 68
第64条办理调车进路的补充规定 69
第65条调车作业时司机操纵机车的补充规定 71
第66条调车作业时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72
第67条旅客列车途中甩挂作业的规定 72
第68条接发旅客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上限制调车作业的时机的补充规定 73
第69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 73
第70条调车作业的其他规定 74
第71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补充规定 75
第72条机车车辆停留补充规定 77
第73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 77
第九节 施工维修 79
第74条登销记办法的补充规定 79
第75条施工、维修的补充规定 81
第76条集控站转换道岔、试验信号的补充规定 82
第77条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 82
第78条机械化施工列车运行及路用列车进入施工封锁区间的补充规定 86
第79条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转移办法 89
第80条列车在区间装卸车的补充规定 90
第81条确认列车开行的补充规定 92
第十节 灾害天气、设备故障行车 93
第82条冰雪天气行车的补充规定 93
第83条列控地面设备故障行车的补充规定 93
第十一节 非正常行车组织 94
第84条非正常行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94
第85条反方向运行的补充规定 99
第86条列控车载信号与机车信号不一致时的处置办法 100
第87条防止擦伤钢轨的联系规定 101
第8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置及防护补充规定 102
第89条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的补充规定 103
第90条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104
第91条列车在区间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办法 104
第92条高坡区段放坡及机车电阻制动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105
第93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106
第94条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办法 107
第95条列车中车辆发生抱闸时的补充规定 107
第96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办法 108
第97条发生倒树影响行车时的处理办法 108
第98条信号设备故障时的故障通知按钮使用规定 108
第99条电动(电液)转辙道岔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109
第十二节 电气化行车 110
第100条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登上车辆制动台的规定 110
第101条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卸车的规定 110
第102条引导接车时,列车通过站前分相绝缘器的速度规定 112
第103条非牵引供电部门申请接触网停电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 112
第104条列车调度员与供电调度员请求停、送电的规定 113
第105条接触网检修时防护的规定 114
第106条开行救援列车的规定 115
第107条电力机车(动车组)刮弓处理的规定 115
第108条操作接触网隔离开关的规定 116
第三章 其 他 118
第109条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的补充规定 118
第110条响墩的保管试验及使用办法 119
第111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 120
第四章 信号显示 122
第112条准许列车越过的警冲标改漆白色的规定 122
第113条车辆及装卸部门使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 122
第114条手信号和听觉信号的补充规定 124
第115条无线调车灯显信号显示方式、含义及辅助语音表 130
第116条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的补充规定 131
第117条信号显示距离及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处理的补充规定 131
第118条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 131
附表1 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登记簿 136
附表2 接触网停、送电登记簿 137
附表3 隔离开关使用登记簿 138
附表4 电话记录登记簿 139
附件1 设备管理部门对行车设备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及处理设备问题需其他部门配合时的联系办法 140
附件2 行车备品 143
附件3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补充规定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