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1
民事诉讼法 1
第一编 总则 2
第一章 法院 2
第一节 管辖 2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24
第二章 当事人 38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38
第二节 共同诉讼 61
第三节 诉讼参加 82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90
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 102
第一节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 103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征收 109
第三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117
第四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132
第五节 诉讼救助 149
第四章 诉讼程序 161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161
第二节 送达 168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193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204
第五节 言词辩论 235
第六节 裁判 261
第六节之一 司法事务官之处理程序 288
第七节 诉讼卷宗 289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292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292
第一节 起诉 294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367
第三节 证据 380
第四节 和解 455
第五节 判决 465
第二章 调解程序 517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539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 565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573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574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631
第四编 抗告程序 687
第五编 再审程序 709
第五编之一 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751
第六编 督促程序 753
第七编 保全程序 762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805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819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819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835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846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853
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859
旧民事诉讼法判例 865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869
民事诉讼须知 877
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886
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 913
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实施办法 914
民刑事诉讼卷宗灭失案件处理法 916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 918
公益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提起不作为诉讼许可及监督办法 919
法院选任律师及第三审律师酬金核定支给标准 920
第三审法院为无资力人选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办法 921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许可准则 922
各级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远距讯问作业办法 922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实施要点 924
民事阅卷规则 929
专家谘询要点 931
专家谘询日费旅费及报酬支给要点 933
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实施要点 934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及鉴定费支给标准 937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诉讼文书之影印、摄影、抄录及翻译费征收标准 939
邮务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实施办法 940
民事诉讼文书传真及电子传送作业办法 943
同一地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件事务分配办法 945
小额诉讼表格化诉状及判决格式规则 947
民事小额事件弹性期日规则 948
法院设置调解委员办法 949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调解委员日费旅费及报酬支给标准 950
民事诉讼集中审理程序参考要点 951
民事诉讼集中审理证人讯问、发问参考要点 954
督促程序使用电脑或其他科技设备作业办法 956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 957
刑事诉讼法(节录) 958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974
第一章 总则 974
第二章 民事诉讼 975
第三章 刑事诉讼 977
第四章 行政诉讼 978
第五章 附则 979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施行细则 980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 981
法院办理秘密保持命令作业要点 987
司法院指定智慧财产法院管辖案件令 988
法院办理智慧财产案件远距讯问作业办法 989
智慧财产法院临时开庭办法 990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节录) 991
营业秘密法(节录) 993
商标法(节录) 993
专利法(节录) 994
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节录) 995
公平交易法(节录) 996
医疗法(节录) 996
医疗纠纷鉴定作业要点 997
消费者保护法(节录) 998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节录) 100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节录) 1002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节录) 1002
《仲裁法与调解法》 1003
仲裁法 1003
第一章 仲裁协议 1003
第二章 仲裁庭之组织 1007
第三章 仲裁程序 1016
第四章 仲裁判断之执行 1026
第五章 撤销仲裁判断之诉 1032
第六章 和解与调解 1042
第七章 外国仲裁判断 1043
第八章 附则 1048
仲裁机构组织与调解程序及费用规则 1052
第一章 总则 1052
第二章 仲裁机构之组织 1052
第三章 仲裁人 1054
第四章 仲裁费用 1055
第五章 调解之程序及费用 1057
第六章 附则 1059
证券交易法(节录) 1059
期货交易法(节录) 1060
乡镇市调解条例 1061
法院适用乡镇市调解条例应行注意事项 1065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节录) 1066
公害纠纷处理法 1067
第一章 总则 1067
第二章 处理机构 1067
第一节 调处委员会 1067
第二节 裁决委员会 1067
第三章 处理程序 1068
第一节 调处 1068
第二节 裁决 1070
第四章 附则 1071
劳资争议处理法 1072
第一章 总则 1072
第二章 调解 1073
第三章 仲裁 1074
第四章 强制执行之裁定 1076
第五章 罚则 1076
第六章 附则 1076
政府采购法(节录) 1077
第六章 争议处理 1077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 1079
第一章 总则 1079
第二章 调解程序 1080
第三章 附则 1082
《非讼事件法与家事事件法》 1083
非讼事件法 1083
第一章 总则 1083
第一节 事件管辖 1083
第二节 关系人 1086
第三节 费用之征收及负担 1087
第四节 声请及处理 1094
第五节 裁定及抗告 1097
第六节 司法事务官处理程序 1106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1109
第一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1109
第二节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达事件 1113
第三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1113
第四节 信托事件 1116
第三章 登记事件 1119
第一节 法人登记 1119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契约 1126
第四章 家事非讼事件 1130
第一节 失踪人财产管理事件 1130
第二节 婚姻及亲权事件 1136
第三节 收养事件 1142
第四节 监护事件 1144
第五节 继承事件 1146
第六节 亲属会议事件 1156
第七节 罚则 1161
第五章 商事非讼事件 1162
第一节 公司事件 1162
第二节 海商事件 1171
第三节 票据事件 1171
第六章 附则 1175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1177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简易庭受理非讼事件事务分配办法 1179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 1180
第一章 总则 1180
第二章 法人登记 1181
第三章 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 1183
第四章 附则 1184
法院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意事项 1185
家事事件处理办法 1189
家事非讼事件处理办法 1191
地方法院办理家事调解事件实施要点 1192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节录) 1194
家庭暴力防治法(节录) 1196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细则(节录) 1201
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1202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节录) 1205
公证法 1206
第一章 总则 1206
第二章 公证人 1217
第一节 法院之公证人 1217
第二节 民间之公证人 1219
第三章 公证 1235
第四章 认证 1251
第五章 公证费用 1256
第六章 公会 1265
第七章 罚则 1270
第八章 附则 1271
公证法施行细则 1273
第一章 总则 1273
第二章 法院公证处 1276
第三章 民间公证人 1276
第一节 登录 1276
第二节 事务所及助理人 1277
第四章 收件簿及登记簿 1278
第五章 关于公证书强制执行事项之规定 1279
第六章 公证、认证之程序 1280
第七章 关于亲属事件公证之特别规定 1282
第八章 关于遗嘱事件之特别规定 1283
第九章 关于文书认证之特别规定 1284
第十章 公证费用 1285
第十一章 地区公证人公会 1286
第十二章 附则 1287
提存法 1287
提存法施行细则 1292
办理提存及领取提存物(款)须知 1299
《索引表》 1303
司法院解释索引表 1303
大法官解释索引表 1307
最高法院判例索引表 1308
最高法院裁判索引表 1327
最高法院决议索引表 1336
法规索引表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