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刑事证据法之性质 1
第二章 刑事证据法之沿革 6
第三章 证据裁判主义 13
第四章 诉讼程序於证据制度之影响 17
第一节 侦查 20
第二节 起诉 26
第一款 起诉程式 26
第二款 诉因 28
第三节 审判 39
第一款 基本原则 39
第二款 陪审裁判与法官裁判 45
第三款 当事人进行与职权进行 47
第四款 公判中心与裁判中心 49
第五款 起诉认否程序与简易程序 51
第六款 第一审中心与第二审中心 55
第五章 法定证据主义与自由心登主义 66
本论 69
第一章 证据 69
第一节 证据之性质及其过程 69
第二节 证据之方法 69
第一款 人的证据方法 77
第一项 被告(包括共同被告) 78
第二项 共犯 81
第三项 证人(包括鉴定证人) 84
第一目 证人之特性 84
第二目 证人之能力 99
第三目 鉴定证人 108
第四项 鉴定人(包括鉴定机关) 109
第一目 鉴定之性质 109
第二目 鉴定人 114
第三目 鉴定机关 118
第五项 被害人 119
第六项 自诉人或告诉人 121
第二款 物的证据方法 123
第三款 证据书类 126
第三节 证据之分类 129
第一款 本证与反证 129
第二款 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 132
第三款 通常证据与补助证据 134
第四款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36
第五款 情况证据与供述证据 139
第六款 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146
第二章 要证事实及其证明方法 148
第一节 事实之假定 148
第二节 要证事实 152
第三节 证明 155
第一款 证明之意义 155
第二款 证明之对象 156
第一项 事实 156
第一目 假定事实 156
第二目 显在性事实与潜在性事实 168
第二项 法规 175
第三项 经验法则 176
第三款 证明之方法 177
第一项 事实 177
第一目 严格事实与自由事实 177
第二目 外部事实与内部事实 197
第三目 实体事实与程序事实 207
第四目 基本事实与关连事实 230
第五目 直接事实与间接事实 235
第二项 法规 247
第三章 证据能力(证据适格性) 249
第一节 证据能力之意义 249
第二节 证据之许容性 251
第三节 程序禁止与证据禁止 254
第四节 证据能力之限制 261
第五节 任意性法则 265
第六节 关连性法则 275
第七节 传闻法则 278
第八节 合法性法则 286
第九节 意见法则 296
第四章 证据责任 302
第一节 证据责任之意义及分配 302
第二节 主张责任 303
第三节 立证责任与审理义务 306
第一款 举证责任 307
第二款 提出证据责任 315
第三款 毋庸举证之事实 317
第四款 推定法则 324
第五章 证据调查 331
第一节 调查证据之意义及基本原则 331
第二节 证据预测之禁止 335
第三节 优先法则 341
第四节 调查证据之权限 343
第五节 调查证据之顺序 364
第六节 调查证据之方法 368
第一款 人证之讯问 368
第一项 被告之讯问 368
第二项 证人之讯问 376
第一目 证人之义务 376
第二目 证人之讯问 393
第三目 证人信用性之调查 409
第三项 鉴定 415
第一目 鉴定人(机关)之义务 415
第二目 鉴定之任务 417
第三目 鉴定之权能 418
第四目 鉴定之类型 419
第五目 鉴定命令 420
第六目 鉴定程序 422
第七目 再鉴定 424
第二款 检证 425
第三款 证据书类之晓示 429
第七节 调查证据之范围 435
第八节 关连性证据 438
第九节 必要性证据 440
第十节 调查证据之声请 443
第十一节 调查证据之异议 453
第十二节 上级审之调查证据 465
第十三节 非常救济程序之调查证据 472
第六章 证据资料 476
第一节 供述证据 476
第一款 被告(包括共同被告)之陈述 476
第二款 共犯之陈述 488
第三款 证人之证言 493
第四款 鉴定人(包括鉴定机关)之鉴定 494
第二节 情况证据之情况 495
第三节 物的证据 502
第四节 瑕疵资料 503
第五节 矛盾资料 505
第七章 证据价值 507
第一节 供述证据之真实性及其担保 507
第一款 被告自白之真实性 507
第二款 共犯自白之真实性 518
第三款 共同被告自白之真实性 521
第四款 证言之凭信性 526
第二节 预防规则 527
第三节 补强规则 534
第四节 传闻证据 543
第八章 证据判断 547
第一节 自由心证之形成 547
第二节 直觉与推理 558
第三节 合理性 559
第四节 关连性 562
第五节 经验法则 563
第六节 论理法则 572
第七节 证明力之判断 574
第八节 事实之认定 579
第九节 证据违法与判断违法 586
第十节 事实之误认及其救济方法 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