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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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言浩主编;凌捷副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511878922
  • 页数:660 页
图书介绍:本书的编写体例参考了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分为总则与分则部分,总则部分依照合同法的总则体系进行论述,分则部分不仅涵盖了合同法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还包括了《合同法》未做规定,但在其他法律中有规定,且在审判实践中极为常见的合同。

上册 3

合同法 总则篇 3

第一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

一、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二、公平原则在格式条款无效认定中的适用 10

三、显失公平的判定原则 17

四、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24

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合同的无效认定 32

六、合同当事人可以因客观情势重大变化而终止或变更合同 38

七、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的区分适用 46

八、无名合同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52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60

一、内容明确的传真是要约,逾期的承诺不生效 60

二、撤销要约邀请造成相对方损失的责任承担 65

三、承诺人有权在不可撤销要约的承诺期限内做出承诺 72

四、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的认定 77

五、与有过失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82

六、以合同书形式确立的要约邀请的成立及其责任承担 88

七、无书面合同情况下不能仅凭增值税发票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 94

八、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合同不成立 99

九、未签字但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成立 104

十、缔约过失责任及其赔偿范围的认定 109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17

一、以一方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生效条件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117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127

三、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137

四、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146

五、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不足以认定一方欺诈 156

六、认定显失公平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统一 167

七、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企业借贷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173

八、重大误解以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合同主要内容存在误解为构成要件 180

九、“一物二卖”所形成的多份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185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92

一、债务转让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192

二、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反悔,卖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 203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209

四、双方违约情况下的合同继续履行 221

五、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227

六、中止合同履行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233

七、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条件 246

八、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25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261

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内容的,应认定为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原合同 261

二、债权让与完成后,原债权人即丧失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 269

三、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抗辩仍可向债权人主张 275

四、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对受让人继续有效而无须履行告知义务 282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依法应审批而未审批的,合同未生效 288

六、债权人未接受债务人向其出具债务转移承诺书的,应认定为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 297

七、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 304

八、借款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转让属于债权让与 311

第六章 违约责任 319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19

二、虽经气象部门发布了预警,“罕见”暴雨应属于不可抗力,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24

三、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29

四、理解欠款折让条款约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相联系 337

五、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酌减 340

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47

七、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不能同时适用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 355

八、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含非违约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非违约方因此而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作为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失 361

合同法 分则篇 373

第七章 买卖合同 373

一、违反内容具体的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相对方可以撤销合同 373

二、二手房买卖签订阴阳合同应以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房价款 379

三、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宣传内容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 385

四、“一房二卖”致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390

五、开发商交付房屋后仍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395

六、买受人不得以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400

七、销售者应当履行“假一罚十”的单方允诺 405

八、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及时履行检验义务和瑕疵通知义务 410

九、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应当遵循可预见性规则 420

十、履行费用过高时排除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适用 433

十一、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进行调整 438

第八章 赠与合同 445

一、法人能否成为赠与合同订立的主体 445

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分 452

三、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58

四、促销赠与物有瑕疵的,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463

五、基于婚姻或身份关系变更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467

六、已经交付并权利转移的赠与物能否回赠 472

七、父母赠与己方已婚子女房屋产权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480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无效 486

第九章 借款合同 492

一、认定借贷事实时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运用 492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并不必然为夫妻共同债务 498

三、无履行期限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504

四、未明确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顺序时还款顺序的确定 508

五、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 514

六、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及违约金的确定 519

七、“阴阳合同”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 525

八、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时应根据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 529

第十章 租赁合同 536

一、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536

二、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时承租人的权利 542

三、承租人损坏租赁物的赔偿责任 547

四、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551

五、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55

六、事实租赁关系认定及房屋使用费的计算 561

七、转租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566

八、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570

九、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75

十、不动产买卖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认定和处理 580

十一、同住人居住权及租赁权的保护 586

第十一章 融资租赁合同 590

一、融资租赁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590

二、融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595

三、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归属 599

第十二章 承揽合同 608

一、承揽合同性质的认定可以结合合同项下产品的特定性和合同价款中是否包含加工费来认定;同时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608

二、当事人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各自独立的,一方履行了义务不能证明另一方对等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615

三、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2

四、加工承揽合同中,预验收不构成对定作物的交付 628

五、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支付相应报酬,迟延履行的应支付逾期利息 640

六、定作人实际受领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意味着对工作成果质量的认可? 645

七、承揽人将其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650

八、第三人提出的质量异议不能必然作为定作人认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依据 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