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为什么选择“派生诉讼” 3
二、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6
(一)选题背景 6
(二)研究价值 6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7
四、研究方法和内容创新 8
(一)研究方法 8
(二)内容创新 9
第一章 派生诉讼制度导述 13
一、派生诉讼的起源与发展 15
(一)福斯规则及其例外 15
(二)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概况 17
二、派生诉讼的性质 19
(一)派生诉讼具有代位性 19
(二)派生诉讼具有代表性 22
三、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 26
(一)派生诉讼制度的规范功能 27
(二)派生诉讼制度的社会功能 28
四、派生诉讼的正当性分析 30
(一)派生诉讼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实质体现 30
(二)派生诉讼是公司经济利益终极归属的实现路径 32
(三)派生诉讼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背景下统一的路径 34
第二章 派生诉讼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37
一、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之派生诉讼制度考察 39
(一)英联邦国家派生诉讼制度考察——法典化运动 39
(二)美国派生诉讼制度考察 43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之派生诉讼制度考察 49
(一)日本派生诉讼制度考察 49
(二)德国派生诉讼制度考察 54
(三)韩国派生诉讼制度考察 57
(四)我国台湾地区派生诉讼制度考察 58
三、对完善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简要启示 60
第三章 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历史考察 65
一、为什么以清末鸦片战争为考察的起点 67
(一)现代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67
(二)鸦片战争之前自然经济为占主导地位 68
(三)舶来品公司的出现 70
二、新中国成立前的派生诉讼制度考察 72
(一)清末《公司律》考察——思想基础初现 72
(二)北洋政府《公司条例》考察——朦胧的派生诉讼制度 74
(三)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考察——成型的派生诉讼制度 76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派生诉讼制度考察 78
(一)1993年《公司法》对派生诉讼付之阙如 79
(二)司法机关对派生诉讼的有益尝试 81
(三)2005年《公司法》正式确立派生诉讼 85
第四章 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考量 89
一、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现行法规检讨 91
(一)主要法规陈述 91
(二)现行法规评析 95
二、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司法适用检讨 99
(一)是否采用专门案由 100
(二)兼任独任监事的股东能否提起派生诉讼 101
(三)前置程序的请求权人与派生诉讼原告是否必须同一 105
(四)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之外的例外情形 106
(五)派生诉讼是否存在反诉 111
三、完善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12
(一)规范司法实践的必要 112
(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必要 115
(三)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 119
第五章 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123
一、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理念 125
(一)理念、法的理念与法律制度的理念 125
(二)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理念:利益平衡 129
(三)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的平衡 134
二、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138
(一)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139
(二)强化司法审查原则 141
(三)结合我国实际原则 143
第六章 完善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若干建议(一) 147
一、完善原告资格限制 149
(一)完善持股比例限制 149
(二)完善持股时间限制 150
(三)增加主观要件 151
二、明确被告范围 152
(一)控制股东 152
(二)实际控制人 154
(三)发起人 155
(四)清算组成员 157
(五)交易相对人不宜作为被告 158
三、公司的诉讼地位 161
(一)公司的诉讼参加模式 162
(二)公司的诉讼参加方式 165
(三)公司不享有派生诉讼阻却权限 169
四、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 170
(一)法定通知制度 171
(二)诉讼参加模式 171
(三)诉讼参加条件 172
(四)诉讼地位的具体构建 173
第七章 完善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若干建议(二) 175
一、完善前置程序 177
(一)前置程序的意义 177
(二)接受请求的公司机关 178
(三)前置程序的例外 180
二、建立派生诉讼专属管辖 183
(一)派生诉讼管辖的意义 183
(二)派生诉讼级别管辖的确定 184
(三)派生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 186
三、建立派生诉讼专用时效制度 187
(一)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在派生诉讼中的现实困境 187
(二)现实困境的突破:派生诉讼的专用诉讼时效制度 188
四、建立派生诉讼和解制度 190
(一)派生诉讼中和解的正当性 191
(二)派生诉讼和解制度的基本特征 192
(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检讨 192
(四)完善我国派生诉讼和解制度的若干建议 194
五、建立诉讼费用按非财产性案件收取制度 197
(一)现行诉讼费用制度存在的不足 197
(二)派生诉讼案件中诉讼费用的特殊性 198
(三)在派生诉讼中以非财产性案件的按件方式收取诉讼费用 199
六、增加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200
(一)申请主体:采用日本模式即由被告申请 201
(二)适用条件:采用主观模式即由被告证明 202
(三)“恶意”的认定 203
(四)诉讼费用担保的最终适用应以原告承担责任为前提 204
七、建立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206
(一)请求补偿的前提 206
(二)请求补偿的范围 208
(三)请求补偿的对象 208
八、建立特殊情形下的个别比例赔偿制度 209
(一)个别比例赔偿制度的意义 209
(二)个别比例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 210
(三)个别比例赔偿请求权与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的关系 211
参考文献 213
致谢 230