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基础理论 3
1.为什么说司法会计与司法会计鉴定之间不宜混称? 3
2.为什么说我国司法会计学尚未真正形成? 4
3.为什么说司法会计属于法学范畴而不是会计学范畴? 5
4.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是消除“查账化的司法会计鉴定”现象的破局之策? 7
5.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是我国司法会计技术规范化建设的顶层设计? 8
6.为什么说对象与方法不同是司法会计鉴定与查账的本质区别? 10
7.为什么说长期以来“查账化的司法会计鉴定”现象比较普遍? 11
8.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也是有局限性的? 13
9.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必须遵循诉讼证据规则要求? 14
第二篇 应用理论 21
1.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当分解为客体与对象? 21
2.为什么说厘清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原理,是合理认识司法会计鉴定与查账本质区别的有效保障? 22
3.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必须坚持“去查账化”原则? 24
4.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客体是涉案会计事实,对象是涉案会计资料? 25
5.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查账意见各有优势? 26
6.为什么说“去查账化”原则有利于为涉案查账松绑? 28
7.为什么说目前暂不宜将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纳入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 29
8.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中,目前暂不适宜提供各类统一表式? 31
9.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检材的选取范围应当是涉案会计资料? 32
10.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不宜称为鉴定证据? 34
11.为什么说原始凭证不宜另称为财务资料? 35
12.为什么说论证是司法会计鉴定的灵魂? 36
13.为什么说鉴定意见未被采信并不一定是鉴定人的责任? 38
第三篇 技术方法 43
1.为什么说原则与假定是更好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方法? 43
2.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受理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47
3.为什么说明确鉴定要求应当是鉴定人的责任? 48
4.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的检验部分不宜叙述涉案会计事实的发生过程? 49
5.为什么说言词材料和其他鉴定意见等非涉案会计资料,不能被选作司法会计鉴定的检材? 51
6.为什么说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检材上签字承认自己的刑事责任? 52
7.为什么说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及其真实有效性的证明责任必须改由鉴定人承担? 54
8.为什么说对挪用库存现金的案件,必须检验案发当日的现金库存盘存情况? 55
9.为什么说对于挪用案件,除了数额之外,还必须证明被挪用资金的用途和天数等涉案会计事实? 57
10.为什么说对涉案资产价值的鉴定必须以涉案会计资料的记录为依据? 58
11.为什么说对篡改银行对账单的挪用不宜认定为成本性支出? 59
12.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可以借鉴而不是必须借鉴审计工作底稿的做法? 61
13.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必须提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62
14.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只能对涉案会计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提出鉴定意见,而不能判定法律责任? 64
15.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文书名称应统一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5
16.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应当这样拟文? 66
17.为什么说鉴定人落款部分标注的技术职称必须是国家认可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0
18.为什么说鉴定人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的落款应当是签名并盖章? 71
19.为什么说要将检材作为附件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起装卷? 73
第四篇 技术规范 77
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草案) 77
第五篇 规范解读 103
1.[注1,4,8,10]为何本规范仅限定于实体性技术规范范围之内?既然如此,又为何提出了司法会计鉴定所特有的程序性规范? 103
2.[注2]为何要特别指出本规范仅适用于司法会计鉴定? 103
3.[注3]为何本规范明确表示“不提供查账工作指南”? 104
4.[注4]感觉上,本规范虽说是实体性的技术规范,但在具体阐述技术方法方面比重很小,术语定义和原则、假定、工作原理等占了很大的比重,倒更像是一个程序性的规范。为何本规范不能写成让人一看就懂,就能照着做的工作指南?还要求鉴定人必须更多地依据原则和假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104
5.[注5]既然说本规范对查账、咨询和文证审查等工作无约束力,但又为何说这些工作可以参照执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 106
6.[注6]为何说诉讼活动外的有些会计专业证明活动应当参照执行本规范技术要求? 106
7.[注7]为何允许现行主要技术方法与本规范技术要求之间的差异被分阶段适应? 107
8.[注9]本规范为何不提供各类统一表式? 108
9.[注11]为何将“在诉讼活动中,经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的传统提法,简化成了“应诉讼需要,经受委托或指派”? 108
10.[注12]为何要在“鉴定意见”的定义中,特意排斥查账意见、咨询意见和文证审查意见? 109
11.[注13]司法部有关司法鉴定文书规章中已明确将“鉴定检验报告意见”纳入鉴定意见文书,本规范却为何称暂不包含? 110
12.[注14]按传统的说法,鉴定意见的依据一般称作为“鉴定证据”,本规范为何却称作为“鉴定依据”? 110
13.[注15]既然检材是用来被检验的,那又为何又被用来作为论证的主观依据? 111
14.[注16,17,18]为何本规范将专门性问题的范围局限于会计专业?相应地也将鉴定资料限定于涉案会计资料? 112
15.[注19]在定义涉案会计资料中,“能够”是指什么? 113
16.[注20]我国《会计法》第十四条早已经明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本规范为何又重复说原始凭证也是涉案会计资料?但同时又为何说其中的言词材料不能单独选作为涉案会计资料?这又是为什么? 114
17.[注21]本规范对鉴定资料提供人的定义有何实际意义? 114
18.[注17,22]本规范中有关鉴定资料与检材的规定,为何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所不同? 115
19.[注23]既然鉴定资料是涉案会计资料,那么是否可以具体明确涉案会计资料的收集范围? 116
20.[注24]为何检验不是指查账、叙事和评论等方法? 117
21.[注25,33]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已提出了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本规范为何不写入其中,却另外提出了一套原则和假定? 117
22.[注26]实际工作中,鉴定一般都是从查账开始的。本规范设立“鉴定与查账有别原则”是否有实际意义? 118
23.[注27]实践中,一般是将涉案会计资料复印后作为检材附于鉴定书后面的,而法律又好像规定应当是原件的。所以,尽管有现实需要,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心里是比较纠结的。现在,本规范明确说检材可以是复印件,有何法律依据? 119
24.[注28,39]为何不得要求当事人在检材上承认自己的法律责任? 119
25.[注29,31]“内容能够辨认”,这是对检材外观的最基本要求。本规范为何要多此一举,重复提出这一要求? 120
26.[注30,41]为何一份检材必须由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材印证? 121
27.[注31,37,63,64]“检材内容应当与鉴定要求具有紧密联系”,这是最起码的要求,本规范的此项规定是否多此一举? 121
28.[注32]鉴定人是否合格适业,这是一个鉴定的程序性规范,本规范是否有必要作出规范? 122
29.[注33]本规范提出鉴定假定有何意义? 123
30.[注34]本来,鉴定人所选用的鉴定技术方法就应当是合理的,本规范再提出“技术方法合理性假定”还有何意义? 123
31.[注35]应当说,较之于查账,鉴定是更高层次的专业诉讼证明手段,因而鉴定意见对于诉讼证明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可本规范又提出了“鉴定意见重要性假定”,有何实际意义? 124
32.[注36]在鉴定理论研究中,很少有涉及“鉴定工作原理”的。但这又是一个理论性问题,在本规范这样一个实体性技术规范中提出有何意图? 125
33.[注38]“动态受理”这一提法闻所未闻,该如何理解? 126
34.[注40]为何本规范要规定将检材粘贴在标准的空白纸上? 127
35.[注42]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已对司法鉴定文书格式作出了统一规定,本规范为何没有遵照执行,而是另搞了一套? 127
36.[注43,44]实践中,为了使人一眼就能看出是哪一个案件,一般都是以案件名做前缀作为鉴定书名称的。但本规范却要求统一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作为鉴定文书名称,是否不太切合实际需要? 128
37.[注45]鉴定意见文书是独立第三方的观点,在意见书中将案情概要放进去,经常会受到律师的质疑。所以,本规范要求写案情概要是否合理、可行? 128
38.[注46]本规范为何不允许鉴定人在检验部分发表评论和叙事? 129
39.[注47]本规范要求在每完成一项检验表述后,均必须在结尾括号内注明所依据的检材编号或附表序号,这与习惯性做法不太吻合,因此,这一要求是否可行? 129
40.[注48]在论证分析中不能重复检验部分或鉴定意见的内容,本就是一个常识,本规范为何重复提出这一要求? 130
41.[注49]如何理解本规范要求“鉴定人应当对检材所反映的涉案会计事实的真实性等问题,表述一个明确的主观判断意见”这句话? 130
42.[注50]在避免对涉案会计事实法律性质作出主观判断中,如何理解“尽可能”的意思? 131
43.[注51]如何理解鉴定意见表述不可“模棱两可”的意思? 131
44.[注52]为何要规定鉴定意见书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盖章? 131
45.[注53]鉴定人是否可在鉴定书中注明自己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32
46.[注54]本规范为何规定要将检材与鉴定意见文书绑在一起连续编页? 133
47.[注55]鉴定人为何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向被告人宣读鉴定意见? 133
48.[注56]为何要在本规范中放入“技术方法特别提示”的内容? 134
49.[注57]对于挪用库存现金的案件,为何要检验截至案发日的库存现金盘存记录? 134
50.[注58]为何对于资本性支出的案件应当检验支出去向、发生日至转账日的时间等? 135
51.[注59]为何对于成本性支出的案件无需检验支出日之后是否冲回的情况? 136
52.[注60]在财物成本的鉴定中,为何只能以账面价值为依据?若对于账面价值有疑义的,该如何处理? 136
53.[注61]鉴定风险责任界定应属于程序性规范的内容,作为实体性规范的本规范为何将其纳入其中? 137
54.[注62]为何说鉴定意见未被鉴定意见使用人或法庭采信的,并非一定是评判鉴定责任的依据? 137
55.[注65]工作底稿是审计查账的方法,既然本规范主张“去查账化”,为何要将其纳入其中? 138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节选 140
参考文献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