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林综合大六法 精华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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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泽鉴主编
  • 出 版 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9866729485
  • 页数:1632 页
图书介绍:

《宪法》 1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1

第四章 总统 2

第五章 行政 3

第六章 立法 3

第七章 司法 4

第八章 考试 4

第九章 监察 5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5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6

第一节省 6

第二节县 6

第十二章 选举 罢免 创制 复决 7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7

第一节 国防 7

第二节 外交 7

第三节 国民经济 7

第四节 社会安全 8

第五节 教育文化 8

第六节 边疆地区 8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9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9

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 12

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 14

中央法规标准法 17

第一章 总则 17

第二章 法规之制定 17

第三章 法规之施行 17

第四章 法规之适用 17

第五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 18

第六章 附则 18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19

第一章 总则 19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19

第三章 选 举 20

第一节 选举人 20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20

第三节 候选人 20

第四节 选举公告 22

第五节 选举活动 22

第六节 投票及开票 25

第七节 选举结果 26

第八节 副总统之缺位补选 27

第四章 罢免 27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 27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30

第七章 附则 31

公民投票法 32

第一章 总则 32

第二章 提案人、连署人及投票权人 32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32

第一节 全国性公民投票 32

第二节 地方性公民投票地方性公民投票地 34

第四章 公民投票结果 35

第五章 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35

第六章 罚则 35

第七章 公民投票争讼 37

第八章 附 则 38

政治献金法 38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44

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 45

行政院组织法 47

考试院组织法 48

立法院组织法 50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55

第一章 总则 55

第二章 议案审议 55

第二章之一 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56

第三章 听取报告与质询 56

第四章 同意权之行使 57

第五章 覆议案之处理 57

第六章 不信任案之处理 58

第七章 弹劾案之提出 58

第七章之一 罢免案之提出及审议 58

第八章 文件调阅之处理 58

第九章 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 59

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审查 59

第十一章 请愿文书之审查 60

第十二章 党团协商 60

第十三章 附则 61

立法院议事规则 61

第一章 总则 61

第二章 委员提案 62

第三章 议事日程 62

第四章 开会 63

第五章 讨论 63

第六章 表决 64

第七章 复议 64

第八章 秘密会议 64

第九章 议事录 65

第十章 附则 65

立法委员行为法 66

第一章 总则 66

第二章 伦理规范 66

第三章 义务与基本权益 66

第四章 游说及政治捐献 66

第五章 利益之回避 67

第六章 纪律 67

第七章 附则 67

监察院组织法 68

监察法 69

第一章 总则 69

第二章 弹劾权 69

第三章 纠举权 70

第四章 纠正 70

第五章 调查 70

第六章 附则 71

司法院组织法 71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74

第一章 总则 74

第二章 解释案件之审理 74

第三章 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 75

第四章 附则 76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施行细则 77

宪法法庭审理规则 79

法院组织法 80

第一章 总则 80

第二章 地方法院 80

第三章 高等法院 82

第四章 最高法院 84

第五章 检察机关 84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87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87

第八章 法院之用语 88

第九章 裁判之评议 88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 89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89

第十二章 附则 89

行政法院组织法 90

第一章 总则 90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 90

第三章 最高行政法院 91

第四章 法官之任用资格及待遇 91

第五章 书记官之配置 92

第六章 其他人员之配置 93

第七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93

第八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93

第九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94

第十章 附则 94

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 95

第一章 总则 95

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资格 96

第三章 技术审查官之配置 96

第四章 书记处、辅助单位及其人员之配置 97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97

第六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97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98

第八章 附则 98

《民法及其相关法规》 101

民 法 第一编 总则 101

第一章法例 101

第二章人 101

第一节 自然人 101

第二节 法人 102

第一款 通则 102

第二款 社团 103

第三款 财团 104

第三章物 105

第四章 法律行为 105

第一节 通则 105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05

第三节 意思表示 106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106

第五节 代理 107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107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108

第六章 消灭时效 108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109

民法总则施行法 110

民 法 第二编债 111

第一章 通则 111

第一节 债之发生 111

第一款 契约 111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113

第三款 无因管理 113

第四款 不当得利 113

第五款 侵权行为 114

第二节 债之标的 115

第三节 债之效力 116

第一款 给付 116

第二款 迟延 117

第三款 保全 117

第四款 契约 118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19

第五节 债之移转 121

第六节 债之消灭 121

第一款 通则 121

第二款 清偿 122

第三款 提存 123

第四款 抵销 123

第五款 免除 123

第六款 混同 123

第二章 各种之债 123

第一节 买卖 123

第一款 通则 123

第二款 效力 124

第三款 买回 125

第四款 特种买卖 126

第二节 互易 126

第三节 交互计算 126

第四节 赠与 127

第五节 租赁 127

第六节 借贷 130

第一款 使用借贷 130

第二款 消费借贷 131

第七节 雇佣 132

第八节 承揽 132

第八节之一旅游 134

第九节 出版 135

第十节 委任 136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137

第十二节 居间 138

第十三节 行纪 138

第十四节 寄托 139

第十五节 仓库 140

第十六节 运送 141

第一款 通则 141

第二款 物品运送 141

第三款 旅客运送 143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143

第十八节 合夥 143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145

第十九节之一合会 146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146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147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148

第二十三节 和解 148

第二十四节 保证 148

第二十四节之一人事保证 149

民法债编施行法 150

民 法 第三编 物权 152

第一章 通则 152

第二章 所有权 153

第一节 通则 153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53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55

第四节 共有 155

第三章 地上权 156

第四章 永佃权 157

第五章 地役权 157

第六章 抵押权 157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 157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161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 162

第七章 质权 162

第一节 动产质权 162

第二节 权利质权 164

第八章 典权 165

第九章 留置权 166

第十章 占有 168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169

民 法 第四编 亲属 171

第一章 通则 172

第二章 婚姻 172

第一节 婚约 172

第二节 结婚 172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74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174

第一款 通则 174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74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75

第五节 离婚 176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78

第四章 监护 182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82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及辅助 185

第五章 扶养 186

第六章家 187

第七章 亲属会议 187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188

民 法 第五编 继承 190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190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190

第一节 效力 190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191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192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192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193

第三章 遗嘱 194

第一节 通则 194

第二节 方 式 194

第三节 效力 195

第四节 执行 195

第五节 撤回 195

第六节 特留分 196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196

祭祀公业条例 197

第一章 总则 197

第二章 祭祀公业之申报 198

第三章 祭祀公业法人之登记 199

第四章 祭祀公业法人之监督 200

第五章 祭祀公业土地之处理 202

第六章 附则 203

消费者保护法 203

第一章 总则 203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204

第一节 健康与安全保障 204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204

第三节 特种买卖 205

第四节 消费资讯之规范 205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206

第四章 行政监督 206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207

第一节 申诉与调解 207

第二节 消费诉讼 208

第六章 罚则 209

第七章 附则 209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210

第一章 总则 210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210

第一节 健康与安全保障 210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210

第三节 特种买卖 210

第四节 消费资讯之规范 211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211

第四章 行政监督 211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211

第六章 罚则 211

第七章 附则 212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212

第一章 总则 212

第二章 住户之权利义务 213

第三章 管理组织 215

第四章 管理服务人 218

第五章 罚则 218

第六章 附则 219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21

动产担保交易法 222

第一章 总则 222

第二章 动产抵押 223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224

第四章 信托占有 224

第五章(删除) 225

第六章 附则 225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 226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 228

第一章 总则 228

第二章 不动产投资信托 229

第一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募集及私募 229

第二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运用 231

第三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会计 232

第三章 不动产资产信托 233

第四章 受益证券之发行交付及转让、受益人会议、信托监察人 235

第一节 受益证券之发行交付及转让 235

第二节 受益人会议及信托监察人 235

第五章 税捐及相关事项 236

第六章 行政监督 236

第七章 罚则 237

第八章 附则 238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施行细则 239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240

《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规》 245

民事诉讼法 245

第一编 总则 246

第一章 法院 246

第一节 管辖 246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247

第二章 当事人 248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248

第二节 共同诉讼 249

第三节 诉讼参加 25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251

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 251

第一节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 251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徵收 252

第三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253

第四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254

第五节 诉讼救助 255

第四章 诉讼程序 256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256

第二节 送达 256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258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259

第五节 言词辩论 260

第六节 裁判 262

第六节之一司法事务官之处理程序 264

第七节 诉讼卷宗 264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264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264

第一节 起诉 264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266

第三节 证据 268

第四节 和解 275

第五节 判决 275

第二章 调解程序 277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280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 281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283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283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285

第四编 抗告程序 287

第五编 再审程序 288

第五编之一 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289

第六编 督促程序 289

第七编 保全程序 290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292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293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293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295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296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297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298

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299

民事诉讼须知 320

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 327

仲裁法 328

第一章 仲裁协议 328

第二章 仲裁庭之组织 328

第三章 仲裁程序 329

第四章 仲裁判断之执行 331

第五章 撤销仲裁判断之诉 331

第六章 和解与调解 332

第七章 外国仲裁判断 332

第八章 附则 332

乡镇市调解条例 333

非讼事件法 336

第一章 总则 336

第一节 事件管辖 336

第二节 关系人 337

第三节 费用之徵收及负担 337

第四节 声请及处理 338

第五节 裁定及抗告 338

第六节 司法事务官处理程序 339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340

第一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340

第二节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达事件 340

第三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340

第四节 信托事件 341

第三章 登记事件 341

第一节 法人登记 341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 343

第四章 家事非讼事件 343

第一节 失踪人财产管理事件 343

第二节 婚姻及亲权事件 344

第三节 收养事件 345

第四节 监护事件 345

第五节 继承事件 345

第六节 亲属会议事件 347

第七节 罚则 348

第五章 商事非讼事件 348

第一节 公司事件 348

第二节 海商事件 349

第三节 票据事件 350

第六章 附则 350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350

公证法 352

第一章 总则 352

第二章 公证人 353

第一节 法院之公证人 353

第二节 民间之公证人 353

第三章 公证 357

第四章 认证 359

第五章 公证费用 360

第六章 公会 361

第七章 罚则 363

第八章 附则 363

公证法施行细则 363

第一章 总则 363

第二章 法院公证处 365

第三章 民间公证人 366

第一节 登录 366

第二节 事务所及助理人 366

第四章 收件簿及登记簿 367

第五章 关于公证书强制执行事项之规定 368

第六章 公证、认证之程序 369

第七章 关于亲属事件公证之特别规定 370

第八章 关于遗嘱事件之特别规定 371

第九章 关于文书认证之特别规定 371

第十章 公证费用 372

第十一章 地区公证人公会 373

第十二章 附则 373

提存法 374

强制执行法 377

第一章 总则 377

第二章 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 380

第一节 参与分配 380

第二节 对于动产之执行 382

第三节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 384

第四节 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 387

第五节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388

第六节 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 389

第三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389

第四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389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390

第六章 附则 390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391

破产法 406

第一章 总则 406

第二章 和解 406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406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408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408

第三章 破产 409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 409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410

第三节 破产债权 411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412

第五节 调协 413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413

第七节 复权 414

第四章 罚则 414

破产法施行法 415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 415

第一章 总则 415

第一节 通则 415

第二节 监督人及管理人 416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之保全 416

第四节 债权之行使及确定 418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418

第二章 更生 419

第一节 更生之声请及开始 419

第二节 更生之可决及认可 420

第三节 更生之履行及免责 422

第三章 清算 422

第一节 清算之声请及开始 422

第二节 清算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424

第三节 清算债权及债权人会议 425

第四节 清算财团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终了 426

第五节 免责及复权 426

第四章 附则 427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施行细则 429

《刑法及其相关法规》 433

中华民国刑法 433

第一编 总则 433

第一章法例 433

第二章 刑事责任 435

第三章 未遂犯 436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436

第五章刑 436

第六章 累犯 438

第七章 数罪并罚 439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439

第九章 缓刑 441

第十章 假释 442

第十一章 时效 443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444

第二编 分则 446

第一章 内乱罪 446

第二章 外患罪 446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447

第四章 渎职罪 447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448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449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449

第八章 脱逃罪 450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450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450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450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453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454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454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455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455

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风化罪 456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457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458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458

第二十章 鸦片罪 458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459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45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459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460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460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461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462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46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463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463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464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464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465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466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466

第三十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466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 467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 468

国家安全法 469

陆海空军刑法 470

第一编 总则 470

第二编 分则 471

第一章 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 471

第二章 违反职役职责罪 472

第三章 违反长官职责罪 473

第四章 违反部属职责罪 474

第五章 其他军事犯罪 474

第三编 附则 476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477

贪污治罪条例 479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481

检肃流氓条例 483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486

洗钱防制法 489

惩治走私条例 49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493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497

第一章 总则 497

第二章 救援 497

第三章 安置、保护 497

第四章 罚则 499

第五章 附则 500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501

家庭暴力防治法 506

第一章 通则 506

第二章 民事保护令 507

第一节 声请及审理 507

第二节 执行 509

第三章 刑事程序 509

第四章 父母子女 511

第五章 预防及处遇 511

第六章 罚则 513

第七章 附则 513

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 513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514

《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规》 517

刑事诉讼法 517

第一编 总则 518

第一章法例 518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518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519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519

第五章 文书 520

第六章 送达 521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522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522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525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525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528

第十二章 证据 530

第一节 通则 531

第二节人证 534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536

第四节 勘验 537

第五节 证据保全 538

第十三章 裁判 539

第二编 第一审 539

第一章 公诉 539

第一节 侦查 539

第二节 起诉 543

第三节 审判 543

第二章 自诉 547

第三编 上诉 548

第一章 通则 548

第二章 第二审 549

第三章 第三审 550

第四编 抗告 552

第五编 再审 553

第六编 非常上诉 554

第七编 简易程序 554

第七编之一 协商程序 555

第八编 执行 556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558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560

羁押法 561

提审法 564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565

证人保护法 569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572

去氧核醣核酸采样条例 575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576

少年事件处理法 596

第一章 总则 596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组织 597

第三章 少年保护事件 597

第一节 调查及审理 597

第二节 保护处分之执行 601

第三节 抗告及重新审理 602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603

第五章 附则 604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 605

军事审判法 607

第一编 总则 607

第一章 法例 607

第二章 军法人员 607

第三章 军事法院 608

第一节 军事法院之组织 608

第二节 军事法院之管辖 608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 609

第四章 军事检察署 609

第五章 军法人员之回避 611

第六章 辩护人及辅佐人 611

第七章 文书、送达、期日及期间 612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612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及羁押 614

第十章 搜索及扣押 615

第十一章 证据 616

第十二章 裁判 617

第二编 初审 617

第一章 侦查 617

第二章 起诉 618

第三章 审判 619

第三编 上诉 620

第四编 抗告 622

第五编 再审 623

第六编 非常上诉 624

第七编 执行 624

第八编 附则 624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 625

冤狱赔偿法 626

赦免法 629

引渡法 629

《行政法总论》 633

地方制度法 633

第一章 总则 633

第二章 省政府与省谘议会 634

第三章 地方自治 634

第一节 地方自治团体及其居民之权利与义务 634

第二节 自治事项 634

第三节 自治法规 636

第四节 自治组织 638

第一款 地方立法机关 638

第二款 地方行政机关 642

第五节 自治财政 643

第四章 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之关系 644

第五章 附则 646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647

第一章 总则 647

第二章 机关组织法规及名称 647

第三章 机关设立、调整及裁撤 647

第四章 机关权限、职掌及重要职务设置 648

第五章 内部单位 648

第六章 机关规模与建制标准 649

第七章 附则 649

行政程序法 650

第一章 总则 650

第一节 法例 650

第二节 管辖 651

第三节 当事人 652

第四节 回避 653

第五节 程序之开始 653

第六节 调查事实及证据 653

第七节 资讯公开 654

第八节 期日与期间 654

第九节 费用 655

第十节 听证程序 655

第十一节 送达 656

第二章 行政处分 658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成立 658

第二节 陈述意见及听证 659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 659

第三章 行政契约 661

第四章 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663

第五章 行政计画 664

第六章 行政指导 664

第七章 陈情 664

第八章 附则 664

公文程式条例 665

行政罚法 666

第一章 法例 666

第二章 责任 667

第三章 共同违法及并同处罚 667

第四章 裁处之审酌加减及扩张 667

第五章 单一行为及数行为之处罚 668

第六章 时效 668

第七章 管辖机关 668

第八章 裁处程序 669

第九章 附则 670

行政机关因应行政罚法施行应注意之法制事项 671

行政执行法 676

第一章 总则 676

第二章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 676

第三章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 678

第四章 即时强制 679

第五章 附 则 679

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 680

国家赔偿法 683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684

第一章 总则 684

第二章 预算之编列与支付 684

第三章 协 议 684

第一节 代理人 684

第二节 协议之进行 685

第三节 协议之期日及期间 686

第四章 诉讼及强制执行 687

第五章 附则 687

法院办理国家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688

诉愿法 689

第一章 总则 689

第一节 诉愿事件 689

第二节 管辖 689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690

第四节 诉愿人 690

第五节 送 达 691

第六节 诉愿卷宗 692

第二章 诉愿审议委员会 692

第三章 诉愿程序 692

第一节 诉愿之提起 692

第二节 诉愿审议 693

第三节 诉愿决定 694

第四章 再审程序 696

第五章 附则 696

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 697

行政诉讼法 700

第一编 总则 700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 700

第二章 行政法院 701

第一节 管辖 701

第二节 法官之回避 701

第三章 当事人 702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702

第二节 选定当事人 702

第三节 共同诉讼 703

第四节 诉讼参加 703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703

第四章 诉讼程序 704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704

第二节 送达 704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706

第四节 诉讼卷宗 707

第五节 诉讼费用 707

第二编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 708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708

第一节 起诉 708

第二节 停止执行 709

第三节 言词辩论 709

第四节 证据 711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713

第六节 裁判 714

第七节 和解 716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 717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717

第四编 抗告程序 719

第五编 再审程序 719

第六编 重新审理 720

第七编 保全程序 721

第八编 强制执行 722

第九编 附则 722

行政诉讼法施行法 722

《公职及专技人员法规》 725

公务人员考试法 725

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 727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729

第一章 总则 729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730

第三章 选举 731

第一节 选举人 731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731

第三节 候选人 731

第四节 选举区 733

第五节 选举公告 734

第六节 选举活动 734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 737

第八节 选举结果 739

第四章 罢免 741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741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741

第三节 罢免之投票及开票 742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 743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745

第七章 附则 746

公务人员任用法 747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753

公务人员俸给法 756

公务人员考绩法 759

公务人员升迁法 762

公务员服务法 764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765

公务人员保障法 767

第一章 总则 767

第二章 实体保障 767

第三章 复审程序 768

第四章 申诉及再申诉程序 772

第五章 调处程序 773

第六章 执行 774

第七章 再审议 774

第八章 附则 775

公务人员协会法 775

公教人员保险法 781

公务人员退休法 784

公务人员抚恤法 786

公务员惩戒法 788

第一章 通 则 788

第二章 惩戒处分 789

第三章 审议程序 789

第四章 惩戒处分与刑事裁判之关系 790

第五章 再审议 790

第六章 附则 791

司法人员人事条例 791

第一章 总则 791

第二章 司法人员之任用 792

第一节 司法官 792

第二节 其他司法人员 793

第三章 训练及进修 794

第四章 保障及给与 794

第五章 附则 795

律师法 795

会计师法 800

第一章 总则 800

第二章 执业登记 801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801

第一节 组织及人员 801

第二节 个人、合署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802

第三节 法人会计师事务所 802

第四章 业务及责任 804

第五章 公会 805

第六章 惩戒 806

第七章 罚则 807

第八章 附则 808

地政士法 809

第一章 总则 809

第二章 执业 809

第三章 业务及责任 810

第四章 公会 811

第五章 奖惩 812

第六章 附则 813

《内政交通国防法规》 815

国籍法 815

户籍法 817

第一章 总则 817

第二章 登记之类别 818

第三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撤销及废止 819

第四章 登记之申请 819

第五章 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 820

第六章 户籍资料之申请及提供 821

第七章 户口调查及统计 822

第八章 罚则 822

第九章 附则 822

人民团体法 823

第一章 通则 823

第二章 设立 823

第三章 会员 823

第四章 职员 824

第五章 会议 824

第六章 经费 825

第七章 职业团体 825

第八章 社会团体 825

第九章 政治团体 825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 826

第十一章 附则 827

集会游行法 827

社会秩序维护法 830

第一编 总则 830

第一章 法例 830

第二章 责任 830

第三章 处罚 831

第四章 时效 832

第二编 处罚程序 832

第一章 管辖 832

第二章 调查 833

第三章 裁处 833

第四章 执行 834

第五章 救济 834

第三编 分则 834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 834

第二章 妨害善良风俗 836

第三章 妨害公务 837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 837

第四编 附则 837

警察职权行使法 838

第一章 总则 838

第二章 身分查证及资料蒐集 838

第三章 即时强制 840

第四章 救济 841

第五章 附则 841

入出国及移民法 841

第一章 总则 841

第二章 国民入出国 842

第三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842

第四章 外国人入出国 845

第五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846

第六章 驱逐出国及收容 848

第七章 跨国(境)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 849

第八章机、船长及运输业者之责任 850

第九章 移民辅导及移民业务管理 850

第十章 面谈及查察 851

第十一章 罚则 853

第十二章 附则 854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856

第一章 总则 856

第二章 汽车 858

第三章 慢车 868

第四章 行人 869

第五章 道路障碍 869

第六章 附则 870

大众捷运法 872

第一章 总则 872

第二章 规划 873

第三章 建设 873

第四章 营运 875

第五章 监督 875

第六章 安全 876

第七章 罚 则 877

第八章 附则 879

船舶法 879

第一章 通则 879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 880

第三章 船舶检查 881

第四章 船舶丈量 882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 882

第六章 船舶设备 883

第七章 客船 883

第八章 小船 884

第九章 罚则 885

第十章 附则 886

国防法 887

第一章 总则 887

第二章 国防体制及权责 887

第三章 军人义务及权利 887

第四章 国防整备 888

第五章 全民防卫 888

第六章 国防报告 888

第七章 附则 888

戒严法 889

《土地法规》 893

土地法 893

第一编 总则 893

第一章 法例 893

第二章 地权 894

第三章 地权限制 894

第四章 公有土地 895

第五章 地权调整 895

第二编 地籍 896

第一章 通则 896

第二章 地籍测量 896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897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898

第三编 土地使用 899

第一章 通则 899

第二章 使用限制 900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900

第四章 耕地租用 901

第五章 荒地使用 902

第六章 土地重划 902

第四编 土地税 903

第一章 通则 903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903

第三章 地价税 904

第四章土地增值税 904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905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905

第七章 欠税 905

第五编 土地徵收 906

第一章 通则 906

第二章 徵收程序 907

第三章 徵收补偿 908

土地法施行法 909

第一编 总则 909

第二编 地籍 910

第三编 土地使用 910

第四编 土地税 911

第五编 土地徵收 911

平均地权条例 913

第一章 总则 913

第二章 规定地价 914

第三章 照价徵税 914

第四章 照价收买 915

第五章 涨价归公 916

第六章 土地使用 919

第七章 罚则 922

第八章 附则 923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923

第一章 总则 923

第二章 规定地价 924

第三章 照价徵税 925

第四章 照价收买 927

第五章 涨价归公 928

第六章 土地使用 930

第七章 附则 935

土地徵收条例 935

第一章 总则 935

第二章 徵收程序 936

第三章 徵收补偿 938

第四章 区段徵收 939

第五章 撤销徵收 940

第六章 附则 941

土地徵收条例施行细则 942

第一章 总则 942

第二章 徵收程序 943

第三章 徵收补偿 945

第四章 区段徵收 945

第五章 撤销徵收 948

第六章 附则 948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950

土地登记规则 952

第一章 总则 952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 953

第三章 登记之申请及处理 954

第一节 登记之申请 954

第二节 申请登记之文件 955

第三节 登记规费及罚锾 957

第四节 登记处理程序 957

第四章 总登记 959

第一节 土地总登记 959

第二节 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959

第五章 标示变更登记 960

第六章 所有权变更登记 961

第七章 他项权利登记 962

第八章 继承登记 963

第九章 土地权利信托登记 964

第十章 更正登记及限制登记 965

第十一章 涂销登记及消灭登记 966

第十二章 其他登记 967

第一节 更名登记及管理者变更登记 967

第二节 住址变更登记 967

第三节 书状换给及补给登记 967

第十三章 附则 967

都市计画法 968

第一章 总则 968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 968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971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 971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 973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 973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 974

第八章 罚则 974

第九章 附则 975

都市更新条例 976

第一章 总则 976

第二章 更新地区之划定 976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业之实施 977

第四章 权利变换 980

第五章 奖助 982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983

第七章 罚则 984

第八章 附则 984

地籍清理条例 985

第一章 总则 985

第二章 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名义登记土地之清理 986

第三章 神明会名义登记土地之清理 986

第四章 所有权以外土地权利之清理 987

第五章 限制登记及土地权利不详之清理 988

第六章 寺庙或宗教团体土地之清理 988

第七章 附则 989

地籍清理条例施行细则 990

土地税法 995

第一章 总则 99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95

第二节 名词定义 996

第二章 地价税 997

第三章 田赋 997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998

第五章 稽徵程序 1001

第六章 罚则 1002

第七章 附则 1003

《社会医药卫生法规》 1005

全民健康保险法 1005

第一章 总则 1005

第二章 保险人、保险对象及投保单位 1005

第三章 保险财务 1006

第四章 保险给付 1008

第五章 医疗费用支付 1010

第六章 保险医事服务机构 1010

第七章 安全准备及行政经费 1011

第八章 罚则 1011

第九章 附则 1012

劳工保险条例 1013

第一章 总则 1013

第二章 保险人、投保单位及被保险人 1014

第三章 保险费 1015

第四章 保险给付 1016

第一节 通则 1016

第二节 生育给付 1017

第三节 伤病给付 1017

第四节 医疗给付 1018

第五节 失能给付 1019

第六节 老年给付 1020

第七节 死亡给付 1021

第八节 年金给付之申请及核发 1022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经费 1023

第六章 罚则 1023

第七章 附则 1023

劳动基准法 1024

第一章 总则 1024

第二章 劳动契约 1025

第三章 工资 1026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027

第五章 童工、女工 1028

第六章 退休 1029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 1029

第八章 技术生 1030

第九章 工作规则 1030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1030

第十一章 罚 则 1031

第十二章 附则 1031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1032

第一章 总则 1032

第二章 劳动契约 1033

第三章 工资 1033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033

第五章 童工、女工 1034

第六章 退休 1034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 1034

第八章 技术生 1035

第九章 工作规则 1035

第十章 监督及检查 1035

第十一章 附则 1036

劳工退休金条例 1036

第一章 总则 1036

第二章 制度之适用与衔接 1036

第三章 退休金专户之提缴与请领 1037

第四章 年金保险 1039

第五章 监督及经费 1040

第六章 罚则 1040

第七章 附则 1041

国民年金法 1041

第一章 总则 1041

第二章 被保险人及保险效力 1042

第三章 保险费 1042

第四章 保险给付 1043

第一节 通则 1043

第二节 老年年金给付 1044

第三节 身心障碍年金给付 1045

第四节 丧葬给付 1045

第五节 遗属年金给付 1045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经费 1046

第六章 罚则 1047

第七章 附则 1047

性别工作平等法 1048

第一章 总则 1048

第二章性别歧视之禁止 1049

第三章 性骚扰之防治 1049

第四章 促进工作平等措施 1049

第五章 救济及申诉程序 1050

第六章 罚则 1051

第七章 附 则 1051

团体协约法(现行法) 1052

第一节 总则 1052

第二节 限制 1052

第三节 效力 1053

第四节 存续期间 1053

第五节 附则 1054

团体协约法(新法) 1054

第一章 总则 1054

第二章 团体协约之协商及签订 1054

第三章 团体协约之内容及限制 1055

第四章 团体协约之效力 1056

第五章 团体协约之存续期间 1056

第六章 罚则 1057

第七章 附则 1057

劳资争议处理法 1057

第一章 总则 1057

第二章 调解 1058

第三章 仲裁 1058

第四章 强制执行之裁定 1060

第五章 罚则 1060

第六章 附则 1060

医疗法 1061

第一章 总则 1061

第二章 医疗机构 1061

第三章 医疗法人 1062

第一节 通则 1062

第二节 医疗财团法人 1064

第三节 医疗社团法人 1064

第四章 医疗业务 1065

第五章 医疗广告 1067

第六章 医事人力及设施分布 1067

第七章 教学医院 1068

第八章 医事审议委员会 1068

第九章 罚则 1068

第十章 附则 1070

优生保健法 1071

第一章 总则 1071

第二章 健康保护及生育调节 1071

第三章 人工流产及结扎手术 1071

第四章 罚则 1072

第五章 附则 1072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072

食品卫生管理法 1075

第一章 总则 1075

第二章 食品卫生管理 1075

第三章 食品标示及广告管理 1076

第四章 食品业卫生管理 1077

第五章 查验及取缔 1077

第六章 罚则 1077

第七章 附则 1079

传染病防治法 1079

第一章 总则 1079

第二章 防治体系 1081

第三章 传染病预防 1081

第四章 防疫措施 1082

第五章 检疫措施 1085

第六章 罚则 1086

第七章 附则 1087

菸害防制法(新法) 1087

第一章 总则 1087

第二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1087

第三章 儿童及少年、孕妇吸菸行为之禁止 1088

第四章 吸菸场所之限制 1089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导 1089

第六章 罚则 1090

第七章 附则 1090

菸害防制法(现行法) 1091

第一章 总则 1091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1091

第三章 少年及儿童吸菸行为之禁止 1091

第四章 吸菸场所之限制 1091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导 1092

第六章 罚则 1092

第七章 附则 1093

管制药品管理条例 1093

第一章 总则 1093

第二章 使用及调剂 1094

第三章 输入、输出、制造及贩卖 1094

第四章 管制 1095

第五章 罚则 1096

第六章 附则 1097

《智财资讯法规》 1099

商标法 1099

第一章 总则 1099

第二章 申请注册 1100

第三章 审查及核准 1100

第四章 商标权 1101

第五章 异议 1102

第六章 评定及废止 1103

第一节 评定 1103

第二节 废止 1103

第七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1104

第八章 证明标章、团体标章及团体商标 1105

第九章 罚则 1106

第十章 附则 1106

商标法施行细则 1107

专利法 1112

第一章 总则 1112

第二章 发明专利 1113

第一节 专利要件 1113

第二节 申请 1114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 1115

第四节 专利权 1117

第五节 实施 1119

第六节 纳费 1119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 1120

第三章 新型专利 1120

第四章 新式样专利 1122

第五章 附则 1124

专利法施行细则 1125

第一章 总则 1125

第二章 专利之申请及审查 1126

第一节 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 1126

第二节 新式样专利 1128

第三章 专利权 1129

第四章 公开及公告 1130

第五章 附则 1131

著作权法 1132

第一章 总则 1132

第二章 著作 1133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权 1133

第一节 通则 1133

第二节 著作人 1133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 1134

第四节 著作财产权 1134

第一款 著作财产权之种类 1134

第二款 著作财产权之存续期间 1135

第三款 著作财产权之让与、行使及消灭 1135

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1136

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1138

第四章 制版权 1139

第四章之一权利管理电子资讯及防盗拷措施 1139

第五章 著作权仲介团体与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1139

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1140

第七章 罚则 1142

第八章 附则 1143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1144

第一章 总则 1144

第二章 民事诉讼 1144

第三章 刑事诉讼 1146

第四章 行政诉讼 1147

第五章 附则 1147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施行细则 1148

营业秘密法 1149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1151

第一章 总则 1151

第二章 公务机关之资料处理 1151

第三章 非公务机关之资料处理 1152

第四章 损害赔偿及其他救济 1153

第五章 罚则 1154

第六章 附则 1154

《财税法规》 1157

财政收支划分法 1157

第一章 总纲 1157

第二章 收入 1157

第一节 税课收入 1157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 1158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 1159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 1159

第五节 规费收入 1159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 1159

第七节 财产收入 1159

第八节 营业盈馀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 1159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 1159

第十节 公债及借款 1159

第三章 支出 1160

第四章 附则 1160

地方税法通则 1165

预算法 1166

第一章 总则 1166

第二章 预算之筹划及拟编 1168

第三章 预算之审议 1169

第四章 预算之执行 1169

第五章 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 1171

第六章 附属单位预算 1171

第七章 附则 1172

国有财产法 1173

第一章 总则 1173

第二章 机构 1173

第三章 保管 1174

第一节 登记 1174

第二节 产籍 1174

第三节 维护 1174

第四章 使用 1174

第一节 公用财产之用途 1174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拨用 1175

第三节 非公用财产之借用 1175

第五章 收益 1175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之出租 1175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利用 1176

第六章 处分 1176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类不动产之处分 1176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类动产、有价证券及权利之处分 1177

第三节 计价 1177

第四节 赠与 1177

第七章 检核 1177

第一节 财产检查 1177

第二节 财产报告 1178

第八章 附则 1178

政府采购法 1179

第一章 总则 1179

第二章 招标 1180

第三章 决标 1183

第四章 履约管理 1185

第五章 验收 1186

第六章 争议处理 1186

第七章 罚则 1188

第八章 附则 1188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 1191

第一章 总则 1191

第二章 招标 1192

第三章 决标 1195

第四章 履约管理 1199

第五章 验收 1199

第六章 争议处理 1201

第七章 附则 1201

决算法 1202

第一章 总则 1202

第二章 决算之编造 1203

第三章 决算之审核 1204

第四章 附则 1204

规费法 1205

所得税法 1207

第一章 总则 120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08

第二节 名词定义 1210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1211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1215

第一节 登记 1215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 1215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 1215

第四节 资产估价 1218

第五节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 1220

第六节 未分配盈馀之课税 1222

第四章 稽徵程序 1222

第一节 暂缴 1222

第二节 结算申报 1223

第三节 调查 1224

第四节 扣缴 1225

第五节 自缴 1227

第六节 盈馀申报 1228

第五章 奖惩 1228

第六章 附则 1231

税捐稽徵法 1232

第一章 总则 1232

第二章 纳税义务 1232

第三章 稽徵 1233

第一节 缴纳通知文书 1233

第二节 送达 1233

第三节 徵收 1233

第四节 缓缴 1234

第五节 退税 1234

第六节 调查 1234

第四章 行政救济 1235

第五章 强制执行 1236

第六章 罚则 1236

第七章 附则 1237

遗产及赠与税法 1238

第一章 总则 1238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1241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1242

第四章 稽徵程序 1243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 1243

第二节(删除) 1244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 1244

第五章 奖惩 1244

第六章 附则 1245

《企业金融经贸法规》 1247

公司法 1247

第一章 总则 1248

第二章 无限公司 1250

第一节 设立 1250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1251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1251

第四节 退股 1252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1252

第六节 清算 1253

第三章 有限公司 1254

第四章 两合公司 1255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256

第一节设立 1256

第二节 股份 1258

第三节 股东会 1260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1263

第五节 监察人 1265

第六节 会计 1266

第七节 公司债 1268

第八节 发行新股 1270

第九节 变更章程 1271

第十节 公司重整 1272

第十一节 解散、合并及分割 1276

第十二节 清算 1278

第六章(删除) 1280

第六章之一关系企业 1280

第七章 外国公司 1281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1282

第一节 申请 1282

第二节 规费 1283

第九章 附则 1284

企业并购法 1284

第一章 总则 1284

第二章 合并、收购及分割 1287

第一节 合并 1287

第二节 收购 1288

第三节 分割 1289

第三章 租税措施 1290

第四章 金融措施 1291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组织再造 1292

第六章 附则 1292

商业登记法 1292

商业会计法 1295

第一章 总则 1295

第二章 会计凭证 1296

第三章 会计帐簿 1297

第四章 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 1297

第五章 会计事务处理程序 1298

第六章 入帐基础 1298

第七章 损益计算 1300

第八章 决算及审核 1300

第九章 罚则 1301

第十章 附则 1302

银行法 1302

第一章 通则 1303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1308

第三章 商业银行 1311

第四章(删除) 1312

第五章 专业银行 1312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 1313

第七章 外国银行 1315

第八章 罚则 1315

第九章 附则 1319

银行法施行细则 1320

存款保险条例 1321

第一章 总则 1321

第二章 存款保险及承保风险控管 1321

第一节 存款保险 1321

第二节 承保风险控管 1322

第三章 履行保险责任 1323

第四章 罚则 1325

第五章 附则 1325

存款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1326

金融控股公司法 1327

第一章 总则 1327

第二章 转换及分割 1329

第三章 业务及财务 1332

第四章 监督 1335

第五章 罚则 1336

第六章 附则 1338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1339

第一章 总则 1339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托 1340

第一节 资产信托证券化计画及特殊目的信托契约 1340

第二节 受益证券之发行及转让 1341

第三节 受益人会议 1342

第四节 信托监察人 1343

第五节 受托机构之权利义务 1343

第六节 特殊目的信托之计算、税捐及相关事项 1343

第七节 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之变更与终止 1344

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 1345

第一节 通则 1345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之许可设立 1345

第三节 股东之权利义务 1346

第四节 特殊目的公司之组织 1346

第五节 资产证券化计画 1347

第六节 资产基础证券之发行及转让 1347

第七节 资产之移转与管理 1348

第八节 特殊目的公司之业务规范 1349

第九节 特殊目的公司之会计 1349

第十节 特殊目的公司之变更、解散及清算 1349

第四章 信用评等及信用增强 1350

第五章 监督 1350

第六章 罚则 1351

第七章 附则 1352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施行细则 1353

票据法 1355

第一章 通则 1355

第二章 汇票 1357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1357

第二节 背书 1357

第三节 承兑 1358

第四节 参加承兑 1358

第五节 保证 1359

第六节 到期日 1359

第七节 付款 1359

第八节 参加付款 1360

第九节 追索权 1360

第十节 拒绝证书 1362

第十一节 复本 1362

第十二节 謄本 1363

第三章 本票 1363

第四章 支票 1363

第五章 附则 1365

票据法施行细则 1365

金融机构合并法 1366

农业金融法 1370

第一章 总则 1370

第二章 全国农业金库 1371

第三章农、渔会信用部 1372

第四章 罚则 1373

第五章 附则 1376

保险法 1376

第一章 总则 1377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1377

第二节 保险利益 1377

第三节 保险费 1378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1378

第五节 复保险 1379

第六节 再保险 1379

第二章 保险契约 1379

第一节 通则 1379

第二节 基本条款 1380

第三节 特约条款 1381

第三章 财产保险 1381

第一节 火灾保险 1381

第二节 海上保险 1382

第三节 陆空保险 1382

第四节 责任保险 1382

第四节之一保证保险 1382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1383

第四章 人身保险 1383

第一节 人寿保险 1383

第二节 健康保险 1385

第三节 伤害保险 1385

第四节 年金保险 1385

第五章 保险业 1385

第一节 通则 1386

第二节 保险公司 1393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1393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1393

第四节之一同业公会 1393

第五节 罚则 1394

第六章 附则 1396

保险法施行细则 1397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1398

第一章 总则 1398

第二章 保险契约 1399

第一节 契约之成立 1400

第二节 保险范围 1400

第三节 请求权之行使 1401

第三章 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 1402

第四章 保险业之监理 1403

第五章 罚则 1403

第六章 附则 1404

海商法 1404

第一章 通则 1404

第二章 船舶 1404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1404

第二节 海事优先权 1406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1406

第三章 运送 1407

第一节 货物运送 1407

第二节 旅客运送 1410

第三节 船舶拖带 1411

第四章 船舶碰撞 1411

第五章 海难救助 1411

第六章 共同海损 1412

第七章 海上保险 1413

第八章 附则 1414

证券交易法 1415

第一章 总则 1415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私募及买卖 1418

第一节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1418

第二节 有价证券之收购 1422

第三节 有价证券之私募及买卖 1423

第三章 证券商 1423

第一节 通则 1423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 1425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 1426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 1426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 1426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1426

第一节 通则 1426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1426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1428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 1429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 1431

第六节 监督 1431

第六章 仲裁 1431

第七章 罚则 1432

第八章 附则 1434

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 1435

期货交易法 1437

第一章 总则 1437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1438

第一节 通则 1438

第二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1439

第三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440

第三章 期货结算机构 1441

第四章 期货业 1442

第一节 期货商 1442

第二节 杠杆交易商 1443

第三节 期货服务事业 1444

第五章 同业公会 1444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1444

第一节 监督 1444

第二节 管理 1445

第七章 仲裁 1446

第八章 罚则 1446

第九章 附则 1447

期货交易法施行细则 1448

公平交易法 1449

第一章 总则 1449

第二章 独占、结合、联合行为 1450

第三章 不公平竞争 1451

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员会 1453

第五章 损害赔偿 1453

第六章 罚则 1453

第七章 附则 1454

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 1455

信托法 1458

第一章 总则 1458

第二章 信托财产 1459

第三章 受益人 1459

第四章 受托人 1459

第五章 信托监察人 1461

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 1462

第七章 信托关系之消灭 1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