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语说明 1
总则 3
第一章 行车设备 4
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 4
第2条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 8
第3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 8
第4条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 9
第5条区间道岔设置及维修管理的补充规定 9
第6条电力机车牵引区段线路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 10
第7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 12
第8条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15
第9条在有接触网线路上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 16
第10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 17
第11条 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 17
第12条行车相关设备供电的补充规定 18
第13条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 18
第14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的规定 19
第15条在长大桥梁、隧道设置固定照明和安全报警装置的补充规定 21
第16条车站到发线上装卸散装货物的补充规定 21
第17条货车运用作业场设备检修的补充规定 22
第18条检查坑(沟)、检修坑(沟)、落轮坑、洗车库地沟等管理维修的补充规定 23
第19条货车故障轨边图像检测系统(TFDS)对列车动态检查作业的规定 24
第20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 25
第21条铁路建筑限界管理的补充规定 25
第22条行车计时设备校对、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 26
第23条尽头站台设置车钩缓冲装置及养护维修的补充规定 26
第24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 26
第25条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 28
第26条道岔加锁钥匙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 29
第27条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 30
第28条道岔清扫分工的补充规定 30
第29条 同杆架设电力线路和广播线检修分工的补充规定 30
第30条行车通信设备安装、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31
第31条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了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 32
第32条道口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 32
第33条防护设施管理维护的补充规定 34
第34条行车设备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的补充规定 34
第35条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 35
第36条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36
第37条对现有不符合《技规》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的补充规定 36
第二章 编组列车 37
第38条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 37
第39条旅客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 37
第40条机车重联编入列车及桥梁承载限制的补充规定 38
第41条附挂、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 38
第42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补充规定 39
第43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40
第44条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及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 41
第45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42
第46条重联机车间车钩、软管摘结的补充规定 42
第47条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运输和使用铁路车辆的补充规定 42
第48条翻车机及铁路货车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 43
第三章 调车工作 45
第49条非区段站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 45
第50条调车领导及指挥人的补充规定 45
第51条调车作业中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 46
第52条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46
第53条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48
第54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48
第55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 49
第56条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 50
第57条调车速度和岔线限制使用机车类型的补充规定 51
第58条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 52
第59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 53
第60条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 53
第61条正线、到发线调车的补充规定 54
第62条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4
第63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5
第64条机车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 55
第65条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 57
第66条密接式车钩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7
第67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58
第68条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 58
第69条调动专运、公务及特种用途车辆的补充规定 58
第70条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 59
第71条企业机车在车站调车的规定 60
第72条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 60
第73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60
第74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60
第75条中间站临时停运、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 61
第76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 61
第77条旅客列车换挂机车、确保安全正点的有关规定 62
第78条双机或多机出入段、在站转线、连挂车列及调车作业时分工的规定 63
第四章 行车闭塞 64
第79条电话闭塞的补充规定 64
第80条半自动闭塞设备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 65
第81条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 66
第82条双线半自动正方向一切有线电话中断,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办理行车闭塞通话的规定 66
第83条一切电话中断时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 67
第五章 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 69
第84条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69
第85条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69
第86条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 70
第87条使用自动按钮的补充规定 70
第88条稍停再开列车出站信号开放时机的补充规定 71
第89条在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71
第90条旅客列车在区间乘降点和未设车站发车人员的旅客乘降所发车的规定 71
第91条双线双向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 71
第92条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72
第93条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 74
第94条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 75
第95条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 75
第96条无列检作业场的中间站始发货物列车的规定 77
第97条发车的补充规定 77
第98条区间闭塞方式及机车信号类型的补充规定 77
第99条集中联锁车站使用变通进路办理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78
第100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 79
第101条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79
第102条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时办理行车的规定 79
第103条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 80
第104条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80
第105条推进运行及由区间退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 81
第106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 82
第107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82
第108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 85
第109条晋城北—月山间下行货物列车机车电阻制动的规定 85
第110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85
第111条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 86
第112条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87
第113条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轴温预报处理的补充规定 88
第114条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 90
第115条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 90
第116条在容许信号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 91
第117条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的补充规定 91
第118条在电气化区段安全作业的补充规定 91
第119条牵引供电停、送电程序的规定 92
第120条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94
第121条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 94
第122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 95
第123条电力机车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救援的补充规定 95
第124条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 96
第125条报废客车回送及调动的补充规定 97
第126条区间卸车的补充规定 97
第127条装卸车的规定 99
第128条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组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99
第129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100
第130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101
第131条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或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临时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 102
第132条汛期暴风雨中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102
第133条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处理规定 102
第134条列车通过大桥及长隧道的规定 103
第135条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 103
第136条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 104
第六章 信号 106
第137条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 106
第138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 107
第139条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 108
第140条机车信号机显示的补充规定 108
第141条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 108
第142条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 110
第143条信号标志、线路标志安装维修的补充规定 110
第144条响墩、火炬信号保管和试验的规定 111
第145条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 111
第146条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 111
第147条路基两侧植树造林及沿线、站内种植树木管理的补充规定 111
第七章 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 113
第14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 113
第149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规定 114
第150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规定 115
第151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补充规定 115
第152条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的补充规定 116
第153条处理旅客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117
第154条解除备用车的补充规定 117
第155条未携带和错误携带行车凭证的处理规定 117
第156条防洪重点地段行车的补充规定 117
第157条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 118
第158条救援列车、救援班、救援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 118
第159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补充规定 121
第160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 122
附件1 使用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 123
附件2 综合维修天窗作业实施办法 128
附件3 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 m的区段名称表 132
附件4 右置(进站、出站、通过、进路)信号机处所及名称 133
附件5 电务、通信、工务、机务、供电、电力、车务、车辆、信息技术部门间对行车设备分管办法 136
附件6 脱鞋器技术标准及检修 143
附件7 行车备品及配置数量 144
附件8 电务行车设备使用办法 151
计量单位符号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