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细》部分用语说明 1
总 则 5
第一章 技术设备 7
第一节 基本要求 7
第1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条、223条) 7
第2条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2条) 15
第3条 技术设备全面检查周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16
第4条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技规》第23条) 16
第5条 动车组、客车地面排污设备和移动卸污设备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条) 17
第6条 高速铁路封闭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0条) 17
第7条 各种建(构)筑物、管道、电线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渡槽等穿跨铁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2条) 17
第8条 行车钟表校对及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0条) 18
第9条 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3~327、336条) 19
第10条 道岔清扫分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4条) 21
第11条 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75、376条) 22
第12条 站内铺设或拆除道岔、线路,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80条) 24
第13条 尽头线车挡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9条) 26
第14条 关于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8条) 26
第15条 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条) 27
第16条 旅客列车列尾装置和列车防护报警装置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8、152、246条) 28
第二节 车 站 29
第17条 高速铁路车站按业务性质分类(《技规》第84条) 29
第18条 设置站名牌的补充规定 31
第19条 动车组停车位置标及机车停车位置标设置、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3、491条) 32
第20条 站台安全门和安全标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3条) 33
第21条 站台限界管理补充规定(《技规》第143条) 34
第三节 线路、桥梁、隧道及安全防护 35
第22条 区间正线线间距(《技规》第15条) 35
第23条 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6条) 35
第24条 特殊区段线路曲线半径(《技规》第34条) 36
第25条 站内正线、到发线范围内坡道大于1‰的线路(《技规》第35条) 38
第26条 长度500 m以上的长大隧道 39
第27条 线路标志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1条) 43
第28条 轨道控制网(CPⅢ)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条) 43
第四节 信号通信 43
第29条 道岔加锁钥匙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 43
第30条 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 44
第31条 集中联锁信号楼内取暖的规定 46
第32条 行车通信设备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9条) 46
第33条 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条、292条) 47
第34条 车站(场)、线路所联锁设备类型及特殊车站的联锁控制方式 50
第35条 车站出站信号机进路表示器的 补充规定(《技规》第72、488条) 54
第36条 引导信号的设置(《技规》第75条) 55
第37条 无线闭塞中心(RBC)的设置及管辖范围 55
第38条 中继站设置 57
第39条 道岔融雪装置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2条) 59
第40条 轨道电路辅助装置的补充规定 61
第41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大于6‰的下坡道的车站(《技规》第286条) 61
第42条 列控系统等级和范围 63
第43条 常态灭灯的信号机点灯和灭灯状态表示的补充规定 64
第44条 设有特殊用途应答器的地点 66
第45条 级间转换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 66
第46条 未设列控中心的车站(线路所)及其列控中心控制车站 66
第47条 高速铁路调度集中区段的范围和其与相邻其他区段的分界点 67
第48条 无线通信制式及通信转换点具体位置的规定 69
第五节 牵引供电 70
第49条 线路与接触网导线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2条) 70
第50条 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72
第51条 接触网导线高度和供电方式(《技规》第182条) 74
第52条 接触网分相位置 74
第53条 牵引供电综合自动化(SCADA)系统的设置及功能 87
第54条 一级负荷、综合负荷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补充规定 87
第55条 供电设备分管范围的规定 87
第六节 铁路信息系统 89
第56条 信息系统一类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4、138条) 89
第57条 信息系统网络通道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5条) 90
第58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3、139条) 90
第七节 其他设备 91
第59条 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条) 91
第60条 声屏障、旅客疏散梯、轨道桥等设备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6、57条) 93
第61条 综合接地系统管理的规定 94
第62条 动车组配备行车备品的规定 97
第二章 行车组织 97
第一节 基本要求 97
第63条 车站(场)、线路所调度集中控制及基本操作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207、221、222条) 97
第64条 调度集中区段车站控制模式转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6、294、366、368、369、379条) 101
第65条 车站行车室配备与行车有关的行车用品的补充规定 102
第二节 行车闭塞 104
第66条 各线闭塞方式见第15表 104
第67条 自动闭塞区段仅有一个闭塞分区的区段及行车补充规定 106
第68条 电话闭塞法电话记录号码编号、填记办法(《技规》第281条) 106
第69条 与普速铁路衔接的联络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1、300条) 107
第70条 未设行车人员车站办理行车的特殊规定 113
第三节 列车运行 115
第71条 列控车载设备控车模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条) 115
第72条 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1条) 115
第73条 接发列车时进站、出站、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点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280、464条) 116
第74条 人工办理接发列车时开放信号机的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7条) 117
第75条 在车站办理客运业务的旅客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117
第76条 动车组列车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条) 118
第77条 动车组列车以外的列车在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条) 119
第78条 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列车车次变化的地点核对车次的补充规定 120
第79条 列车被迫停在区间调谐区内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6条) 120
第80条 遇天气恶劣确认车站地面信号显示状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5、356条) 120
第81条 临时限速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0条) 121
第82条 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 121
第三章 调车作业 122
第83条 动车段(所)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316条) 122
第84条 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4条) 123
第85条 停止对接发列车有影响的调车作业的时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9条) 123
第86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办理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9条) 123
第87条 调车作业计划的下达、变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条) 124
第88条 调车作业需由车站安排调车人员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8条) 126
第89条 办理调车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9条) 126
第90条 调车作业中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 127
第91条 段管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 127
第92条 机车车辆停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0、321条) 128
第93条 机车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0、321条) 128
第四章 信 号 129
第94条 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60条) 129
第95条 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60条) 133
第96条 路基两侧植树造林及沿线、站内种植树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62条) 133
第五章 非正常行车组织 134
第97条 遇冰雪天气恢复常速运行的程序和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9、350条) 134
第98条 单班单司机值乘的旅客列车防护作业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12、413条) 134
第99条 自动闭塞区段单机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紧急制动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6条) 135
第100条 信号机常态点灯的CTCS-2级自动闭塞区段,未设引导信号的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进路上道岔失去表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情况下组织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2条) 136
第101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5、376条) 137
第102条 道岔故障等需现场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条) 138
第103条 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0、371、372条) 139
第104条 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条) 139
第105条 车站联锁设备停电恢复后设置CTC操作方式的补充规定 140
第106条 降雨天气雨量、大风天气信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2~348条) 140
第107条 列车在区间停车需下车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6、412、413条) 141
第108条 危险地段行车的规定 142
第六章 施工安全 143
第109条 确认列车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4、335条) 143
第110条 施工路用列车安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3条) 147
第111条 高速铁路装卸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8、330、331、332、333条) 150
第112条 施工路用列车进入封锁区间时准备发车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条) 154
第113条 路用列车、大型养路机械在区间封锁施工需跨越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的特殊规定 155
第114条 接触网作业车在车站施工时的特殊规定 156
第七章 救援与抢修 157
第115条 应急处置的补充规定 157
第116条 不脱产的救援队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 157
第117条 处理设备故障出动抢修作业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0条) 158
第八章 附 则 158
第118条 《行细》归口管理 158
第119条 《行细》实施 159
附件1 《确认列车记录簿》格式 161
附件2 高速铁路车站行车设备 163
一、京广高速线车站行车设备 163
二、湖北城际铁路武石城际线车站行车设备 269
三、湖北城际铁路武冈城际线车站行车设备 312
四、湖北城际铁路武咸城际线车站行车设备 326
五、湖北城际铁路余花联络线车站行车设备 378
六、沪蓉线三河至汉口站(不含)车站行车设备 387
七、沪蓉线汉口(不含)至宜昌东(不含)间车站行车设备 411
计量单位符号 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