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总则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2
案例1:民事合同的作用 3
案例2: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3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5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5
第五条 【公平原则】 7
案例3:显失公平的认定 8
案例4: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9
案例5: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条款 11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11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13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5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15
案例6: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18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19
案例7: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1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 22
案例8: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24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与文本】 25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30
案例9:当事人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30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 32
案例10:构成要约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32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33
案例11:挂牌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36
案例12:对商品房买卖有重大影响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 37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38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39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40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41
案例13:受要约人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该要约不可撤销 42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43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44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44
案例14:根据交易习惯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45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46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47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 47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47
案例15: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48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49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49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50
第三十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50
案例16: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未被接受则合同不成立 51
第三十一条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52
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53
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53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54
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55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55
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57
案例17: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58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58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59
案例18: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61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61
案例19: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该条款无效 63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64
案例20: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64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65
案例21: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7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 68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70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70
案例22:补充协议的效力 72
案例23: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72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73
案例2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74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75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76
案例2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77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78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80
案例26:私刻单位公章并使用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82
案例27:家庭成员合理处分家庭共同财产,对其他家庭成员构成表见代理,家庭内部的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82
案例28:代理人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83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84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85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86
案例29:合同效力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标准 89
案例30: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90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90
案例31: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系无效合同 92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93
案例32: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可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撤销合同 96
案例33: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 97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97
案例34: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内行使 98
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99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100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02
案例35: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103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104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05
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105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105
案例36:合同条款应当优先适用民商事习惯 106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107
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 109
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109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110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111
案例37: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针对同一合同关系下的请求权 112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 113
案例38: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 114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115
案例39: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116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17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118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 119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 119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120
案例40: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123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124
案例4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126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127
案例42: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129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130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30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 130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132
第七十九条 【债权让与】 132
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135
案例43:债权人转让权利,经通知债务人后发生效力 136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137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138
案例4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 138
第八十三条 【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139
第八十四条 【债务承担】 140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 140
案例45:债务承担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 141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 142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142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143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144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145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48
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 148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149
案例46: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150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151
案例47: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即单方解除合同,应自负全部损失 152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152
案例48: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157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 157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158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59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160
第九十九条 【法定抵销】 161
案例49:法定抵销的条件 162
第一百条 【约定抵销】 164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法定情形】 164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166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法律后果】 166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 167
第一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 167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 168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69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169
案例50:医疗服务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行为的认定 170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 170
案例51: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 171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72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72
案例52:继续履行合同所需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 173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 173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174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失赔偿额】 175
案例53:损失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78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180
案例54:对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可依法变更的条件 181
案例55: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 182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183
案例56:给付定金乙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退还 187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188
案例57: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88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89
案例58: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0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191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192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19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19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195
案例59: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受损害方应明确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197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98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 198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 198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 199
案例60:目的解释应按照理性第三人的通常理解进行 200
案例61:合同解释应当考虑综合情况确定其真实意思 200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 201
案例62: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0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 205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207
案例63: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209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诉讼时效】 209
分则 211
第九章 买卖合同 211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211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212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 213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14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217
案例64: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不付款,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21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义务】 220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221
案例65:附随文件是特种设备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22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留】 223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224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 225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226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227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228
案例66:标的物没有交付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30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231
案例67:买受人迟延接受标的物,买受人应当自此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 231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232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233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233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234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34
案例68: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235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236
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237
案例69:出卖人转让被盗车辆的买卖合同无效 237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238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239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240
案例70: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41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 242
第一百五十五条 【承受人权利】 242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246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247
案例71: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 248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248
案例72:已经过验收的标的物,买受人无权再行提出质量异议 251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252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253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254
案例7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价款 25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255
案例74:买受人接收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256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257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258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258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259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260
案例75: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法定条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261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 262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262
案例76: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但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3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264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26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265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 26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265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265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66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266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266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266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267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267
案例77:因检修停电前供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8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抢修义务】 269
案例78: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0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271
案例79:用电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电费和滞纳金 272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273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273
案例80:由开发商向业主供热的,其具有强制缔约义务 274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274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的定义】 274
案例81:“打赌”不具有无偿赠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成立 274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275
案例82:目的赠与行为在赠与目的实现后不得随意撤销 276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 277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277
案例83: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78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279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280
案例84: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80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281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282
案例85:有抚养义务的受赠人不履行该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83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284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285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285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28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 285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286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 286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286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 286
案例86: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87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 287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287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用途的限制】 288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 288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288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288
案例87: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89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289
案例88: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290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291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291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291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291
案例89: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约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293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294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 294
案例90:名为联营合同实为租赁合同 294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294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295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296
案例9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96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297
案例92:租赁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租金 297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 298
第二百一十八条 【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 299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299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300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300
案例93: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01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 302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 302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302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 303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304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304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305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305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306
案例94: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307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309
案例95: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的,承租人可以不支付租金 309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310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311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311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312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312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313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313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313
第二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 314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 314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315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315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 316
案例96:融资租赁租金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317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18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19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319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320
案例97: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320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321
案例98: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32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322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32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324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 324
案例99: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是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324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325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325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 326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326
案例100:承揽人没有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6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 327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327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327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327
案例101: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8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329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验收】 329
案例102: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应当进行验收 329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329
案例103:定作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329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331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331
案例10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332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333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333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 333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333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334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334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 334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 334
案例105: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34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335
案例10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工程合同无效 338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339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339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340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340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340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340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 341
案例107:发包人不履行竣工验收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341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342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342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342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343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343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343
案例108:发包人变更计划,工程期限可以顺延 344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344
案例109: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346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347
案例110: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347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34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49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 349
案例111:承运人和旅客是运输合同双方主体 349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350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350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351
第二百九十二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351
第二节 客运合同 351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351
案例112:根据交易习惯旅客踏上公交车客运合同成立 352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352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 355
案例113:旅客退票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 355
案例114:机票上的“不得退票”规定,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356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357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357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358
第二百九十九条 【迟延运输的责任】 358
第三百条 【变更运输工具】 358
第三百零一条 【救助义务】 358
案例115:承运人怠于履行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58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360
案例116:旅客下车不慎摔伤,承运人当依法赔偿 361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362
案例117: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362
第三节 货运合同 363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 363
案例118:托运人负有如实告知托运物情况的义务 364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366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366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366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366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367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367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368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369
案例119: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370
第三百一十三条 【同一方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371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灭失下运费的处理】 371
第三百一十五条 【货物留置权】 372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 372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372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372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373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 373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73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374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37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75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375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375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375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377
案例120:技术合同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目的 379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380
案例121:职务技术成果取得利润,完成人才可以主张奖励或报酬 382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383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384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384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386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386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387
案例122: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88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 389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389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389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389
案例123:合作开发方的认定标准 391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392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392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392
案例124:非因当事人主观原因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393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394
案例125: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94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396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397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398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398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399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400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400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400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400
案例126:技术秘密让与人违反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01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403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403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403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 403
案例127: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应当返还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403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 405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405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406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406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406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 406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407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407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407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408
案例128:技术服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408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409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09
案例129:受托人未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409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411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411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411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的定义】 411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 411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412
案例130: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413
案例13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 413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 415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妥善保管义务】 415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415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 416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16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417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418
案例132: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9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420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领取】 420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返还】 421
第三百七十八条 【货币等的返还】 421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421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421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422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422
案例133:“交付验收”是仓储合同的成立要件 422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423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 423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 424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 424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 424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425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 425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425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425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 426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427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提存仓储物】 427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 428
案例134: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仓储物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9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429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430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 430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 430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 430
案例135: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431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432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433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433
第四百零二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 434
案例136: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434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436
第四百零四条 【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437
案例13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437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438
案例138: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438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439
案例139: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40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441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 441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442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 443
案例140: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443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444
第四百一十二条 【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445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446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446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 446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447
案例141: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447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448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 448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448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449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处置】 450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450
案例142: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行纪人应当赔偿委托人受到的损害 450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452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委托合同的法律适用】 452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452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定义】 452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453
案例143:“跳单”违约的认定 453
案例144:居间人没有违反居间合同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455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456
案例145:居间合同有效,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456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457
案例146: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委托人仍应当支付居间报酬 457
附则 459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459
配套法规 4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4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 4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472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 4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 4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4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4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 4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7月25日) 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2010年10月28日) 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 5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 5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16日) 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1995年6月30日) 5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 5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5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 54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6月4日) 5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 547
实用附录 548
各类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原则 548
违约责任的形态与责任形式 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