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之原理与人法 1
第一章 法理学与正义 1
第二章 不同种类的法及其效果(operation) 3
第三章 关于法定的人之条件(legal condition of persons) 11
第四章 完全与限定能力 14
第五章 婚姻 16
第六章 关于父母健在之子女 22
第七章 关于失亲子女(orphan)以及监护人(guardian)指定 24
第八章 监护人的权力(power) 28
第九章 监护人的职责(duty) 30
第十章 监护的终止 34
第十一章 对成年人的监护(ward) 35
第十二章 出生方式:合法与不合法 38
第十三章 关于本国人(native)与外国人(alien) 39
第十四章 关于贵族与平民(commoner) 41
第十五章 关于神职人员(clergy)与俗世人员(laity) 43
第二部分 对物权(real right) 44
第一章 法律对物(thing,荷兰语zaken)的规定以及分类 44
第二章 占有权(the right of possession) 53
第三章 所有权,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取得 55
第四章 关于无主物(res nullius)的取得 60
第五章 基于前任所有权人之同意的取得 65
第六章 孳息的取得 70
第七章 基于时效的取得 70
第八章 基于加工(specification)、混同和混合 76
第九章 基于流沙(sand-drift)、洪水与冲积(alluvion)的取得 78
第十章 基于出生、动产的添附、建造与耕作的取得 83
第十一章 关于婚姻带来财物的聚合体 85
第十二章 关于婚前协议(ante-nuptial contract) 88
第十三章 婚姻解体之后,婚姻共同财产仍存续的情况 91
第十四章 继承:基于临终遗嘱(last will)或无遗嘱(intestacy) 92
第十五章 谁能做成临终遗嘱? 94
第十六章 谁能基于临终遗嘱而取得财产? 96
第十七章 如何做成临终遗嘱? 97
第十八章 遗嘱继承概论 101
第十九章 直接指定继承人(direct institution) 108
第二十章 间接继承人指定(或者遗嘱信托,fidei-commissary) 110
第二十一章 对遗产的接受或放弃 114
第二十二章 论遗赠(legacy)及其范围 117
第二十三章 论遗赠如何做成及其效力 123
第二十四章 临终遗嘱部分无效或整体无效 127
第二十五章 关于遗嘱的补正书(codicil) 132
第二十六章 关于无遗嘱继承(intestate succession) 134
第二十七章 关于亲等(degree of relationship) 136
第二十八章 关于“aasdoms law”与“schependoms law”及其变化 139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适用继承法的选择 154
第三十章 逝者没有可继承遗产之亲属,此时该如何继承? 157
第三十一章 非婚生之人的继承 158
第三十二章 完整所有权的灭失 160
第三十三章 不完整的所有权(incomplete ownership)概论 161
第三十四章 城市地役权(urban servitude) 163
第三十五章 乡村地役权(rustic servitude) 166
第三十六章 地役权的取得 169
第三十七章 地役权的丧失 170
第三十八章 不动产用益权利(use and enjoyment)概论 171
第三十九章 用益权(usufruct) 173
第四十章 永佃权(emphyteusis) 176
第四十一章 封建土地保有权(feudal tenure) 180
第四十二章 封地(feud)的取得 194
第四十三章 封地的丧失 196
第四十四章 论用益(use) 198
第四十五章 什一税的权利(tithe-right) 200
第四十六章 收租权(census-right)与地上权(the right of superficies) 204
第四十七章 所有权的期待权 206
第四十八章 担保(hypothec) 207
第三部分 对人权(personal right) 214
第一章 债务(obligation)概论,起源与种类 214
第二章 赠与(gift)或捐赠(donation) 224
第三章 合同,主合同(principal)与保证(surety) 229
第四章 论和解(compromise) 241
第五章 论书面合同 242
第六章 意思合致(agreement):概论及其种类 244
第七章 关于寄托(deposit) 247
第八章 关于质押(pawn或pledge) 249
第九章 使用借贷 251
第十章 消费借贷与利息(usury) 253
第十一章 关于押船借贷合同(bottomry) 258
第十二章 关于委托(mandate) 259
第十三章 关于汇票(bill of exchange) 261
第十四章 关于买(buying)和售(selling) 263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的生效(execution) 272
第十六章 关于介入权(right of recall)(jus retract?s) 275
第十七章 关于买卖合同的终止(determination) 279
第十八章 永佃权之许可合同(hereditary lease) 280
第十九章 关于租赁 282
第二十章 船长、船舶所有人、货主(freighter)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 287
第二十一章 合伙(partnership) 299
第二十二章 船只自卫同盟(admiralty) 303
第二十三章 关于船只联营(joint adventure) 304
第二十四章 关于保险 305
第二十五章 关于封建土地许可(feudal grant) 311
第二十六章 基于继承和监护的义务 313
第二十七章 关于无因管理(the administration of affairs) 316
第二十八章 共有财产,特别是共同继承(joint inheritance)以及相邻土地(adjoin land)的所有权 317
第二十九章 关于海运中的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322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enrichment)之债务 326
第三十一章 以物换物(尤其是汇兑);以做换做;以物换做;以及以做换物 331
第三十二章 侵权之债概论 333
第三十三章 侵犯他人生命之误行 341
第三十四章 侵犯他人肢体(body)之误行 344
第三十五章 侵犯他人自由之误行(injury) 345
第三十六章 诽谤(defamation) 348
第三十七章 侵犯财产权 349
第三十八章 法律所建构之误行 350
第三十九章 关于支付或履行 353
第四十章 争讼物寄托(consignation )、混同(merger)和抵销(compensation) 355
第四十一章 债务解除(release):通过赠与或者免诉协议 357
第四十二章 合同的解销(rescission)以及替代履行(substituted performance) 358
第四十三章 债务更新(novation)概论 359
第四十四章 债务人的变更(delegation) 360
第四十五章 债权让与,以及汇票 361
第四十六章 基于时效之解除 362
第四十七章 基于标的物灭失而免责 364
第四十八章 基于胁迫、欺诈以及未成年人的恢复原状(restitution) 365
第四十九章 以一事不再理为由的异议(exceptio rei judicatae) 367
第五十章 业经宣示的异议(exceptio juris-jurandi) 368
第五十一章 财产提交权(cession of good)以及延期赔偿协议(respite) 369
第五十二章 基于重大损失(laestio enormis)的恢复原状 371
附录 格劳秀斯写给自己儿女的信 373
译后记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