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案例应用版 立案·管辖·证据·裁判》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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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509357743
  • 页数:191 页
图书介绍:本套书为新修订版本:一、原有第一版做过的分册,调原版的电子文件,在此基础上增补修改。 二、更新书中原有的案例可以从年度案例、案例注释本、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系列的我社已有的加工案例中调取修改,凡是可以减轻自己负担,能利用的资源都可以利用。注意从年度案例里面直接调取案例的话需要自己修改加工,不能原样复制。我社自己加工的案例就可以直接使用。 三、增加应用要点部分本部分内容为本书此次修订最大的特色。思路主要以从诉讼发生至结束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为主线,供发生纠纷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使用。根据主体法条文的内容及特点,该部分分设【案由选择】、【管辖法院】、【立案标准】、【证据规则】、【裁判规范】等条目。

物业管理条例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定义】 2

第三条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5

第四条 【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7

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7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10

第六条 【业主定义及权利】 10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 11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15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18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18

第十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21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23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25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25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26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28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 31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2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32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33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34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4

第二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 38

第二十三条 【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39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40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42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45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46

第二十八条 【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48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48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 51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51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52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资质】 52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54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54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 56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58

第三十七条 【物业验收和资料移交】 61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和用途】 61

第三十九条 【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64

第四十条 【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 66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 68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交纳】 71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75

第四十四条 【业主特约服务】 75

第四十五条 【公用事业单位收费】 76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 76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81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84

第四十九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投诉】 85

第五十条 【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的程序】 87

第五十一条 【公共道路、场地的占用、挖掘】 88

第五十二条 【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89

第五十三条 【关于房屋装饰、装修的告知义务】 89

第五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 90

第五十五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经营的收益】 91

第五十六条 【责任人的维修养护义务】 9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98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98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的责任】 99

第五十九条 【拒不移交资料的行政责任】 100

第六十条 【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责任】 102

第六十一条 【聘用无从业资格人员的责任】 104

第六十二条 【违反委托管理限制的责任】 104

第六十三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 105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任】 106

第六十五条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任】 107

第六十六条 【擅自行为的责任】 108

第六十七条 【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109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责任】 113

第六十九条 【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 114

第七章 附则 115

第七十条 【施行时间】 115

关联规定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116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6日) 118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 123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 129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12月1日) 136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 147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7月19日) 15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5日) 1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 1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7日) 167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2003年10月17日) 168

实用附录 169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文本) 169

业主临时公约(参考文本) 179

业主及业主大会图解表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