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1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1
第四章 总统 2
第五章 行政 3
第六章 立法 3
第七章 司法 4
第八章 考试 4
第九章 监察 5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5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6
第一节省 6
第二节县 6
第十二章 选举 罢免 创制 复决 7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7
第一节 国防 7
第二节 外交 7
第三节 国民经济 7
第四节 社会安全 8
第五节 教育文化 8
第六节 边疆地区 8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9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9
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 12
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 14
中央法规标准法 17
第一章 总则 17
第二章 法规之制定 17
第三章 法规之施行 17
第四章 法规之适用 17
第五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 18
第六章 附则 18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19
第一章 总则 19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19
第三章 选 举 20
第一节 选举人 20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20
第三节 候选人 20
第四节 选举公告 22
第五节 选举活动 22
第六节 投票及开票 25
第七节 选举结果 26
第八节 副总统之缺位补选 27
第四章 罢免 27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 27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30
第七章 附则 31
公民投票法 32
第一章 总则 32
第二章 提案人、连署人及投票权人 32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32
第一节 全国性公民投票 32
第二节 地方性公民投票地方性公民投票地 34
第四章 公民投票结果 35
第五章 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35
第六章 罚则 35
第七章 公民投票争讼 37
第八章 附 则 38
政治献金法 38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44
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 45
行政院组织法 47
考试院组织法 48
立法院组织法 50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55
第一章 总则 55
第二章 议案审议 55
第二章之一 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56
第三章 听取报告与质询 56
第四章 同意权之行使 57
第五章 覆议案之处理 57
第六章 不信任案之处理 58
第七章 弹劾案之提出 58
第七章之一 罢免案之提出及审议 58
第八章 文件调阅之处理 58
第九章 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 59
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审查 59
第十一章 请愿文书之审查 60
第十二章 党团协商 60
第十三章 附则 61
立法院议事规则 61
第一章 总则 61
第二章 委员提案 62
第三章 议事日程 62
第四章 开会 63
第五章 讨论 63
第六章 表决 64
第七章 复议 64
第八章 秘密会议 64
第九章 议事录 65
第十章 附则 65
立法委员行为法 66
第一章 总则 66
第二章 伦理规范 66
第三章 义务与基本权益 66
第四章 游说及政治捐献 66
第五章 利益之回避 67
第六章 纪律 67
第七章 附则 67
监察院组织法 68
监察法 69
第一章 总则 69
第二章 弹劾权 69
第三章 纠举权 70
第四章 纠正 70
第五章 调查 70
第六章 附则 71
司法院组织法 71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74
第一章 总则 74
第二章 解释案件之审理 74
第三章 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 75
第四章 附则 76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施行细则 77
宪法法庭审理规则 79
法院组织法 80
第一章 总则 80
第二章 地方法院 80
第三章 高等法院 82
第四章 最高法院 84
第五章 检察机关 84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87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87
第八章 法院之用语 88
第九章 裁判之评议 88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 89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89
第十二章 附则 89
行政法院组织法 90
第一章 总则 90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 90
第三章 最高行政法院 91
第四章 法官之任用资格及待遇 91
第五章 书记官之配置 92
第六章 其他人员之配置 93
第七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93
第八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93
第九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94
第十章 附则 94
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 95
第一章 总则 95
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资格 96
第三章 技术审查官之配置 96
第四章 书记处、辅助单位及其人员之配置 97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97
第六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97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98
第八章 附则 98
《民法及其相关法规》 101
民 法 第一编 总则 101
第一章法例 101
第二章人 101
第一节 自然人 101
第二节 法人 102
第一款 通则 102
第二款 社团 103
第三款 财团 104
第三章物 105
第四章 法律行为 105
第一节 通则 105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05
第三节 意思表示 106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106
第五节 代理 107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107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108
第六章 消灭时效 108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109
民法总则施行法 110
民 法 第二编债 111
第一章 通则 111
第一节 债之发生 111
第一款 契约 111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113
第三款 无因管理 113
第四款 不当得利 113
第五款 侵权行为 114
第二节 债之标的 115
第三节 债之效力 116
第一款 给付 116
第二款 迟延 117
第三款 保全 117
第四款 契约 118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19
第五节 债之移转 121
第六节 债之消灭 121
第一款 通则 121
第二款 清偿 122
第三款 提存 123
第四款 抵销 123
第五款 免除 123
第六款 混同 123
第二章 各种之债 123
第一节 买卖 123
第一款 通则 123
第二款 效力 124
第三款 买回 125
第四款 特种买卖 126
第二节 互易 126
第三节 交互计算 126
第四节 赠与 127
第五节 租赁 127
第六节 借贷 130
第一款 使用借贷 130
第二款 消费借贷 131
第七节 雇佣 132
第八节 承揽 132
第八节之一旅游 134
第九节 出版 135
第十节 委任 136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137
第十二节 居间 138
第十三节 行纪 138
第十四节 寄托 139
第十五节 仓库 140
第十六节 运送 141
第一款 通则 141
第二款 物品运送 141
第三款 旅客运送 143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143
第十八节 合夥 143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145
第十九节之一合会 146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146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147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148
第二十三节 和解 148
第二十四节 保证 148
第二十四节之一人事保证 149
民法债编施行法 150
民 法 第三编 物权 152
第一章 通则 152
第二章 所有权 153
第一节 通则 153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53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55
第四节 共有 155
第三章 地上权 156
第四章 永佃权 157
第五章 地役权 157
第六章 抵押权 157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 157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161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 162
第七章 质权 162
第一节 动产质权 162
第二节 权利质权 164
第八章 典权 165
第九章 留置权 166
第十章 占有 168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169
民 法 第四编 亲属 171
第一章 通则 172
第二章 婚姻 172
第一节 婚约 172
第二节 结婚 172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74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174
第一款 通则 174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74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75
第五节 离婚 176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78
第四章 监护 182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82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及辅助 185
第五章 扶养 186
第六章家 187
第七章 亲属会议 187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188
民 法 第五编 继承 190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190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190
第一节 效力 190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191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192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192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193
第三章 遗嘱 194
第一节 通则 194
第二节 方 式 194
第三节 效力 195
第四节 执行 195
第五节 撤回 195
第六节 特留分 196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196
祭祀公业条例 197
第一章 总则 197
第二章 祭祀公业之申报 198
第三章 祭祀公业法人之登记 199
第四章 祭祀公业法人之监督 200
第五章 祭祀公业土地之处理 202
第六章 附则 203
消费者保护法 203
第一章 总则 203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204
第一节 健康与安全保障 204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204
第三节 特种买卖 205
第四节 消费资讯之规范 205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206
第四章 行政监督 206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207
第一节 申诉与调解 207
第二节 消费诉讼 208
第六章 罚则 209
第七章 附则 209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210
第一章 总则 210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210
第一节 健康与安全保障 210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210
第三节 特种买卖 210
第四节 消费资讯之规范 211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211
第四章 行政监督 211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211
第六章 罚则 211
第七章 附则 212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212
第一章 总则 212
第二章 住户之权利义务 213
第三章 管理组织 215
第四章 管理服务人 218
第五章 罚则 218
第六章 附则 219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21
动产担保交易法 222
第一章 总则 222
第二章 动产抵押 223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224
第四章 信托占有 224
第五章(删除) 225
第六章 附则 225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 226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 228
第一章 总则 228
第二章 不动产投资信托 229
第一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募集及私募 229
第二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运用 231
第三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会计 232
第三章 不动产资产信托 233
第四章 受益证券之发行交付及转让、受益人会议、信托监察人 235
第一节 受益证券之发行交付及转让 235
第二节 受益人会议及信托监察人 235
第五章 税捐及相关事项 236
第六章 行政监督 236
第七章 罚则 237
第八章 附则 238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施行细则 239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240
《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规》 245
民事诉讼法 245
第一编 总则 246
第一章 法院 246
第一节 管辖 246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247
第二章 当事人 248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248
第二节 共同诉讼 249
第三节 诉讼参加 25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251
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 251
第一节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 251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徵收 252
第三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253
第四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254
第五节 诉讼救助 255
第四章 诉讼程序 256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256
第二节 送达 256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258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259
第五节 言词辩论 260
第六节 裁判 262
第六节之一司法事务官之处理程序 264
第七节 诉讼卷宗 264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264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264
第一节 起诉 264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266
第三节 证据 268
第四节 和解 275
第五节 判决 275
第二章 调解程序 277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280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 281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283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283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285
第四编 抗告程序 287
第五编 再审程序 288
第五编之一 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289
第六编 督促程序 289
第七编 保全程序 290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292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293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293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295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296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297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298
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299
民事诉讼须知 320
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 327
仲裁法 328
第一章 仲裁协议 328
第二章 仲裁庭之组织 328
第三章 仲裁程序 329
第四章 仲裁判断之执行 331
第五章 撤销仲裁判断之诉 331
第六章 和解与调解 332
第七章 外国仲裁判断 332
第八章 附则 332
乡镇市调解条例 333
非讼事件法 336
第一章 总则 336
第一节 事件管辖 336
第二节 关系人 337
第三节 费用之徵收及负担 337
第四节 声请及处理 338
第五节 裁定及抗告 338
第六节 司法事务官处理程序 339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340
第一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340
第二节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达事件 340
第三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340
第四节 信托事件 341
第三章 登记事件 341
第一节 法人登记 341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 343
第四章 家事非讼事件 343
第一节 失踪人财产管理事件 343
第二节 婚姻及亲权事件 344
第三节 收养事件 345
第四节 监护事件 345
第五节 继承事件 345
第六节 亲属会议事件 347
第七节 罚则 348
第五章 商事非讼事件 348
第一节 公司事件 348
第二节 海商事件 349
第三节 票据事件 350
第六章 附则 350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350
公证法 352
第一章 总则 352
第二章 公证人 353
第一节 法院之公证人 353
第二节 民间之公证人 353
第三章 公证 357
第四章 认证 359
第五章 公证费用 360
第六章 公会 361
第七章 罚则 363
第八章 附则 363
公证法施行细则 363
第一章 总则 363
第二章 法院公证处 365
第三章 民间公证人 366
第一节 登录 366
第二节 事务所及助理人 366
第四章 收件簿及登记簿 367
第五章 关于公证书强制执行事项之规定 368
第六章 公证、认证之程序 369
第七章 关于亲属事件公证之特别规定 370
第八章 关于遗嘱事件之特别规定 371
第九章 关于文书认证之特别规定 371
第十章 公证费用 372
第十一章 地区公证人公会 373
第十二章 附则 373
提存法 374
强制执行法 377
第一章 总则 377
第二章 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 380
第一节 参与分配 380
第二节 对于动产之执行 382
第三节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 384
第四节 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 387
第五节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388
第六节 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 389
第三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389
第四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389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390
第六章 附则 390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391
破产法 406
第一章 总则 406
第二章 和解 406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406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408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408
第三章 破产 409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 409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410
第三节 破产债权 411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412
第五节 调协 413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413
第七节 复权 414
第四章 罚则 414
破产法施行法 415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 415
第一章 总则 415
第一节 通则 415
第二节 监督人及管理人 416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之保全 416
第四节 债权之行使及确定 418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418
第二章 更生 419
第一节 更生之声请及开始 419
第二节 更生之可决及认可 420
第三节 更生之履行及免责 422
第三章 清算 422
第一节 清算之声请及开始 422
第二节 清算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424
第三节 清算债权及债权人会议 425
第四节 清算财团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终了 426
第五节 免责及复权 426
第四章 附则 427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施行细则 429
《刑法及其相关法规》 433
中华民国刑法 433
第一编 总则 433
第一章法例 433
第二章 刑事责任 435
第三章 未遂犯 436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436
第五章刑 436
第六章 累犯 438
第七章 数罪并罚 439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439
第九章 缓刑 441
第十章 假释 442
第十一章 时效 443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444
第二编 分则 446
第一章 内乱罪 446
第二章 外患罪 446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447
第四章 渎职罪 447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448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449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449
第八章 脱逃罪 450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450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450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450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453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454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454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455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455
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风化罪 456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457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458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458
第二十章 鸦片罪 458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459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45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459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460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460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461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462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46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463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463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464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464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465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466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466
第三十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466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 467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 468
国家安全法 469
陆海空军刑法 470
第一编 总则 470
第二编 分则 471
第一章 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 471
第二章 违反职役职责罪 472
第三章 违反长官职责罪 473
第四章 违反部属职责罪 474
第五章 其他军事犯罪 474
第三编 附则 476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477
贪污治罪条例 479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481
检肃流氓条例 483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486
洗钱防制法 489
惩治走私条例 49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493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497
第一章 总则 497
第二章 救援 497
第三章 安置、保护 497
第四章 罚则 499
第五章 附则 500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501
家庭暴力防治法 506
第一章 通则 506
第二章 民事保护令 507
第一节 声请及审理 507
第二节 执行 509
第三章 刑事程序 509
第四章 父母子女 511
第五章 预防及处遇 511
第六章 罚则 513
第七章 附则 513
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 513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514
《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规》 517
刑事诉讼法 517
第一编 总则 518
第一章法例 518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518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519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519
第五章 文书 520
第六章 送达 521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522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522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525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525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528
第十二章 证据 530
第一节 通则 531
第二节人证 534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536
第四节 勘验 537
第五节 证据保全 538
第十三章 裁判 539
第二编 第一审 539
第一章 公诉 539
第一节 侦查 539
第二节 起诉 543
第三节 审判 543
第二章 自诉 547
第三编 上诉 548
第一章 通则 548
第二章 第二审 549
第三章 第三审 550
第四编 抗告 552
第五编 再审 553
第六编 非常上诉 554
第七编 简易程序 554
第七编之一 协商程序 555
第八编 执行 556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558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560
羁押法 561
提审法 564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565
证人保护法 569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572
去氧核醣核酸采样条例 575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576
少年事件处理法 596
第一章 总则 596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组织 597
第三章 少年保护事件 597
第一节 调查及审理 597
第二节 保护处分之执行 601
第三节 抗告及重新审理 602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603
第五章 附则 604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 605
军事审判法 607
第一编 总则 607
第一章 法例 607
第二章 军法人员 607
第三章 军事法院 608
第一节 军事法院之组织 608
第二节 军事法院之管辖 608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 609
第四章 军事检察署 609
第五章 军法人员之回避 611
第六章 辩护人及辅佐人 611
第七章 文书、送达、期日及期间 612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612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及羁押 614
第十章 搜索及扣押 615
第十一章 证据 616
第十二章 裁判 617
第二编 初审 617
第一章 侦查 617
第二章 起诉 618
第三章 审判 619
第三编 上诉 620
第四编 抗告 622
第五编 再审 623
第六编 非常上诉 624
第七编 执行 624
第八编 附则 624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 625
冤狱赔偿法 626
赦免法 629
引渡法 629
《行政法总论》 633
地方制度法 633
第一章 总则 633
第二章 省政府与省谘议会 634
第三章 地方自治 634
第一节 地方自治团体及其居民之权利与义务 634
第二节 自治事项 634
第三节 自治法规 636
第四节 自治组织 638
第一款 地方立法机关 638
第二款 地方行政机关 642
第五节 自治财政 643
第四章 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之关系 644
第五章 附则 646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647
第一章 总则 647
第二章 机关组织法规及名称 647
第三章 机关设立、调整及裁撤 647
第四章 机关权限、职掌及重要职务设置 648
第五章 内部单位 648
第六章 机关规模与建制标准 649
第七章 附则 649
行政程序法 650
第一章 总则 650
第一节 法例 650
第二节 管辖 651
第三节 当事人 652
第四节 回避 653
第五节 程序之开始 653
第六节 调查事实及证据 653
第七节 资讯公开 654
第八节 期日与期间 654
第九节 费用 655
第十节 听证程序 655
第十一节 送达 656
第二章 行政处分 658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成立 658
第二节 陈述意见及听证 659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 659
第三章 行政契约 661
第四章 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663
第五章 行政计画 664
第六章 行政指导 664
第七章 陈情 664
第八章 附则 664
公文程式条例 665
行政罚法 666
第一章 法例 666
第二章 责任 667
第三章 共同违法及并同处罚 667
第四章 裁处之审酌加减及扩张 667
第五章 单一行为及数行为之处罚 668
第六章 时效 668
第七章 管辖机关 668
第八章 裁处程序 669
第九章 附则 670
行政机关因应行政罚法施行应注意之法制事项 671
行政执行法 676
第一章 总则 676
第二章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 676
第三章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 678
第四章 即时强制 679
第五章 附 则 679
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 680
国家赔偿法 683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684
第一章 总则 684
第二章 预算之编列与支付 684
第三章 协 议 684
第一节 代理人 684
第二节 协议之进行 685
第三节 协议之期日及期间 686
第四章 诉讼及强制执行 687
第五章 附则 687
法院办理国家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688
诉愿法 689
第一章 总则 689
第一节 诉愿事件 689
第二节 管辖 689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690
第四节 诉愿人 690
第五节 送 达 691
第六节 诉愿卷宗 692
第二章 诉愿审议委员会 692
第三章 诉愿程序 692
第一节 诉愿之提起 692
第二节 诉愿审议 693
第三节 诉愿决定 694
第四章 再审程序 696
第五章 附则 696
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 697
行政诉讼法 700
第一编 总则 700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 700
第二章 行政法院 701
第一节 管辖 701
第二节 法官之回避 701
第三章 当事人 702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702
第二节 选定当事人 702
第三节 共同诉讼 703
第四节 诉讼参加 703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703
第四章 诉讼程序 704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704
第二节 送达 704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706
第四节 诉讼卷宗 707
第五节 诉讼费用 707
第二编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 708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708
第一节 起诉 708
第二节 停止执行 709
第三节 言词辩论 709
第四节 证据 711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713
第六节 裁判 714
第七节 和解 716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 717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717
第四编 抗告程序 719
第五编 再审程序 719
第六编 重新审理 720
第七编 保全程序 721
第八编 强制执行 722
第九编 附则 722
行政诉讼法施行法 722
《公职及专技人员法规》 725
公务人员考试法 725
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 727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729
第一章 总则 729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730
第三章 选举 731
第一节 选举人 731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731
第三节 候选人 731
第四节 选举区 733
第五节 选举公告 734
第六节 选举活动 734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 737
第八节 选举结果 739
第四章 罢免 741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741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741
第三节 罢免之投票及开票 742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 743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745
第七章 附则 746
公务人员任用法 747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753
公务人员俸给法 756
公务人员考绩法 759
公务人员升迁法 762
公务员服务法 764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765
公务人员保障法 767
第一章 总则 767
第二章 实体保障 767
第三章 复审程序 768
第四章 申诉及再申诉程序 772
第五章 调处程序 773
第六章 执行 774
第七章 再审议 774
第八章 附则 775
公务人员协会法 775
公教人员保险法 781
公务人员退休法 784
公务人员抚恤法 786
公务员惩戒法 788
第一章 通 则 788
第二章 惩戒处分 789
第三章 审议程序 789
第四章 惩戒处分与刑事裁判之关系 790
第五章 再审议 790
第六章 附则 791
司法人员人事条例 791
第一章 总则 791
第二章 司法人员之任用 792
第一节 司法官 792
第二节 其他司法人员 793
第三章 训练及进修 794
第四章 保障及给与 794
第五章 附则 795
律师法 795
会计师法 800
第一章 总则 800
第二章 执业登记 801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801
第一节 组织及人员 801
第二节 个人、合署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802
第三节 法人会计师事务所 802
第四章 业务及责任 804
第五章 公会 805
第六章 惩戒 806
第七章 罚则 807
第八章 附则 808
地政士法 809
第一章 总则 809
第二章 执业 809
第三章 业务及责任 810
第四章 公会 811
第五章 奖惩 812
第六章 附则 813
《内政交通国防法规》 815
国籍法 815
户籍法 817
第一章 总则 817
第二章 登记之类别 818
第三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撤销及废止 819
第四章 登记之申请 819
第五章 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 820
第六章 户籍资料之申请及提供 821
第七章 户口调查及统计 822
第八章 罚则 822
第九章 附则 822
人民团体法 823
第一章 通则 823
第二章 设立 823
第三章 会员 823
第四章 职员 824
第五章 会议 824
第六章 经费 825
第七章 职业团体 825
第八章 社会团体 825
第九章 政治团体 825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 826
第十一章 附则 827
集会游行法 827
社会秩序维护法 830
第一编 总则 830
第一章 法例 830
第二章 责任 830
第三章 处罚 831
第四章 时效 832
第二编 处罚程序 832
第一章 管辖 832
第二章 调查 833
第三章 裁处 833
第四章 执行 834
第五章 救济 834
第三编 分则 834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 834
第二章 妨害善良风俗 836
第三章 妨害公务 837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 837
第四编 附则 837
警察职权行使法 838
第一章 总则 838
第二章 身分查证及资料蒐集 838
第三章 即时强制 840
第四章 救济 841
第五章 附则 841
入出国及移民法 841
第一章 总则 841
第二章 国民入出国 842
第三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842
第四章 外国人入出国 845
第五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846
第六章 驱逐出国及收容 848
第七章 跨国(境)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 849
第八章机、船长及运输业者之责任 850
第九章 移民辅导及移民业务管理 850
第十章 面谈及查察 851
第十一章 罚则 853
第十二章 附则 854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856
第一章 总则 856
第二章 汽车 858
第三章 慢车 868
第四章 行人 869
第五章 道路障碍 869
第六章 附则 870
大众捷运法 872
第一章 总则 872
第二章 规划 873
第三章 建设 873
第四章 营运 875
第五章 监督 875
第六章 安全 876
第七章 罚 则 877
第八章 附则 879
船舶法 879
第一章 通则 879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 880
第三章 船舶检查 881
第四章 船舶丈量 882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 882
第六章 船舶设备 883
第七章 客船 883
第八章 小船 884
第九章 罚则 885
第十章 附则 886
国防法 887
第一章 总则 887
第二章 国防体制及权责 887
第三章 军人义务及权利 887
第四章 国防整备 888
第五章 全民防卫 888
第六章 国防报告 888
第七章 附则 888
戒严法 889
《土地法规》 893
土地法 893
第一编 总则 893
第一章 法例 893
第二章 地权 894
第三章 地权限制 894
第四章 公有土地 895
第五章 地权调整 895
第二编 地籍 896
第一章 通则 896
第二章 地籍测量 896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897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898
第三编 土地使用 899
第一章 通则 899
第二章 使用限制 900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900
第四章 耕地租用 901
第五章 荒地使用 902
第六章 土地重划 902
第四编 土地税 903
第一章 通则 903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903
第三章 地价税 904
第四章土地增值税 904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905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905
第七章 欠税 905
第五编 土地徵收 906
第一章 通则 906
第二章 徵收程序 907
第三章 徵收补偿 908
土地法施行法 909
第一编 总则 909
第二编 地籍 910
第三编 土地使用 910
第四编 土地税 911
第五编 土地徵收 911
平均地权条例 913
第一章 总则 913
第二章 规定地价 914
第三章 照价徵税 914
第四章 照价收买 915
第五章 涨价归公 916
第六章 土地使用 919
第七章 罚则 922
第八章 附则 923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923
第一章 总则 923
第二章 规定地价 924
第三章 照价徵税 925
第四章 照价收买 927
第五章 涨价归公 928
第六章 土地使用 930
第七章 附则 935
土地徵收条例 935
第一章 总则 935
第二章 徵收程序 936
第三章 徵收补偿 938
第四章 区段徵收 939
第五章 撤销徵收 940
第六章 附则 941
土地徵收条例施行细则 942
第一章 总则 942
第二章 徵收程序 943
第三章 徵收补偿 945
第四章 区段徵收 945
第五章 撤销徵收 948
第六章 附则 948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950
土地登记规则 952
第一章 总则 952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 953
第三章 登记之申请及处理 954
第一节 登记之申请 954
第二节 申请登记之文件 955
第三节 登记规费及罚锾 957
第四节 登记处理程序 957
第四章 总登记 959
第一节 土地总登记 959
第二节 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959
第五章 标示变更登记 960
第六章 所有权变更登记 961
第七章 他项权利登记 962
第八章 继承登记 963
第九章 土地权利信托登记 964
第十章 更正登记及限制登记 965
第十一章 涂销登记及消灭登记 966
第十二章 其他登记 967
第一节 更名登记及管理者变更登记 967
第二节 住址变更登记 967
第三节 书状换给及补给登记 967
第十三章 附则 967
都市计画法 968
第一章 总则 968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 968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971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 971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 973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 973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 974
第八章 罚则 974
第九章 附则 975
都市更新条例 976
第一章 总则 976
第二章 更新地区之划定 976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业之实施 977
第四章 权利变换 980
第五章 奖助 982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983
第七章 罚则 984
第八章 附则 984
地籍清理条例 985
第一章 总则 985
第二章 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名义登记土地之清理 986
第三章 神明会名义登记土地之清理 986
第四章 所有权以外土地权利之清理 987
第五章 限制登记及土地权利不详之清理 988
第六章 寺庙或宗教团体土地之清理 988
第七章 附则 989
地籍清理条例施行细则 990
土地税法 995
第一章 总则 99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95
第二节 名词定义 996
第二章 地价税 997
第三章 田赋 997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998
第五章 稽徵程序 1001
第六章 罚则 1002
第七章 附则 1003
《社会医药卫生法规》 1005
全民健康保险法 1005
第一章 总则 1005
第二章 保险人、保险对象及投保单位 1005
第三章 保险财务 1006
第四章 保险给付 1008
第五章 医疗费用支付 1010
第六章 保险医事服务机构 1010
第七章 安全准备及行政经费 1011
第八章 罚则 1011
第九章 附则 1012
劳工保险条例 1013
第一章 总则 1013
第二章 保险人、投保单位及被保险人 1014
第三章 保险费 1015
第四章 保险给付 1016
第一节 通则 1016
第二节 生育给付 1017
第三节 伤病给付 1017
第四节 医疗给付 1018
第五节 失能给付 1019
第六节 老年给付 1020
第七节 死亡给付 1021
第八节 年金给付之申请及核发 1022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经费 1023
第六章 罚则 1023
第七章 附则 1023
劳动基准法 1024
第一章 总则 1024
第二章 劳动契约 1025
第三章 工资 1026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027
第五章 童工、女工 1028
第六章 退休 1029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 1029
第八章 技术生 1030
第九章 工作规则 1030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1030
第十一章 罚 则 1031
第十二章 附则 1031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1032
第一章 总则 1032
第二章 劳动契约 1033
第三章 工资 1033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033
第五章 童工、女工 1034
第六章 退休 1034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 1034
第八章 技术生 1035
第九章 工作规则 1035
第十章 监督及检查 1035
第十一章 附则 1036
劳工退休金条例 1036
第一章 总则 1036
第二章 制度之适用与衔接 1036
第三章 退休金专户之提缴与请领 1037
第四章 年金保险 1039
第五章 监督及经费 1040
第六章 罚则 1040
第七章 附则 1041
国民年金法 1041
第一章 总则 1041
第二章 被保险人及保险效力 1042
第三章 保险费 1042
第四章 保险给付 1043
第一节 通则 1043
第二节 老年年金给付 1044
第三节 身心障碍年金给付 1045
第四节 丧葬给付 1045
第五节 遗属年金给付 1045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经费 1046
第六章 罚则 1047
第七章 附则 1047
性别工作平等法 1048
第一章 总则 1048
第二章性别歧视之禁止 1049
第三章 性骚扰之防治 1049
第四章 促进工作平等措施 1049
第五章 救济及申诉程序 1050
第六章 罚则 1051
第七章 附 则 1051
团体协约法(现行法) 1052
第一节 总则 1052
第二节 限制 1052
第三节 效力 1053
第四节 存续期间 1053
第五节 附则 1054
团体协约法(新法) 1054
第一章 总则 1054
第二章 团体协约之协商及签订 1054
第三章 团体协约之内容及限制 1055
第四章 团体协约之效力 1056
第五章 团体协约之存续期间 1056
第六章 罚则 1057
第七章 附则 1057
劳资争议处理法 1057
第一章 总则 1057
第二章 调解 1058
第三章 仲裁 1058
第四章 强制执行之裁定 1060
第五章 罚则 1060
第六章 附则 1060
医疗法 1061
第一章 总则 1061
第二章 医疗机构 1061
第三章 医疗法人 1062
第一节 通则 1062
第二节 医疗财团法人 1064
第三节 医疗社团法人 1064
第四章 医疗业务 1065
第五章 医疗广告 1067
第六章 医事人力及设施分布 1067
第七章 教学医院 1068
第八章 医事审议委员会 1068
第九章 罚则 1068
第十章 附则 1070
优生保健法 1071
第一章 总则 1071
第二章 健康保护及生育调节 1071
第三章 人工流产及结扎手术 1071
第四章 罚则 1072
第五章 附则 1072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072
食品卫生管理法 1075
第一章 总则 1075
第二章 食品卫生管理 1075
第三章 食品标示及广告管理 1076
第四章 食品业卫生管理 1077
第五章 查验及取缔 1077
第六章 罚则 1077
第七章 附则 1079
传染病防治法 1079
第一章 总则 1079
第二章 防治体系 1081
第三章 传染病预防 1081
第四章 防疫措施 1082
第五章 检疫措施 1085
第六章 罚则 1086
第七章 附则 1087
菸害防制法(新法) 1087
第一章 总则 1087
第二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1087
第三章 儿童及少年、孕妇吸菸行为之禁止 1088
第四章 吸菸场所之限制 1089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导 1089
第六章 罚则 1090
第七章 附则 1090
菸害防制法(现行法) 1091
第一章 总则 1091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1091
第三章 少年及儿童吸菸行为之禁止 1091
第四章 吸菸场所之限制 1091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导 1092
第六章 罚则 1092
第七章 附则 1093
管制药品管理条例 1093
第一章 总则 1093
第二章 使用及调剂 1094
第三章 输入、输出、制造及贩卖 1094
第四章 管制 1095
第五章 罚则 1096
第六章 附则 1097
《智财资讯法规》 1099
商标法 1099
第一章 总则 1099
第二章 申请注册 1100
第三章 审查及核准 1100
第四章 商标权 1101
第五章 异议 1102
第六章 评定及废止 1103
第一节 评定 1103
第二节 废止 1103
第七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1104
第八章 证明标章、团体标章及团体商标 1105
第九章 罚则 1106
第十章 附则 1106
商标法施行细则 1107
专利法 1112
第一章 总则 1112
第二章 发明专利 1113
第一节 专利要件 1113
第二节 申请 1114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 1115
第四节 专利权 1117
第五节 实施 1119
第六节 纳费 1119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 1120
第三章 新型专利 1120
第四章 新式样专利 1122
第五章 附则 1124
专利法施行细则 1125
第一章 总则 1125
第二章 专利之申请及审查 1126
第一节 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 1126
第二节 新式样专利 1128
第三章 专利权 1129
第四章 公开及公告 1130
第五章 附则 1131
著作权法 1132
第一章 总则 1132
第二章 著作 1133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权 1133
第一节 通则 1133
第二节 著作人 1133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 1134
第四节 著作财产权 1134
第一款 著作财产权之种类 1134
第二款 著作财产权之存续期间 1135
第三款 著作财产权之让与、行使及消灭 1135
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1136
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1138
第四章 制版权 1139
第四章之一权利管理电子资讯及防盗拷措施 1139
第五章 著作权仲介团体与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1139
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1140
第七章 罚则 1142
第八章 附则 1143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1144
第一章 总则 1144
第二章 民事诉讼 1144
第三章 刑事诉讼 1146
第四章 行政诉讼 1147
第五章 附则 1147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施行细则 1148
营业秘密法 1149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1151
第一章 总则 1151
第二章 公务机关之资料处理 1151
第三章 非公务机关之资料处理 1152
第四章 损害赔偿及其他救济 1153
第五章 罚则 1154
第六章 附则 1154
《财税法规》 1157
财政收支划分法 1157
第一章 总纲 1157
第二章 收入 1157
第一节 税课收入 1157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 1158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 1159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 1159
第五节 规费收入 1159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 1159
第七节 财产收入 1159
第八节 营业盈馀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 1159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 1159
第十节 公债及借款 1159
第三章 支出 1160
第四章 附则 1160
地方税法通则 1165
预算法 1166
第一章 总则 1166
第二章 预算之筹划及拟编 1168
第三章 预算之审议 1169
第四章 预算之执行 1169
第五章 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 1171
第六章 附属单位预算 1171
第七章 附则 1172
国有财产法 1173
第一章 总则 1173
第二章 机构 1173
第三章 保管 1174
第一节 登记 1174
第二节 产籍 1174
第三节 维护 1174
第四章 使用 1174
第一节 公用财产之用途 1174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拨用 1175
第三节 非公用财产之借用 1175
第五章 收益 1175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之出租 1175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利用 1176
第六章 处分 1176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类不动产之处分 1176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类动产、有价证券及权利之处分 1177
第三节 计价 1177
第四节 赠与 1177
第七章 检核 1177
第一节 财产检查 1177
第二节 财产报告 1178
第八章 附则 1178
政府采购法 1179
第一章 总则 1179
第二章 招标 1180
第三章 决标 1183
第四章 履约管理 1185
第五章 验收 1186
第六章 争议处理 1186
第七章 罚则 1188
第八章 附则 1188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 1191
第一章 总则 1191
第二章 招标 1192
第三章 决标 1195
第四章 履约管理 1199
第五章 验收 1199
第六章 争议处理 1201
第七章 附则 1201
决算法 1202
第一章 总则 1202
第二章 决算之编造 1203
第三章 决算之审核 1204
第四章 附则 1204
规费法 1205
所得税法 1207
第一章 总则 120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08
第二节 名词定义 1210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1211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1215
第一节 登记 1215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 1215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 1215
第四节 资产估价 1218
第五节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 1220
第六节 未分配盈馀之课税 1222
第四章 稽徵程序 1222
第一节 暂缴 1222
第二节 结算申报 1223
第三节 调查 1224
第四节 扣缴 1225
第五节 自缴 1227
第六节 盈馀申报 1228
第五章 奖惩 1228
第六章 附则 1231
税捐稽徵法 1232
第一章 总则 1232
第二章 纳税义务 1232
第三章 稽徵 1233
第一节 缴纳通知文书 1233
第二节 送达 1233
第三节 徵收 1233
第四节 缓缴 1234
第五节 退税 1234
第六节 调查 1234
第四章 行政救济 1235
第五章 强制执行 1236
第六章 罚则 1236
第七章 附则 1237
遗产及赠与税法 1238
第一章 总则 1238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1241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1242
第四章 稽徵程序 1243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 1243
第二节(删除) 1244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 1244
第五章 奖惩 1244
第六章 附则 1245
《企业金融经贸法规》 1247
公司法 1247
第一章 总则 1248
第二章 无限公司 1250
第一节 设立 1250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1251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1251
第四节 退股 1252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1252
第六节 清算 1253
第三章 有限公司 1254
第四章 两合公司 1255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256
第一节设立 1256
第二节 股份 1258
第三节 股东会 1260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1263
第五节 监察人 1265
第六节 会计 1266
第七节 公司债 1268
第八节 发行新股 1270
第九节 变更章程 1271
第十节 公司重整 1272
第十一节 解散、合并及分割 1276
第十二节 清算 1278
第六章(删除) 1280
第六章之一关系企业 1280
第七章 外国公司 1281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1282
第一节 申请 1282
第二节 规费 1283
第九章 附则 1284
企业并购法 1284
第一章 总则 1284
第二章 合并、收购及分割 1287
第一节 合并 1287
第二节 收购 1288
第三节 分割 1289
第三章 租税措施 1290
第四章 金融措施 1291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组织再造 1292
第六章 附则 1292
商业登记法 1292
商业会计法 1295
第一章 总则 1295
第二章 会计凭证 1296
第三章 会计帐簿 1297
第四章 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 1297
第五章 会计事务处理程序 1298
第六章 入帐基础 1298
第七章 损益计算 1300
第八章 决算及审核 1300
第九章 罚则 1301
第十章 附则 1302
银行法 1302
第一章 通则 1303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1308
第三章 商业银行 1311
第四章(删除) 1312
第五章 专业银行 1312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 1313
第七章 外国银行 1315
第八章 罚则 1315
第九章 附则 1319
银行法施行细则 1320
存款保险条例 1321
第一章 总则 1321
第二章 存款保险及承保风险控管 1321
第一节 存款保险 1321
第二节 承保风险控管 1322
第三章 履行保险责任 1323
第四章 罚则 1325
第五章 附则 1325
存款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1326
金融控股公司法 1327
第一章 总则 1327
第二章 转换及分割 1329
第三章 业务及财务 1332
第四章 监督 1335
第五章 罚则 1336
第六章 附则 1338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1339
第一章 总则 1339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托 1340
第一节 资产信托证券化计画及特殊目的信托契约 1340
第二节 受益证券之发行及转让 1341
第三节 受益人会议 1342
第四节 信托监察人 1343
第五节 受托机构之权利义务 1343
第六节 特殊目的信托之计算、税捐及相关事项 1343
第七节 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之变更与终止 1344
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 1345
第一节 通则 1345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之许可设立 1345
第三节 股东之权利义务 1346
第四节 特殊目的公司之组织 1346
第五节 资产证券化计画 1347
第六节 资产基础证券之发行及转让 1347
第七节 资产之移转与管理 1348
第八节 特殊目的公司之业务规范 1349
第九节 特殊目的公司之会计 1349
第十节 特殊目的公司之变更、解散及清算 1349
第四章 信用评等及信用增强 1350
第五章 监督 1350
第六章 罚则 1351
第七章 附则 1352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施行细则 1353
票据法 1355
第一章 通则 1355
第二章 汇票 1357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1357
第二节 背书 1357
第三节 承兑 1358
第四节 参加承兑 1358
第五节 保证 1359
第六节 到期日 1359
第七节 付款 1359
第八节 参加付款 1360
第九节 追索权 1360
第十节 拒绝证书 1362
第十一节 复本 1362
第十二节 謄本 1363
第三章 本票 1363
第四章 支票 1363
第五章 附则 1365
票据法施行细则 1365
金融机构合并法 1366
农业金融法 1370
第一章 总则 1370
第二章 全国农业金库 1371
第三章农、渔会信用部 1372
第四章 罚则 1373
第五章 附则 1376
保险法 1376
第一章 总则 1377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1377
第二节 保险利益 1377
第三节 保险费 1378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1378
第五节 复保险 1379
第六节 再保险 1379
第二章 保险契约 1379
第一节 通则 1379
第二节 基本条款 1380
第三节 特约条款 1381
第三章 财产保险 1381
第一节 火灾保险 1381
第二节 海上保险 1382
第三节 陆空保险 1382
第四节 责任保险 1382
第四节之一保证保险 1382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1383
第四章 人身保险 1383
第一节 人寿保险 1383
第二节 健康保险 1385
第三节 伤害保险 1385
第四节 年金保险 1385
第五章 保险业 1385
第一节 通则 1386
第二节 保险公司 1393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1393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1393
第四节之一同业公会 1393
第五节 罚则 1394
第六章 附则 1396
保险法施行细则 1397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1398
第一章 总则 1398
第二章 保险契约 1399
第一节 契约之成立 1400
第二节 保险范围 1400
第三节 请求权之行使 1401
第三章 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 1402
第四章 保险业之监理 1403
第五章 罚则 1403
第六章 附则 1404
海商法 1404
第一章 通则 1404
第二章 船舶 1404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1404
第二节 海事优先权 1406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1406
第三章 运送 1407
第一节 货物运送 1407
第二节 旅客运送 1410
第三节 船舶拖带 1411
第四章 船舶碰撞 1411
第五章 海难救助 1411
第六章 共同海损 1412
第七章 海上保险 1413
第八章 附则 1414
证券交易法 1415
第一章 总则 1415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私募及买卖 1418
第一节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1418
第二节 有价证券之收购 1422
第三节 有价证券之私募及买卖 1423
第三章 证券商 1423
第一节 通则 1423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 1425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 1426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 1426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 1426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1426
第一节 通则 1426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1426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1428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 1429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 1431
第六节 监督 1431
第六章 仲裁 1431
第七章 罚则 1432
第八章 附则 1434
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 1435
期货交易法 1437
第一章 总则 1437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1438
第一节 通则 1438
第二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1439
第三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440
第三章 期货结算机构 1441
第四章 期货业 1442
第一节 期货商 1442
第二节 杠杆交易商 1443
第三节 期货服务事业 1444
第五章 同业公会 1444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1444
第一节 监督 1444
第二节 管理 1445
第七章 仲裁 1446
第八章 罚则 1446
第九章 附则 1447
期货交易法施行细则 1448
公平交易法 1449
第一章 总则 1449
第二章 独占、结合、联合行为 1450
第三章 不公平竞争 1451
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员会 1453
第五章 损害赔偿 1453
第六章 罚则 1453
第七章 附则 1454
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 1455
信托法 1458
第一章 总则 1458
第二章 信托财产 1459
第三章 受益人 1459
第四章 受托人 1459
第五章 信托监察人 1461
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 1462
第七章 信托关系之消灭 1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