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
大事记 5
上篇 解放前的民政 33
第一章 晚清时期的民政 33
第一节 机构 33
第二节 行政区划 33
第三节 活动 34
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民政 35
第一节 机构设置 35
第二节 区划演变 35
第三节 民政业务 40
第三章 人民政权 45
第一节 县苏维埃政府 45
第二节 区人民政府 45
下篇 解放后的民政 49
第一章 机构沿革 49
第一节 行政机构 49
第二节 党群组织 56
第二章 行政区划 59
第一节 枝宜合县前的行政区划 59
第二节 枝宜分县后的行政区划 61
第三章 基层政权建设 73
第一节 基层政权 73
第二节 基层选举 85
第四章 拥军优属 97
第一节 拥军·支前 97
第二节 烈士褒扬 99
第三节 国家抚恤 133
第四节 群众优待 145
第五节 光荣院 150
第五章 安置 153
第一节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 153
第二节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155
第三节 地方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156
第四节 城镇居民下乡、回城安置 157
第五节 移民安置 158
第六章 灾害救济 159
第一节 重大灾害救济 159
第二节 救灾工作改革 168
第三节 历年救灾款物 170
第七章 社会救济 171
第一节 农村社会救济 171
第二节 城镇社会救济 178
第八章 社会福利 183
第一节 农村福利设施 183
第二节 城镇福利设施 186
第九章 婚姻·殡葬管理 193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3
第二节 殡葬改革 195
第十章 土地·地名管理 199
第一节 土地管理 199
第二节 地名管理 200
第十一章 民政经费 201
第一节 经费来源 201
第二节 经费使用 201
第三节 经费管理 203
先进单位·模范人物名录 205
附录: 207
重要文件辑录 207
一、省人委调整我省若干县市行政区划和建制的命令 207
二、国务院关于恢复湖北省枝江县的决定 208
三、省人委转发国务院关于恢复湖北省枝江县决定的通知 209
四、县人委关于启用“枝江县人委会”等单位印章的通知 210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都、宜昌、枝江县县界的批复 211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地区乡、镇设置的批复 212
七、县人民政府关于逐步推行火葬的通知 213
八、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14
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扶贫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19
十、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23
十一、瑶华乡军人家庭服务中心工作实施细则 225
十二、村民公约 227
十三、横溪河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管理办法 228
十四、关于印发《红白理事会章程》、《婚事新办规定》和《丧事简办规定》(试行)的通知 230
本志编修始末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