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3
第一编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规定 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
第1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宗旨和任务 3
第2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结构和内容 3
第3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与国际法文件 4
第4条 关于刑罚执行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
第5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对被判刑军人的效力 5
第6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5
第7条 执行刑罚和适用其他刑法性质的方法的根据 5
第8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原则 5
第9条 被判刑人的改造和改造的基本手段 6
第二章 被判刑人的法律地位 6
第10条 被判刑人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 6
第11条 被判刑人的基本义务 7
第12条 被判刑人的基本权利 7
第13条 被判刑人的人身安全权 10
第14条 保障被判刑人的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10
第15条 被判刑人的要求及其审议程序 11
第三章 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关及对其活动的监督 12
第16条 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关 12
第17条 关于服刑场所的通知 14
第18条 对被判刑人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 14
第18-1条 在执行被判刑人不与社会隔离的刑罚时宣布通缉和进行侦缉活动 16
第19条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7
第20条 法院监督 17
第21条 部门监督 17
第22条 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的行政遵守法律情况的检察监督 18
第23条 社会团体参与对保障人权的社会监督社会团体促进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的工作 18
第24条 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的造访 19
分则 21
第二编 不将被判刑人与社会隔离的刑罚的执行 21
第四章 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的执行 21
第25条 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的执行程序 21
第26条 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的执行与服刑的条件 22
第27条 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期限的计算 22
第28条 被判刑人服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的单位行政的职责 23
第29条 被判处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的人员的责任 23
第30条 恶意逃避服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刑 23
第五章 罚金刑的执行 24
第31条 罚金刑的执行程序 24
第32条 恶意逃避交纳罚金 24
第六章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和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刑的执行 25
第33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刑的执行程序 25
第34条 被判刑人工作单位行政的职责 26
第35条 有权撤销从事某种活动许可证的机关的职责 27
第36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期限的计算 27
第37条 被判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人的义务 28
第38条 不执行关于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权利的刑事判决的责任 28
第七章 劳动改造刑的执行 28
第39条 劳动改造刑的执行程序 28
第40条 劳动改造刑的服刑条件 29
第41条 (失效) 30
第42条 劳动改造期限的计算 30
第43条 被判处劳动改造刑的人工作单位行政的职责 31
第44条 从被判处劳动改造的人工资中扣款的程序 32
第45条 (失效) 33
第46条 违反劳动改造刑的服刑程序和条件以及恶意逃避服刑的责任 33
第八章 限制自由刑的执行 34
第47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34
第47-1条 限制自由刑的服刑程序 34
第48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35
第49条 限制自由期限的计算 35
第50条 限制自由刑的服刑程序 36
第51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39
第52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39
第53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39
第54条 刑事执行检查处的职责 39
第55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40
第56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40
第57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适用的奖励措施 40
第58条 违反限制自由刑的服刑程序和条件以及逃避服限制自由刑的责任 40
第59条 对判处限制自由刑的人适用奖励和处罚措施的程序 42
第60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的人员服刑的监管 42
第八·一章 强制劳动刑的执行 43
第60-1条 强制劳动刑的服刑地点 43
第60-2条 将被判处强制劳动的人员押送到服刑地点 44
第60-3条 强制劳动期限的计算 45
第60-4条 强制劳动刑的服刑程序 45
第60-5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物质生活保障 47
第60-6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 47
第60-7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劳动安置 48
第60-8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劳动条件 48
第60-9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工作单位的行政的义务 49
第60-10条 从被判处强制劳动的人员工资中扣款 49
第60-11条 改造中心行政的义务 50
第60-12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教育工作 50
第60-13条 对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奖励措施 50
第60-14条 对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处罚措施 51
第60-15条 违反强制劳动刑的服刑程序和条件 51
第60-16条 对被判处强制劳动的人员适用奖励和处分措施的程序 52
第60-17条 逃避服强制劳动刑 53
第60-18条 对被判刑强制劳动人员的监管和预防违反强制劳动刑服刑程序和条件的措施 54
第60-19条 监管和监督的技术手段 54
第60-20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物质责任 55
第60-21条 被判处强制劳动人员的强制社会保险 55
第九章 附加刑的执行 56
第61条 关于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的法院刑事判决的执行 56
第62条 (失效) 56
第63条 (失效) 56
第64条 (失效) 56
第65条 (失效) 57
第66条 (失效) 57
第67条 (失效) 57
第三编 拘役刑的执行 58
第十章 拘役刑的执行程序和条件 58
第68条 拘役刑的服刑场所 58
第69条 拘役刑的执行程序和条件 58
第70条 吸收被判处拘役刑的人参加劳动 59
第71条 对被判处拘役刑的人适用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59
第72条 被判处拘役刑的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 59
第四编 剥夺自由刑的执行 60
第十一章 剥夺自由刑执行的一般规定 60
第73条 剥夺自由刑的服刑场所 60
第74条 改造机构的种类 61
第75条 押送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去服刑 63
第75-1条 押送被判刑人到改造村服刑 63
第76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押送 65
第77条 将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留在侦查羁押所或监狱完成庶务性工作 66
第77-1条 吸收被判剥夺自由刑的人参加侦查行为或法庭审理 66
第77-2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另案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的羁押期 68
第78条 改造机构种类的变更 68
第79条 改造机构接受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 71
第80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改造机构中分开关押 71
第8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一个改造机构服满整个刑期 72
第81-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在居留地的注册登记和移民登记 73
第十二章 改造机构中的管束制度及其保障手段 73
第82条 改造机构的管束制度及其基本要求 73
第83条 监管和监督的技术手段 75
第84条 改造机构中的业务搜查活动 76
第85条 改造机构中特殊条件下的管束制度 76
第86条 安全措施及其适用的根据 77
第十三章 改造机构中的服刑条件 77
第87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服刑条件 77
第8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 78
第89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探视 79
第90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接收包裹、转交物品和印刷邮件 80
第9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通信、汇款 81
第92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通电话 82
第93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放风 83
第94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看电影电视和收听广播 83
第95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购买和保存书刊和文具 84
第96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无人押解或无人随行情况下往来的条件和程序 85
第97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离开改造机构外出 86
第9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国家强制社会保险和赡养保障 88
第99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生活保障 89
第100条 被判刑的孕妇、被判刑的哺乳期母亲和被判刑的有子女妇女物质生活保障的特点 90
第10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医疗卫生保障 91
第102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责任 92
第十四章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92
第103条 吸收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参加劳动 92
第104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条件 93
第105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报酬 94
第106条 吸收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参加没有报酬的劳动 95
第107条 从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中扣款 95
第10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96
第十五章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教育感化 97
第109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教育工作 97
第110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进行教育工作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97
第111条 (失效) 98
第112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普通教育 98
第113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的奖励措施 99
第114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奖励措施的程序 100
第115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的处罚措施 100
第116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对服刑程序的恶意违反 101
第117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处罚措施的程序 102
第11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处罚隔离室、牢房型监舍、统一牢房型监舍和单人牢房的关押条件 104
第119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奖励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改造机构公职人员 105
第十六章 剥夺自由刑在不同种类改造机构的执行 105
第120条 普通管束制度的改造营 105
第121条 在普通管束制度的改造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106
第122条 严格管束制度的改造营 107
第123条 在严格管束制度的改造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108
第124条 特别管束制度的改造营 109
第125条 在特别管束制度的改造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110
第126条 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的人服刑的特别管束制度的改造营 112
第127条 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的人在特别管束制度的改造营中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112
第128条 改造村 113
第129条 在改造村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114
第130条 监狱 115
第131条 在监狱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116
第十七章 在教养营执行剥夺自由刑的特点 117
第132条 教养营 117
第133条 在教养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119
第134条 在教养营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的奖励措施 121
第135条 教养营中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奖励措施的特点 121
第136条 教养营中对被判处剥夺自由人适用的处罚措施 122
第137条 教养营中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处罚措施的程序 122
第138条 对被刑人适用奖励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教养营公职人员 123
第139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达到成年后仍留在教养营 123
第140条 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从教养营移送到改造营 124
第141条 教学教育过程的组织 124
第142条 社会团体参与教养营的工作 125
第五编 限制军职刑、拘役刑和军纪营管束刑对被判刑军人的执行 126
第十八章 限制军职刑的执行 126
第143条 限制军职刑的执行程序和条件 126
第144条 从被判刑军人的军饷中扣款 126
第145条 被判刑军人的调动 126
第146条 对被判刑军人的教育工作 127
第147条 限制军职刑执行的终止 127
第148条 被解除军职的被判刑军人免于服限制军职刑或进行改判 127
第十九章 拘役刑对被判刑军人的执行 127
第149条 被判刑军人服拘役刑的场所 127
第150条 被判刑军人分开关押 128
第151条 将被判刑军人押送到禁闭室 128
第152条 被判刑军人服拘役刑的程序和条件 128
第153条 对被判刑军人适用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128
第154条 被判刑军人法律地位的特点 129
第二十章 军纪营管束刑的执行 129
第155条 军纪营管束刑的服刑场所 129
第156条 军纪营的管束制度 130
第157条 军纪营管束制度的特点 130
第158条 被判刑军人的探视 130
第159条 被判刑军人接收包裹、转交物品和印刷邮件 131
第160条 被判刑军人的通信 132
第161条 被判刑军人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 132
第162条 被判刑军人离开军纪营短期外出 132
第163条 被判刑军人的军事训练 133
第164条 被判刑军人的劳动 133
第165条 对被判刑军人的教育工作 134
第166条 军纪营中服刑条件的变更 134
第167条 对被判刑军人适用的奖励措施 134
第168条 对被判刑军人适用的处罚措施 135
第169条 适用奖励和处罚措施的程序 135
第170条 被判刑军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 136
第171条 被判刑军人在军纪营的时间计入一般军龄 136
第六编 免于服刑 对免于服刑的被判刑人的帮助和监督 137
第二十一章 免于服刑 137
第172条 免于服刑的根据 137
第172-1条 关于免于服刑的通知 137
第173条 服刑的终止和释放的程序 137
第173-1条 对从剥夺自由场所释放人员确定行政监管 139
第174条 被判刑军人免予服刑 140
第175条 提请提前免于服刑和将未服完部分的刑罚改判为较轻刑种的程序 140
第176条 申请特赦的程序 145
第177条 被判刑人延期服刑 145
第178条 对遵守延期服刑条件的监督 146
第178-1条 按规定程序被确认患有毒瘾的被判刑人延期服刑和对遵守延期服刑条件的监督 147
第179条 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地位 148
第二十二章 对服刑后释放的被判刑人的帮助和监督 149
第180条 刑罚执行机构的行政协助对获释的被判刑人进行劳动安置和生活安置以及对他们适用医疗性措施的职责 149
第181条 对服刑刑后释放的被判刑人的帮助 150
第182条 获释的被判刑人获得劳动安置和生活安置以及其他社会帮助的权利 151
第183条 对服刑后获释人员的监督 151
第七编 死刑的执行 152
第二十三章 死刑的执行 152
第184条 执行死刑的一般规定 152
第185条 被判处死刑的人的法律地位 152
第186条 执行死刑的程序 153
第八编 对被判缓刑人员的监督 155
第二十四章 对被判处缓刑人员行为的监督 155
第187条 对判处缓刑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 155
第188条 对被判缓刑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 155
第189条 考验期的计算 156
第190条 被判缓刑人员的责任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