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行为总论 1
Ⅰ 法律行为之概念 1
一 法律行为之本质 1
二 抽象法律概念 6
三 私法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之功能性概念 7
A 私法自治原则之意义 7
B 法律行为之功能性概念 8
Ⅱ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10
一 债权行为与债之关系 10
A 债权行为与负担行为 10
B 债之关系 10
1 狭义与广义债之关系 10
a 狭义债之关系 11
b 广义债之关系 12
2 法定与约定债之关系 12
3 债之关系与法律关系 13
二 物权行为之概念 13
A 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 13
B 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 15
C 物权行为之类型 16
1 定限物权之设定 17
2 物权之移转取得 18
3 物权之变更 18
4 物权之丧失 19
三 物权行为之要件 19
A 动产与不动产 19
1 权利客体 19
2 土地 20
3 定著物—法律概念的展开 20
4 动产与物之概念 23
a 人非物 23
b 独立性 24
c 支配可能性 24
d 有体物与自然力 25
B 公示的要素 26
1 物权法公示原则与公示方法 26
2 登记 27
a 设权登记与宣示登记 27
b 土地登记之概念 28
3 占有与交付 29
a 固有的占有概念—直接占有 29
b 间接占有 30
c 占有辅助人 31
d 现实交付 31
e 现实交付之替代 32
C 意思要素 33
1 使物权发生变动之意思 33
2 物权契约 35
a 让与合意 35
b 设定行为 36
c 物权内容之变更行为 37
3 单独行为 37
4 以契约取代现实交付 38
a 占有改定 38
b 指示交付 38
Ⅲ 意思表示的概念 39
一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40
A 意思表示与契约 40
B 意思表示与合同行为 42
C 意思表示与单独行为 43
D 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上重要性的行为之区别 45
1 意思表示与准法律行为之区别 45
2 事实行为 48
二 意思表示的构成 49
A 客观要素 50
1 明示 50
2 默示 50
B 主观要素 52
1 行为意思 52
2 表示意思 52
3 效果意思 52
三 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53
A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53
B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54
四 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55
A 总说 55
B 对话与非对话意思表示的概念 56
1 意思表示之阶段 57
a 意思的形成阶段 57
b 意思有体化阶段 58
c 意思表示发出的阶段 58
d 意思表示达到的阶段 58
e 意思表示被相对人了解的阶段 58
2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58
3 对话的意思表示 58
C 非对话意思表示的发出 59
1 发出时点判断的重要性 59
2 发出的概念 60
D 非对话意思表示的生效 60
1 意思表示生效理论 60
a 表示主义 61
b 了解主义 61
c 发信主义 61
d 达到主义 62
2 以信件及传真传递意思表示 62
3 透过电脑所为之意思表示 64
a 自动化意思表示 65
b 电子邮件 65
4 透过受领使者 66
5 撤回 68
E 对话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69
1 发出 69
2 生效 69
第二章 契约之成立 71
Ⅰ 要约 71
一 要约之认定 71
A 要约确定性 72
B 受要约拘束之意思 72
1 要约或要约引诱 72
2 价目表寄送 73
a 一般商品广告 73
b 预售屋广告 74
3 货物标定卖价陈列 77
a 橱窗中摆设商品 77
b 自助商店 77
c 自动贩卖机 78
C 网页出售商品 78
1 非线上交易 78
2 网页上出售数位商品 78
3 网页上出售实体商品 79
二 要约之拘束力 81
A 概念 81
1 要约生效 81
2 实质拘束力 81
3 形式拘束力 81
B 要约拘束力之排除 82
C 要约之撤回 83
1 第95条第1项但书的撤回 83
2 撤回欠缺形式拘束力的要约 84
3 要约撤回之迟到 85
三 要约之消灭 85
A 要约之拒绝 86
B 承诺期限之经过 87
1 定有承诺期限 87
2 未定承诺期限 87
a 非对话为要约 87
b 对话为要约 88
C 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88
1 要约人于通知发出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88
2 要约生效前相对人死亡 89
3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死亡(要约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89
4 相对人丧失行为能力 90
5 与形成权行使相比较 90
Ⅱ 承诺与合意 91
一 契约成立概说 91
A 要约承诺意思表示一致 91
B 意思实现 93
C 交错要约 94
D 契约成立模式分类之检讨 95
二 承诺的意思表示 96
A 受承诺拘束的意思 96
B 承诺发生效力 97
1 时点 97
2 承诺之撤回 98
C 明示或默示 98
D 承诺之迟到 99
三 意思实现 100
A 意思实现一般论 100
1 单独行为中的意思实现 100
2 契约中的意思实现 101
B 意思实现的类型 101
1 履行行为 102
2 受领行为 103
C 民法第161条之法律性质 103
四 特殊情形 105
A 沈默 105
1 原则:不具意思表示之价值 105
2 约定一方之沈默具有一定之意义 108
3 规范化之沈默 108
B 因典型的社会行为而成立契约? 109
1 问题之提出 109
2 理论之兴衰 110
3 事实上契约关系理论 111
C 预约及有类似效果的制度 112
1 预约 112
a 预约与本约 112
b 预约与本约之区别 113
c 要物契约中的预约 115
2 优先购买权 116
3 买回 118
4 选择权契约 119
5 范畴契约 120
D 拍卖与投标 121
1 公开市场拍卖 121
2 以投标方式拍卖 122
3 政府采购 123
五 合意与不合意 125
A 意思表示一致(合意) 125
1 第153条第1项之规定 125
2 必要与非必要之点 126
3 受契约拘束之意思 127
4 契约内容之确定性 128
B 不合意 130
1 公然不合意 130
2 隐藏不合意 130
C 商人确认信 131
Ⅲ 具有拘束力与不具有拘束力之约定 134
一 契约拘束力 134
A 形式拘束力 134
B 实质拘束力(契约之效力) 134
C 契约拘束力之依据 136
二 不具拘束力之约定 138
A 约定双方当事人明示排除拘束力 138
B 好意施惠约定 138
C 配偶与亲属关系中的约定 139
三 无偿契约在契约法中特殊之地位 140
A 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之概念 141
B 赠与约束 142
C 其他无偿行为 144
1 保证 145
2 无偿使用他人之物 146
3 无偿劳务给付 147
第三章 契约自由原则及其界限 149
Ⅰ 总说 149
一 契约原则 149
A 意义 149
B 悬赏广告:契约或单独行为说之争论 150
1 概念 150
2 法律性质与法学理论之功能 151
3 契约说之评价 153
二 契约自由原则 154
A 广义与狭义之契约概念 154
B 契约自由原则之内涵 155
1 缔约自由 155
2 相对人选择自由 156
3 方式自由 156
a 契约不要式原则 156
b 约定方式自由 156
4 内容自由 156
a 类型自由 156
b 以契约排除任意规定之适用 157
5 变更自由 157
6 结束自由 157
C 与物权法定主义相比 158
D 契约自由原则在私法自治原则中之优越地位 159
三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161
A 契约自由之功能 161
1 简化 161
2 弹性 161
B 契约自由之限制 162
C 契约正义 163
D 契约自由之评价 164
Ⅱ 缔约强制 166
一 缔约自由与缔约强制 166
二 直接缔约强制 167
A 公用事业之缔约义务 167
B 医事契约之缔结 168
C 其他规定 169
三 间接缔约强制 169
Ⅲ 契约方式规定 171
一 总说 171
A 方式规定之发展 171
B 法定方式之种类 173
1 书面 173
2 公证 173
C 方式之目的 174
1 证据目的 174
2 警告目的 174
3 区隔功能 174
4 资讯透明化、说明功能 175
二 不动产契约之法定方式 175
A 不动产契约 175
B 第758条2项书面规定之适用对象 176
C 第166条之1施行前 177
1 不动产买卖 177
2 抵押权设定 178
3 不动产赠与约束 178
D 第166条之1施行后 179
三 方式欠缺之效果 181
A 原则 181
B 未经公证之不动产债权契约 181
C 未经公证瑕疵之治愈 183
D 约定方式之欠缺 184
Ⅳ 契约内容自由之限制 185
一 抵触强制禁止规定 185
A 强制禁止规定之判断 186
B 违反禁止规定 187
1 取缔规定 187
2 效力规定 188
3 区别 189
C 违反强制规定 190
D 脱法行为 191
二 违背公序良俗 192
A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概念 192
B 第72条之规范功能与主要适用对象 194
C 案例类型 195
1 宪法基本权之保障 195
2 过度限制个人及经济行动自由 196
3 基于性关系之给付约定 197
4 暴利行为 198
三 定型化契约 200
A 概念与功能 201
1 定型化契约条款与个别磋商条款 201
2 功能 203
a 合理化功能 203
b 漏洞填补功能 203
B 规制之必要性 204
1 谈判地位不对等 204
2 个别交涉成本过高 205
3 契约正义无法达成 206
C 规制之基本模式 207
1 司法规制 207
2 行政监督 208
3 其他 209
D 定型化契约有效成立之检查步骤 210
1 定型化契约之认定 210
2 订入契约 210
3 定型化契约条款与个别磋商条款是否有矛盾 212
4 定型化契约之解释 212
5 内容规制 212
第四章 能力与意思之欠缺 217
Ⅰ 行为能力之欠缺 218
一 行为能力制度 218
A 行为能力之概念 218
B 类型化或阶段化之行为能力制度 218
C 未成年人之保护 219
二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221
A 总说 221
B 无须经法定代理人允许之法律行为 222
1 依其年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 222
2 纯获法律上利益 224
C 须经允许之法律行为 225
1 允许 225
2 第84条之允许 226
3 第85条之允许 226
D 须经允许但未得允许之法律效果 227
1 单独行为 227
2 契约 227
3 第83条 229
三 意思能力不足高龄者之保护 230
A 监护宣告 230
1 禁治产宣告之废止 230
2 监护宣告原因 231
3 监护宣告之效力—无行为能力 232
B 辅助宣告 233
1 辅助宣告之原因 233
2 辅助宣告之效力 233
C 意思能力 234
D 任意成年监护制度 236
Ⅱ 虚伪表示 237
一 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238
二 通谋虚伪表示 239
A 概念与当事人间之效果 239
B 第三人之保护 241
1 信赖保护原则 242
2 第三人 243
3 不得对抗第三人 244
C 隐藏行为 246
三 信托行为与借名契约 247
A 让与担保 247
B 信托法之信托 248
C 借名契约 250
Ⅲ 意思表示错误 253
一 总说 253
A 与意思表示有关之错误 253
1 意思形成阶段之错误 254
2 意思表达阶段之错误 255
a 内容错误 255
b 表示(行为)错误 255
c 传达错误 255
d 非基于表意人之意思而发出 256
3 意思表示生效阶段之错误(误解) 256
4 意思表示错误之概念理解 257
B 意思说与表示说之对立 258
C 我国民法规定之特色 259
1 错误之意思表示并非无效 259
2 有限度承认得撤销之错误 260
3 撤销权之要件,仅斟酌表意人个人之情事 260
4 意思表示撤销后,表意人须负赔偿之责 260
二 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规定之适用 261
A 意思表示解释优先 261
1 确定发生法律上拘束力之内容 261
2 确定契约是否成立 261
3 隐藏不合意与意思表示错误 262
B 意思表示解释之基本原则 264
C 自然解释 265
1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265
2 共同主观意思 265
D 规范解释 267
三 错误撤销之要件 269
A 表意人陷于得撤销之错误 269
1 表达阶段之错误 270
a 内容错误 270
b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之错误 272
c 传达错误 273
2 性质错误 273
3 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得依错误规定撤销 274
B 错误须有重要性 277
C 错误非因表意人之过失 278
D 撤销权未被排除 280
1 除斥期间之经过 280
2 错误有利于表意人 280
3 相对人愿以表意人主观所欲之内容发生效力 281
四 撤销权之行使与撤销之效果 281
A 撤销权之行使 281
1 有相对人之单独行为 281
2 撤销之客体 282
B 意思表示无效 283
C 损害赔偿 283
Ⅳ 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 285
一 欠缺行为意思 285
二 欠缺效果意思 286
三 欠缺表示意思 287
A 表示意思是否为意思表示之主观要素 287
B 欠缺表示意思之效果 288
四 意思表示非基于表意人意思而发出 289
A 意思表示是否发出 290
B 法律效果 290
Ⅴ 诈欺与胁迫 291
一 诈欺 292
A 诈欺行为 292
1 虚伪陈述 292
2 不作为 293
B 意思表示与诈欺行为间须有因果关系 295
1 诈欺行为使表意人陷于错误 295
2 因果关系 295
C 诈欺故意 296
D 诈欺之人为相对人以外之人时 296
1 原则 296
2 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297
3 相对人对该第三人之行为应负责任 297
E 保险法第六四条与诈欺之撤销 297
F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98
二 胁迫 298
A 胁迫之行为 298
B 胁迫具有违法性 299
1 手段不法 300
2 手段合法 300
C 胁迫之故意 301
第五章 代理 303
Ⅰ 总说 303
一 归责规范创设之契机 303
A 扩张经济活动空间 303
B 使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参与法律交易活动 304
C 使团体能参与法律交易 305
二 归责规范之种类 305
A 有关契约成立之归责规范 306
1 法定代理 306
2 意定代理 306
3 代表 307
4 使者 308
a 表示使者与积极代理 309
b 受领使者与消极代理 309
B 有关损害赔偿之归责规范 310
1 履行辅助人 310
2 侵权行为中受雇人 310
C 有关占有之归责规范 311
三 我国民法代理规定之特色 311
A 割裂之立法体例 311
B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312
1 间接代理 313
2 直接代理 313
C 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315
D 意定代理与基础关系 316
四 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 318
A 代理之任意性或必要性 318
B 商事辅助人与商事代理人 319
C 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发展轨迹不同 319
Ⅱ 有效代理之要件与效果 321
一 代为或代受意思表示 321
A 代为意思表示(积极代理) 321
B 代受意思表示(消极代理) 322
二 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322
A 显名原则(公开原则) 322
1 表明代理意旨 323
2 代理人未表明自己姓名 323
3 隐名代理 324
B 未表明本人姓名 324
三 代理权 325
A 意义与性质 325
B 代理权之授与 326
1 代理权之授与非债之发生原因 326
2 有相对人之单独行为 326
a 内部授权 327
b 外部授权 327
c 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授与代理权 328
3 代理权授与之方式 328
4 复代理 330
5 授权行为之瑕疵 331
6 商事代理权之授与 331
C 代理权范围之确定 332
1 民事代理权范围之确定 332
a 代理权的种类 332
b 代理权范围确定原则 333
c 概括委任并授与概括代理权 334
2 商事代理权范围之确定 335
D 代理权之限制 336
1 民事代理 336
2 商事代理 338
3 共同代理权 339
4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之禁止 340
a 自己代理 340
b 双方代理 341
c 目的性限缩 341
5 代理权之滥用 343
E 意定代理权之消灭 344
1 基础关系消灭与授权行为之无因性 344
a 基础关系结束 345
b 基础关系所生之契约不生效力 345
2 代理权之撤回 348
3 其他消灭原因 349
a 授权行为解除条件成就或终期届满 349
b 代理权之抛弃 349
c 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49
四 效果 350
A 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50
B 代理行为之瑕疵 350
Ⅲ 无权代理 351
一 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351
A 无权代理之概念 351
B 本人之承认 351
C 相对人之催告与撤回 352
二 表见代理 352
A 总说 352
1 表见代理之概念 352
2 权利外观理论 354
a 代理权外观之存在 354
b 可归责于本人 354
c 相对人正当信赖 355
3 表见代理法则之适用范围 356
a 不法行为及事实行为? 356
b 代表 358
B 代理权继续存在的表见代理 358
1 相对人知授权事实,不知代理权已消灭 359
2 授权书外的代理权限制—授权书所表彰的权利外观 360
3 授权书未缴回 361
C 授与代理权之表见代理 362
1 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 362
a 许他人以其支店名义营业 363
b 交付印章 364
c 表见商事代理人 366
2 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 367
D 法律效果 369
1 相对人得主张本人应负授权人责任 369
2 相对人得主张无权代理 371
三 无权代理人责任 371
1 不成为契约当事人 371
2 损害赔偿之法律性质 371
3 无权代理人为未成年人 374
第六章 契约不生效力 375
Ⅰ 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375
一 不生效力之概念与种类 375
二 法律行为无效与被撤销 377
A 无效之概念 377
1 当然无效 377
2 自始无效 377
3 确定无效 377
4 绝对无效 378
a 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378
b 处分行为相对无效 378
B 法律行为被撤销 380
1 法律行为得撤销 380
2 得撤销法律行为之追认 380
3 法律行为被撤销 381
C 法律行为一部无效 381
1 部分无效 381
a 单一法律行为 381
b 法律行为可分 382
c 一部无效 383
2 特别规定 384
3 全部无效与否之判断 384
a 第111条之法律性质 384
b 一部无效之效果当事人有约定 384
c 未约定时 385
D 无效法律行为之转换 385
三 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387
A 效力未定之概念 387
B 须得第三人同意之法律行为 387
四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388
A 处分行为 389
1 概念 389
a 以个别权利为处分对象之处分行为 389
b 以契约关系为处分对象之处分行为 389
2 有效处分行为之要件 390
a 处分行为以契约为原则 390
b 处分行为常须具备公示要件 391
c 处分权限 391
d 处分权限之授与 391
3 与负担行为之不同 392
a 处分人须具有处分权能 392
b 处分行为有标的物特定主义之适用 393
c 物权行为有公示性原则之适用 393
d 处分行为有优先性原则之适用 393
B 无权处分效力未定 394
1 无权处分之概念 394
2 承认 395
3 处分人取得权利 396
4 第118条第2项之类推适用 397
C 善意取得 398
Ⅱ 条件及期限 401
一 条件总说 401
A 条件之概念 401
1 条件之用语 401
2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404
a 停止条件 404
b 解除条件 405
3 区别 407
a 清偿期约定 407
b 既成条件 407
c 不能条件 408
d 法定条件 408
4 法律行为之附款 409
a 条件期限 409
b 负担 409
B 条件之功能 410
1 计划与现实歧异时危险之分配 410
2 引导为特定行为之功能 412
3 形式拘束力之发生 413
C 不许附条件之法律行为 413
1 基于公益考量 413
2 基于私益考量 414
二 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 415
A 法定类型 415
1 债权契约附停止条件:试验买卖 415
2 物权行为附停止条件:保留所有权买卖 415
B 成就与否已定 416
1 条件成就 416
2 条件确定不成就 416
3 视为条件成就 417
4 视为条件不成就 419
C 条件成否未定前 419
1 并非全然不生法律效力 419
2 债权契约附停止条件期待权之保护 420
3 保留所有权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 421
三 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 422
A 条件成否已定 422
1 确定不成就 422
2 条件成就 422
a 于处分行为 422
b 债权契约附解除条件 423
B 条件成否未定前 426
四 期限 426
A 期限之概念与功能 426
B 区别 427
1 期限与条件 427
2 期限与清偿期 427
C 准用第100条之规定 428
Ⅲ 法律行为规定对物权行为之适用 428
一 具体适用情形 428
A 契约之成立 428
B 法律行为之生效 431
1 违反强行规定 431
2 违背公序良俗 432
3 违背法定方式 432
4 暴利行为 433
C 能力之欠缺 433
1 无行为能力 433
2 限制行为能力 434
a 单独行为 434
b 契约 434
D 意思表示之瑕疵 435
1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435
2 意思表示错误 436
3 意思表示受诈欺或胁迫 437
E 法律行为无效之法律效果 438
1 回复原状 438
a 瑕疵共同 438
b 仅债权行为不生效力 439
c 仅物权行为无效 439
2 损害赔偿 440
二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关系 441
A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 441
1 无因行为与要因行为 441
a 给与行为 441
b 要因给与行为 442
c 无因给与行为 442
2 物权行为无因性之概念 443
a 外在无因性 443
b 内在无因性 443
B 物权行为无因性下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444
1 债权契约不会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 444
2 物权变动不以原因行为有效为要件 445
3 不当得利 446
C 无因性原则之相对化? 446
1 相对无因? 446
2 瑕疵共同 448
a 适用法律行为规定之瑕疵共同 448
b 使物权行为成为有因之瑕疵共同理论 448
3 条件关联 449
a 依条件规定发生之条件关联 449
b 使物权行为成为有因之条件关联理论 449
4 法律行为一体性 449
Ⅳ 契约有效成立之要件 450
一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 450
A 传统见解 450
1 成立要件 450
a 一般成立要件 451
b 特别成立要件 451
2 生效要件 451
a 一般生效要件 452
b 特别生效要件 452
3 最高法院一般契约效力理论 452
B 要物契约与要式契约之预约理论 454
1 要物契约 454
2 要式契约 455
C 法律概念过度抽象化之产物 456
二 契约成立与生效的三个层次 458
A 契约成立 458
B 是否在契约自由原则容许之范围内 459
C 意思表示是否健全 460
三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区别契约之要件 460
民法之学习 463
Ⅰ 初习民法 463
Ⅱ 民法学习的目的 465
一 对已然发生之私权纷争为法律上之判断 466
二 事先规划法律生活、防止纠纷之发生 469
Ⅲ 法律学习与法律体系 471
Ⅳ 结语 479
事项索引 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